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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心聲
云南-保山 11-10 09:34 懸賞 0 發(fā)布者:xxsmgy 給我留言 回答:(2) 尊敬的法官們,你好好,XXX同志是在金太陽餐廳“翠湖店”泊車的一名員工。2012年3月9日,上午十一點左右,當事人因在人行道上泊車時(準備將前車向后車靠攏一點)且嚇到了站在車旁邊的一名外勤民察,當事人當即下車對此人誠懇的道歉并認錯,也主動配合、接受公安機關(guān)的處理,并沒有反抗和拒絕調(diào)查。
后來告知被吊銷執(zhí)照,五年不得重學,同時案件移交到了五華區(qū)人民法院。此事已近半年,在8月30號接到了該院電話,通知當事人在8月31號上午10點正在該法院四號庭開庭審理此案。當天上午當事人按時到庭,可法官并沒有按程序,先審理案件,再說明罰款原由。而是以問詢當事人有無帶夠罰金而一直叫勁后才無奈開庭。我是當事人的妻子,當天和他一起到的法庭。當時上午開庭的進程如下。我申明,下面所說的全是實情。再說,你們開庭應該有錄音或錄像之類的。當天上午10點正,當事人準時進入法庭。
法官問:XXX是哪個?
當事人:我
法官:請進到審判席來。(當事人走進了審判席)
法官:帶夠罰金沒有?
當事人:帶了,但只有…(我記不清他當時說的是多少了)。
法官:不是告訴你6000千嗎?沒帶夠錢你來開什么庭?
當事人:是,但因為實在借不到錢,所以,你們通知我的時候說,也說有多少先帶過來。
法官:哪個說的?怎么可能,你是不想交嗎?
當事人:沒有,因為實在借不到,所以看能否減輕點罰款或是多給點時間?
法官:不行,必需交6000元,不然就結(jié)不了案。
(在旁人問責下,法官才無奈的開庭:法官說:“現(xiàn)在開庭,”。然后才敲響了桌上的法錘,草草的翻念完了手下的文件和當事人觸犯的條款,大概進行了十多分鐘后又接著問。)
法官問:你準備什么時候交罰款?
當事人:看能不能先交一部分,等酬到錢再來交,你們能給我多少時間?
法官:我們一般是20天內(nèi)
當事人:那20天內(nèi)我盡量去酬
法官:不行,不可能給你那么長的時間
當事人:那最長好久?
法官:星期一,星期一能來交嗎?(當天是星期五)
當事人:怕不行,因為我們在這里沒什么熟人,沒法借到。
法官:好,只要你告訴我不行我就知道怎么治你了
(旁人追問:“法官,你看能給他點時間嗎?你說個時間我們一起幫他想辦法。”法官惡狠狠地說:“我沒有義務回答你的問題,他不想交我就有辦法處理他。”然后罵罵咧咧的離開了法庭。到了9月3號,星期一,當事人按時到了法院,找到了法官。)
法官:法官一見到當事人就問“帶夠錢了嗎?”
當事人:實在借不著,所以還是只帶了兩千多
法官:好,你們等著
然后就叫我和當事人到旁邊一間屋子里呆著,隨后離開了。過了一兩個小時,走進屋子幾個警察,說是來逮捕當事人的。就這樣,當事人當即被強行帶走,后來只是在看守所的視頻里看到過當事人一眼。
想問一下人民的檢查官同志們,開庭是為了執(zhí)“罰”還是為了執(zhí)“法”?這樣的案件是不是必需關(guān)押收監(jiān)?當時如果是帶夠了罰金是不是開庭的必要都省了?因為我們是農(nóng)村人,不懂法,也許問話的時候得罪了法官,但也不至于以個人情感報復別人吧?你們是學法律的,所以,有義務告訴當事人如果“交不上罰款”或是“得罪了法官”的結(jié)果會是如何下場,而不是用“治”和“處理”的言語來威脅人們。你們有責任和義務讓違法者如何學會懂法、守法。而不是以罰為目的。如果是得罪了法官就必需關(guān)押的話,那還拿法律做什么?
我們不懂法,但根據(jù)2012最新酒后駕車的處罰標準,不知道他屬于下面的哪一條?就即使按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處罰,他也不屬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者,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也沒有“前款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情況。就即使他真的該判那么重,那為什么又要說,交了罰款就沒事了呢?而且當事人并沒有拒絕交罰款的意思和態(tài)度惡劣情節(jié),又只是首犯。如果真的是頂撞著法官而被收押,那么法官就可以帶著情緒而治他人于死地嗎?法也可以這樣來執(zhí)行的嗎?
再說了,處罰是不是應該有個標準,難道就如法官說的,處罰多少是你們內(nèi)部決定的嗎?說是本來要處罰一萬多的,他算從輕處罰了?如果沒個標準,那法還算是法嗎?
例如:昆明市第一例酒駕案判決如下:昆明某教練因醉酒駕車被交警查處,成為《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來,云南醉駕的“第一人”。當晚,黃某喝酒后駕駛白色捷達教練車在西山區(qū)河清巷行駛,在準備左轉(zhuǎn)進入小巷時與對向迎面駛來的轎車發(fā)生刮碰,對方車主發(fā)現(xiàn)他滿身酒氣,于是報了警。經(jīng)趕到現(xiàn)場的交警檢測發(fā)現(xiàn),黃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達到25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西山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3個月拘役,并處罰金2000元。
這個教練和上述當事人的情況有何差別?雖然他們都喝了酒,可一個是知法犯法醉酒駕車的教練,另一個是動車無知的市民。如果一個故意殺人犯和一個無意傷害他人的犯人都會得到同樣的審判結(jié)果,那么,法還能否分出輕重來?
想問問律師大人們:前者的當事人如此的判決合理嗎?律師的行為合法嗎?
一, 法官說的是:“當事人只要交了罰款就沒事了”。(就是不用負法律責任了)
二,既然是交了罰款就沒事,那為什么讓他9月3號去交罰款,但逮捕通知書卻是8月31號就開出來的呢?法官這樣做的目的是什么?
后來告知被吊銷執(zhí)照,五年不得重學,同時案件移交到了五華區(qū)人民法院。此事已近半年,在8月30號接到了該院電話,通知當事人在8月31號上午10點正在該法院四號庭開庭審理此案。當天上午當事人按時到庭,可法官并沒有按程序,先審理案件,再說明罰款原由。而是以問詢當事人有無帶夠罰金而一直叫勁后才無奈開庭。我是當事人的妻子,當天和他一起到的法庭。當時上午開庭的進程如下。我申明,下面所說的全是實情。再說,你們開庭應該有錄音或錄像之類的。當天上午10點正,當事人準時進入法庭。
法官問:XXX是哪個?
當事人:我
法官:請進到審判席來。(當事人走進了審判席)
法官:帶夠罰金沒有?
當事人:帶了,但只有…(我記不清他當時說的是多少了)。
法官:不是告訴你6000千嗎?沒帶夠錢你來開什么庭?
當事人:是,但因為實在借不到錢,所以,你們通知我的時候說,也說有多少先帶過來。
法官:哪個說的?怎么可能,你是不想交嗎?
當事人:沒有,因為實在借不到,所以看能否減輕點罰款或是多給點時間?
法官:不行,必需交6000元,不然就結(jié)不了案。
(在旁人問責下,法官才無奈的開庭:法官說:“現(xiàn)在開庭,”。然后才敲響了桌上的法錘,草草的翻念完了手下的文件和當事人觸犯的條款,大概進行了十多分鐘后又接著問。)
法官問:你準備什么時候交罰款?
當事人:看能不能先交一部分,等酬到錢再來交,你們能給我多少時間?
法官:我們一般是20天內(nèi)
當事人:那20天內(nèi)我盡量去酬
法官:不行,不可能給你那么長的時間
當事人:那最長好久?
法官:星期一,星期一能來交嗎?(當天是星期五)
當事人:怕不行,因為我們在這里沒什么熟人,沒法借到。
法官:好,只要你告訴我不行我就知道怎么治你了
(旁人追問:“法官,你看能給他點時間嗎?你說個時間我們一起幫他想辦法。”法官惡狠狠地說:“我沒有義務回答你的問題,他不想交我就有辦法處理他。”然后罵罵咧咧的離開了法庭。到了9月3號,星期一,當事人按時到了法院,找到了法官。)
法官:法官一見到當事人就問“帶夠錢了嗎?”
當事人:實在借不著,所以還是只帶了兩千多
法官:好,你們等著
然后就叫我和當事人到旁邊一間屋子里呆著,隨后離開了。過了一兩個小時,走進屋子幾個警察,說是來逮捕當事人的。就這樣,當事人當即被強行帶走,后來只是在看守所的視頻里看到過當事人一眼。
想問一下人民的檢查官同志們,開庭是為了執(zhí)“罰”還是為了執(zhí)“法”?這樣的案件是不是必需關(guān)押收監(jiān)?當時如果是帶夠了罰金是不是開庭的必要都省了?因為我們是農(nóng)村人,不懂法,也許問話的時候得罪了法官,但也不至于以個人情感報復別人吧?你們是學法律的,所以,有義務告訴當事人如果“交不上罰款”或是“得罪了法官”的結(jié)果會是如何下場,而不是用“治”和“處理”的言語來威脅人們。你們有責任和義務讓違法者如何學會懂法、守法。而不是以罰為目的。如果是得罪了法官就必需關(guān)押的話,那還拿法律做什么?
我們不懂法,但根據(jù)2012最新酒后駕車的處罰標準,不知道他屬于下面的哪一條?就即使按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處罰,他也不屬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者,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也沒有“前款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情況。就即使他真的該判那么重,那為什么又要說,交了罰款就沒事了呢?而且當事人并沒有拒絕交罰款的意思和態(tài)度惡劣情節(jié),又只是首犯。如果真的是頂撞著法官而被收押,那么法官就可以帶著情緒而治他人于死地嗎?法也可以這樣來執(zhí)行的嗎?
再說了,處罰是不是應該有個標準,難道就如法官說的,處罰多少是你們內(nèi)部決定的嗎?說是本來要處罰一萬多的,他算從輕處罰了?如果沒個標準,那法還算是法嗎?
例如:昆明市第一例酒駕案判決如下:昆明某教練因醉酒駕車被交警查處,成為《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來,云南醉駕的“第一人”。當晚,黃某喝酒后駕駛白色捷達教練車在西山區(qū)河清巷行駛,在準備左轉(zhuǎn)進入小巷時與對向迎面駛來的轎車發(fā)生刮碰,對方車主發(fā)現(xiàn)他滿身酒氣,于是報了警。經(jīng)趕到現(xiàn)場的交警檢測發(fā)現(xiàn),黃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達到25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西山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3個月拘役,并處罰金2000元。
這個教練和上述當事人的情況有何差別?雖然他們都喝了酒,可一個是知法犯法醉酒駕車的教練,另一個是動車無知的市民。如果一個故意殺人犯和一個無意傷害他人的犯人都會得到同樣的審判結(jié)果,那么,法還能否分出輕重來?
想問問律師大人們:前者的當事人如此的判決合理嗎?律師的行為合法嗎?
一, 法官說的是:“當事人只要交了罰款就沒事了”。(就是不用負法律責任了)
二,既然是交了罰款就沒事,那為什么讓他9月3號去交罰款,但逮捕通知書卻是8月31號就開出來的呢?法官這樣做的目的是什么?
問題補充:
敬愛的法官大人、尊敬的律師們,我們不需要寬容,也不需要憐憫,只需要有一群正義的法律維護者和實施者,只希望法律能夠公平公正的為人民服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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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632積分
回復時間: 2012-11-10 23:36
如果你達到了醉酒駕駛的標準,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法官稱交了罰款(實際上是罰金)就沒有事的說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危險駕駛除了判處6個月以下的拘役外,還要判處罰金的。
- [云南-昆明]
- 許傳中律師
- 93487積分
回復時間: 2012-11-11 15:49
您好,構(gòu)成犯罪的,是要處罰金的。但可以申請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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