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出臺意見,統(tǒng)一交通肇事刑事案審理尺度
發(fā)生交通事故,賠點錢就能搞定。抱有這種想法的司機,趁早打消這一念頭。昨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見》(以下稱《意見》),規(guī)定對醉酒駕車、飆車、斑馬線上釀成交通死亡事故或重傷3人以上的,一律坐牢,賠錢也不行。
近幾年,全省每年因交通肇事致死達6000多人,發(fā)生交通肇事刑事案件4500余件,居刑事案件前4位。最近,重大、惡性交通肇事案件頻發(fā)。
這次省高院出臺這份《意見》,對全省法院在交通肇事案緩刑的適用、自首認定、人身損害賠償與量刑、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等問題有了規(guī)范性指導意見。該意見于8月21日起在全省執(zhí)行。
11種情形“不適用緩刑”
交通肇事罪作為過失犯罪,在浙江省有70%以上被判處緩刑,有的法院達90%以上。
省高院刑三庭庭長丁衛(wèi)強在昨天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說,適用緩刑過多過濫,社會效果反而不好,在一些人心中形成了交通肇事后可以“以錢買命”、“以錢抵刑”的錯誤觀念。
《意見》規(guī)定6種情形一律不適用緩刑: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有出于追逐取樂、競技、尋求刺激等動機,在道路上超速行駛50%以上的;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后逃逸的;斑馬線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同時《意見》還規(guī)定5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無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曾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過吊銷、拘留行政處罰的;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明知是無牌證或已報廢的機動車、安全設施、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而駕駛,或者嚴重超載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
交通肇事后報警不算自首
為打擊嚴重交通行為,省高院在全省范圍內(nèi)統(tǒng)一規(guī)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
在以前許多案件中,被告人肇事后報警,被認定為自首,從而被從輕處罰,撞死了人也不用坐牢。丁衛(wèi)強說,交通肇事后報警并保護,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須履行的義務。
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關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認定自首,但是要依法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nèi)從輕處罰,一般不予減輕處罰。對于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情節(jié)的,不適用緩刑。
防止“以錢抵刑”
對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賠償問題上,省高院明確規(guī)定對民事賠償積極,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親屬諒解的,一般應在量刑時有所體現(xiàn),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后果不是特別嚴重,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還可適用緩刑,體現(xiàn)了嚴寬相濟的司法精神。
不過,為了防止產(chǎn)生“以錢抵刑”的負面影響,《意見》規(guī)定對那些犯罪情節(jié)惡劣、影響極壞、造成后果特別嚴重的被告人,從輕幅度要小,甚至可以不予從輕處罰。對于基本未賠償?shù)?,或者隱匿財產(chǎn)逃避賠償?shù)?,要酌情從重處罰。
為保護被害人或其親屬的利益,省高院還強調(diào)了民事賠償執(zhí)行力度,并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親屬給予司法救助。
浙江省公安廳通報
天臺寶馬酒駕撞人致死案
昨天,省公安廳通報了“8·16”事故。8月16日晚上10點25分,司機戴天涯酒后駕駛浙J5300E寶馬車,在60省道將前方道路自南向北橫過公路的行人席某和她兩歲的兒子王某撞倒,兩人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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