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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在民事強制執(zhí)行中的運用
www.thebestkeylogger.com 2010-07-26 10:53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自美國法院首創(chuàng)以來,已為西方許多國吸納并運用于司法實踐。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確立,公司作為一種企業(yè)組織形式,逐漸 成為經(jīng)濟活動的重要主體,因此,許多帶有規(guī)律性的“公司問題”隨之出現(xiàn)且愈演愈烈,特 別是利用公司人格獨立一有限責任制度規(guī)避法律、逃避執(zhí)行的現(xiàn)象尤為突出,成為當前“執(zhí) 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本文擬就民事強制執(zhí)行中借鑒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解決利用公司人格 獨立逃避債務問題進行探討,與同行商榷。??

  一、對公司人格獨立基礎上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一般考察。??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基于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而產生的。所謂公司人格,是指公司作 為法 人所具有的類似于自然人的獨立主體資格。其制度價值主要是通過有限責任制度的積極意義體現(xiàn)出來。它意味著公司責任的不可轉換性、股東責任的受限制性、而不是清償債務的公司 財產的有限性和特定性。亦即有限責任制度的“有限”只是針對股東而言的。??

  公司人格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然而,另一方面,公司人格獨立制度也有其相應的缺陷, 其最大的缺點在于對債權人保護的薄弱、為濫用公司的法律人格者提供了機會、成為規(guī)避法 律和逃避責任或者義務的盾牌,從而使現(xiàn)實生活中的公司人格的真正內涵受到毀損,嚴重危 及交易安全、妨礙了市場經(jīng)濟的健康發(fā)展。針對這類“公司問題”,美國的“刺穿公司面紗 ”原則、德國的“責任貫徹”理論和日本的“透視”理論應運而生。時至今日,該原則已為 兩大法系所共同認可,理論上統(tǒng)稱為“公司人格否認原則” (蔡立東《公司人格否認 》,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卷第326頁,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版。)。??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某一公司形式因被他人控制或者操作而不再具有獨立自主性, 并且被利用以規(guī)避法律或者逃避契約義務時,執(zhí)法機關將無視該公司法律上的獨立人格,而 要求其背后的控制者和操作者一股東或者其他當事人,對該公司的債務或者行為承擔責任(轉引張國明《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研究》,梁書文主編《當前民法經(jīng)濟法熱點問題》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第1版)。??

  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本質并不是對法人制度本身的否認,它是對濫用公司人格行為的糾正,是對公司法人特征內涵的格守,其本質意義在于防范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逃避應承擔的法 律和契約義務、保護債權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梢姡谔囟ㄇ闆r下否認 公司人格,是追求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合理,是對法人制度的完善和補充。??

  公司人格否認適用的條件一般為:(1)公司設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獨立人格;(2)外 在控制關系的存在,且達到一定程度;(3)利用所控公司進行規(guī)避法律和逃避契約義務, 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二、民事強制執(zhí)行中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勢在必行

  在我國,強制執(zhí)行中公司責任范圍的局限性即生效法律文書事先確定性及其承擔有 限責任的特點決定強制執(zhí)行中濫用公司人格現(xiàn)象尤為突出,其典型特征是利用公司人格表面的合法性規(guī)避法律、逃避債務、在主觀上是故意和惡意的,客觀上損害了申請人合法權益和 社會公共利益,具體表現(xiàn)為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空殼化。“即股東的控制行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無法遂行本來之宗旨”(1 )公司財產沒有維持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等原因造成公司與股東之間及該公司與其他公司之 間沒有實質區(qū)分的人格混同,可能在客觀上給第三人造成錯覺。實踐中一套人馬兩塊牌子、 名為公司實為個人等現(xiàn)象就是這類行為典型體現(xiàn)。由于這些公司之間及公司與個人之間的產 權不清晰,當債權人向其中一個債務人主張債權時,其財產可以隨意轉化為另一企業(yè)的財產 ,從而達到對抗債權人的目的。(2)公司分立的唯一目的是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而無其他合理 原因,尤其是無商業(yè)和經(jīng)濟上的特別利益。這種現(xiàn)象往往在實踐中表現(xiàn)為被執(zhí)行人“人去樓 空”、“金蟬脫殼”之計,將轉移的財產重新經(jīng)營,而原來的公司與新公司在表面上無任何 關聯(lián),致使債權人利益無法實現(xiàn),債務人卻逍遙自在,躲避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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