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不僅賦予賠償請求人在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情況下在法定期限內(nèi)尋求救濟的權利,同時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在一定期限內(nèi)作出決定的義務。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賠償申請,賠償請求人也多次催促作出決定,由于南平市人民檢察院的原因,致使賠償決定遲遲不能作出。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shù)?,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本案中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5日立案審理陳水保、劉文中的申請,至1999年6月尚未作出決定。在這期間,市檢察院未對賠償請求予以認同,但賠償請求人既未向上級檢察機關申請復議,也沒有依法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至1999年6月23日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的申請是否已超過法定期間?
在這種情況下,賠償請求人本可以在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但出于相信賠償義務機關能依法賠償而選擇等待,直到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辦去函建議賠償請求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賠償后,賠償請求人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由于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行為違反了《國家賠償法》,賠償請求人逾期申請與賠償義務機關的違法行為有關,因此,盡管賠償請求人逾期申請,為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只要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兩年賠償請求時效內(nèi),賠償委員會應當受理賠償申請。這樣做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而且可以避免賠償義務機關采取拖延的辦法使賠償請求人失去救濟途徑,從而逃避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
賠償請求人:陳水保,男,1952年1月9日出生,漢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原系江西省安??h土產(chǎn)公司副經(jīng)理,住安??h平都鎮(zhèn)王家巷居委會30號。
賠償請求人:劉文中,男,1949年8月8日出生,漢族,江西省吉安縣人,原系江西省安??h土產(chǎn)公司經(jīng)理,住安福縣平都鎮(zhèn)洞淵閣居委會閣后路271號。
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住所地南平市楊真路32號。
法定代表人:許枝聰,院長。
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檢察院,住所地南平市中山路211號。
法定代表人:陳巖生,檢察長。
陳水保、劉文中因涉嫌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經(jīng)建甌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1996年6月20日被逮捕。同年12月14日,南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對陳水保、劉文中提起公訴。1997年7月25日,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陳水保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劉文中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陳水保、劉文中不服,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陳水保、劉文中以單位名義非法銷售槍支的行為,屬單位行為,根據(jù)當時法律,不應對二人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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