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規(guī)范納稅服務投訴處理工作,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下同)認為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納稅服務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稅務機關進行投訴,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投訴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稅服務投訴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辦理納稅服務投訴事項中,必須堅持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
第五條 縣以上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管理部門具體辦理納稅服務投訴事項,負責受理、調查納稅服務投訴,并草擬處理意見。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配備專門人員從事納稅服務投訴處理工作,保證納稅服務投訴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 納稅服務投訴范圍
第七條 納稅服務投訴是指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稅法宣傳、納稅咨詢、辦稅服務以及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方面未按照規(guī)定要求提供相關服務而進行的投訴。
第八條 對稅法宣傳的投訴,是指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各項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稅收政策和涉及納稅人的稅收管理制度的宣傳不及時、不全面、不準確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一)根據"誰制定,誰發(fā)布"的原則,負有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發(fā)布義務的稅務機關,未按照規(guī)定時限以適當方式及時向公眾發(fā)布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二)主管稅務機關未及時、全面向所轄區(qū)域內納稅人宣傳新的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解釋存在錯誤的。
第九條 對納稅咨詢的投訴,是指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回答其咨詢的涉稅問題不及時、不準確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一)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的涉稅咨詢未按規(guī)定時限給予回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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