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請求確認的主體方面,的請求權人的范圍寬,的請求權人則一般限于當事人本人。
我國法律在這方面的規(guī)定、做法與此相同。
二、無效婚姻的種類及其處理
我國現(xiàn)行(修正案)第10條,在確認無效婚姻制度的同時,將構成無效婚姻的原因在條文中明確加以規(guī)定,因此形成了我國無效婚姻特定的幾種類型:
(一)無效婚姻的種類
1、因重婚而構成的無效婚姻
我國憲法、婚姻法等法律所確認的婚姻制度為一夫一妻制,婚姻法在總則中將其確定為基本原則之一,并且明確規(guī)定禁止重婚,繼而使其成為中一項必不可少的條件,即結婚當事人須無配偶,有配偶者結婚的,則構成重婚。重婚由于違背了我國法律所確認的婚姻制度,因而不能產(chǎn)生婚姻的效力,而只能產(chǎn)生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與此同時,構成犯罪的還要依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案件時,涉及財產(chǎn)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
2、因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而導致婚姻的無效
我國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禁止結婚的近親關系,其立法本意在于禁止中表婚,是為了保證婚姻質(zhì)量,提高人口素質(zhì)所做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于要求結婚的當事人來說,是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婚姻法將違背這一條件的當事人之間的結合視為無效的婚姻,對于保證有關禁止近親結婚規(guī)定的貫徹執(zhí)行、嚴肅婚姻制度、強化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具有積極的意義。
3、因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又尚未治愈而導致的無效。
由于這種導致無效婚姻的原因,法律只做了一個概括性的規(guī)定,因此,只要是相關的、且有權出具證明的醫(yī)療機構所認定的不宜結婚的疾病,當事人婚前患有此病則不宜結婚,執(zhí)意結婚將導致無效的后果,法律不予保護。這也是出于對當事人的負責,保障其切身利益不受損害,提高婚姻質(zhì)量所做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是,如果結婚后,由于當事人的積極治療而痊愈的,則此時,婚姻由無效變?yōu)橛行?,即無效的原因已不存在。
4、因未達法定婚齡結婚而導致的無效
這是婚姻法中為與結婚條件相適應,保護合法有效締結的,強化當事人的法律及責任意識,打擊違法婚姻所做的強制性規(guī)定,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早婚、包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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