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證書的通知
豫地稅發(fā)[2002]116號
2002-6-24
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局、省小浪底直屬局: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2000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78號)和《河南省地方稅務局轉(zhuǎn)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地稅函[2001]125號)文件以及2002年全國所得稅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新的《稅收征管法》對扣繳義務人法律責任及納稅人權(quán)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為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進一步明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權(quán)利和義務,規(guī)范扣繳程序,提高扣繳質(zhì)量,省局對原《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須知》進行了修改和完善,重新印發(fā)給你們,并對《證書》發(fā)放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證書》由省局統(tǒng)一印制,免費發(fā)放。凡有支付個人應稅所得的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社團組織、外企駐華機構(gòu)、中介機構(gòu)等都屬這次《證書》發(fā)放的范圍。對以前已領取《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證書》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須知》的扣繳義務人要重新?lián)Q發(fā);對以前未領取《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證書》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須知》的扣繳義務人和新辦單位,特別是對行政、事業(yè)單位、社團組織、外企駐華機構(gòu)、大中小學校、社會辦學校等組織和非正常納稅戶,要組織力量,認真排查,摸清底數(shù),力爭做到發(fā)放“證書”一戶不漏。此項工作務必在2002年9月底前進行完畢。
二、《證書》以市為單位進行編號。各級稅務機關對發(fā)放的《證書》以取得《送達回執(zhí)》為準,編造清冊,建立臺賬。
三、在發(fā)放《證書》時,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要正確填寫“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登記表”,認真辦理扣繳登記。
四、各地稅務機關要以《證書》發(fā)放為契機,大力開展個人所得稅法的宣傳培訓工作。省局將組織力量對各級重點扣繳義務人進行培訓。各地稅務機關也要因地制宜,結(jié)合本地實際情況開展培訓。通過培訓,不斷提高扣繳單位辦稅人員的操作技能和操作水平,從而進一步提高全省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稅款質(zhì)量。
五、各地要認真填寫“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證書發(fā)放情況統(tǒng)計表”,于10月15日前上報省局,并將其作為今年工作考核的重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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