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1月,小丹在一家商場應聘做專柜營業(yè)員時,該專柜廠家的負責人要求她先交保證金500元,如果一年內她不在這干了,要從中扣除培訓費200元。同意了這一要求后,小丹開始上班了。
但直到過了試用期,廠家仍不給小丹上保險,說是得干滿一年后再給她交。眼看比自己早來不長時間的員工,在工作3個月后就有保險了,小丹要求廠家就不給自己上保險一事,寫出書面證明,被廠家拒絕。因為受到不平等待遇,小丹向廠家提出辭職,要求廠家返還當初繳納的保證金500元,廠家稱,退錢可以,但得扣除200元培訓費,這讓小丹氣憤不已。
說法
法官就該案解釋稱,廠家讓小丹交500元保證金及扣除培訓費的做法都是不對的,小丹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向其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要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關于培訓費的問題。法官說,根據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但這里的“培訓費”,指的是單位為部分員工提供的專項培訓,而非一般性的入職培訓。因此,該案中,廠家沒有理由向小丹索要培訓費。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即使存在專項培訓費用,由于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因此,小丹也不用支付該項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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