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取得股東資格既要符合出資這一實質(zhì)性要件,還需要符合獲得記載這一形式性要件。然而,這兩個要件之間的沖突卻是現(xiàn)實生活中誘發(fā)股東資格爭議案件的主要原因。實質(zhì)出資情況與形式上股東記載不一致最常見的情況是,在形式上獲記載為股東的人沒有實際繳付承諾的出資或者抽回其業(yè)已交付的出資。實踐中在出現(xiàn)這種情況后應如何認定有限責任公司未出資股東的資格及權利便成為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未出資的股東資格是否應認定
(一)當前理論界和實踐中的主流觀點及做法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構成要件,理論上目前仍然存在較大分歧。一般而言,法院在認定股東資格時,需要考察兩個問題:一是實質(zhì)要件,即公司各股東是否存在合股的一致意思表示,具體表現(xiàn)為股東之間有無簽訂合股協(xié)議或公司章程;二是形式要件,即公司登記時股東資格是否予以確認,具體表現(xiàn)為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或公司備案的股東名冊中有無反映出股東的資格。然而,對于出資是否應作為股東資格的構成要件,目前仍然存在較大爭議,由此導致的爭議是,在上述實質(zhì)要件和形式要件均符合的前提下,如股東未向公司,繳納出資,其股東資格是否應予認定?對此,目前公司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均存在不同的觀點和做法。否定說在我國公司法理論界屬主流觀點,在司法實踐中也具有廣泛的影響。此說認為,股東出資的嚴重違約行為將導致其股東資格喪失。有學者認為,股東對于公司最為根本的義務在于出資,只有履行了出資義務,才能夠獲得股東的身份和資格,如果其沒有履行出資義務,自無取得股東身份可言。
(二)未出資股東的資格并不因未出資而受到否定,否定股東地位說在我國公司法中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jù)。1.股東資格的取得未必以出資作為前提條件。筆者認為公司股東資格必須來源于出資的觀點值得商榷。首先,這一觀點并不適用于股東資格的繼受取得的情形。因為,股東資格在繼受取得(如繼承、贈與及受讓)的情形下,根本不存在繼受取得者向公司出資的情形。其次,從公司股東資格的原始取得進行分析。一般而言,采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對此有較為嚴格的規(guī)定,而采授權資本制的國家對此要求較為寬松。但是,不在股東出資和股東資格之間建立一一對應關系,是多數(shù)國家的立法通例;2.授權資本制的立法使未出資者取得股東資格成為可能。堅持以出資取得股東資格,實際上是嚴格法定資本制下的產(chǎn)物。但越來越多的立法者發(fā)現(xiàn),公司本身的財產(chǎn)始終處于難以監(jiān)控的恒變之中,所謂公司資本對交易安全的維護只是法學家虛構的神話。嚴格堅持“出資取得股東資格”的原則,反而會帶來極大的不便。因此,有些公司法專家主張,應當?shù)鲑Y對公司股東資格的影響。3.肯定未出資股東資格的積極意義。首先,在理論上為未出資的股東對外承擔責任提供了充實的法理基礎。民事主體的法律資格,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基礎。否定股東資格說存在的理論困境是,既然否定了股東資格,為什么被否定股東資格的所謂“股東”還要對外卻要向公司的債權人承擔責任?從法理上講,如果以未出資為由否定其股東資格,自然不能讓未出資的該類所謂“股東”對外承擔責任,但司法實踐中這樣又顯然對公司債權人不利。否定股東資格說存在法理上的不能自圓其說的邏輯矛盾。而肯定未出資股東的資格,則不會存在這種理論上無法自圓其說的窘境。其次,肯定未出資股東資格在實踐中也有利于公司的穩(wěn)定。在我國實際經(jīng)濟生活中,大量存在公司股東未出資的現(xiàn)象,有的公司股東僅有二人,如其中一個股東未出資即否定其股東資格,則公司實則僅存一個合格股東,這不符合公司設立及存在的法律規(guī)定,公司本身存在的合法性都值得質(zhì)疑。如果都以末出資為由簡單地否定股東資格,則可能導致大量的公司不能有效合法地存續(xù),這與公司法所倡導的商業(yè)維持原則是不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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