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都 仲 裁 委 員 會
裁 決 書
(2006)成仲案字第112號
申請人:成都廣森公司
法定代表人:X X X
委托代理人:羅 勇,四川瑞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齊興勤,成都市成華區(qū)圣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王 偉,該公司職工
被申請人:四川華昌公司
法定代表人:X X X
委托代理人:(略)
前述(略)
一、案 情
申請人廣森公司述稱: 2002年9月11日,在被申請人的欺騙下,申請人與其簽訂了關于承建XX市新時代商城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內(nèi)容為:框架結構。建筑面積23697.46平方米。合同價款10663857元。承包范圍:土建、裝飾、消防安裝、總平道路、電話、電視線管敷設(不包括化糞池、化糞溝、屋頂綠化)。合同工期240天。質量:合格。次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xié)議》,主要內(nèi)容因提高了建筑材料的質量和規(guī)格,在原定450元/平方米基礎上增加208元/平方米的材料款,計為658元/平方米。工程價款變?yōu)?3697.46平方米×658元/平方米=15592928.68元。該建設工程項目,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屬必須進行招投標的范圍。但被申請人卻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從XX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站提取的備案文件中,反映出評標委員會“李XX”、“歐XX”等人的簽名均屬弄虛作假;《中標通知書》的日期載明是2003年9月27日,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的時間相矛盾;合同中簽訂的工程價款為10663857元,招投標登記備案資料卻是1469萬元和1500萬元兩個不同的評標價,由此足以證明被申請人偽造全部招投標文件,進行虛假招標,欺騙申請人和招投標管理部門,與申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定無效,并應承擔合同無效而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合同中的工程價款與招投標文件中的兩個價款,都不相同,屬約定不明,依法該工程應按司法審計結論作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據(jù)。該工程于2004年9月30日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但被申請人至今仍不與申請人結算工程款。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裁決:1、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拖欠工程款350萬元(暫按此金額計算,最后以審計鑒定結論為準),并承擔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暫從2004年10月到2006年3月計算為30萬元);3、賠償申請人因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20萬元;4、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用。
被申請人華昌公司辯稱:申請人與答辯人簽訂的“新時代商城”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是經(jīng)過申請人對項目的考查、論證,經(jīng)過工程預算到投票、中標的歷程,是在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則下簽訂的,并與答辯人共同到XX市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公室鑒證、監(jiān)章生效并備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新時代商城”建設項目屬于市場開發(fā)、管理及商品銷售行業(yè)等使用的工程,不屬于公用事業(yè)項目,但仍按照我國《招投標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招、投標,并已被XX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站審核認可,出具了《招標(備案)合格通知書》,該工程的招標,完全是合法有效的。“新時代商城”項目完全是依據(jù)XX發(fā)展計劃局X計投(2002)18號通知精神,采用邀標形式進行招標投標的,參加邀請招標的建筑企業(yè)均有書面證明予以佐證,有申請人詳細、具體的《投標書》參加投標的事實存在,申請人的該投標書已得到XX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站的認可,答辯人與申請人在該工程項目中招投標的過程完全是合法有效的。申請人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承擔相應利息和賠償損失,因該項目的工程量未經(jīng)雙方核實確認,總工程款無從形成,拖欠工程款沒有有效的依據(jù),并由此計算出來的利息及損失,既無事實依據(jù),又無有效證據(jù)支撐。即使雙方所簽施工合同被錯誤的認為無效,也應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按黃松有副院長答記者問的第三條:“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也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而離開雙方合同約定的價款進行的任何結算,都是非法的。為此,請求仲裁庭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雙方當事人為支持其主張,向仲裁庭提交的證據(jù)(略)。
二、仲裁庭意見
根據(jù)庭審中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提交的經(jīng)質證無異議的證據(jù)證明,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對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經(jīng)仲裁庭合議作出如下意見:
1、XX市新時代商城建設項目是否屬法定招標建設項目。申請人堅持認為新時代商城建設項目屬于公用事業(yè)項目,按我國《招標招標法》的規(guī)定是必須進行招標進行建設的項目。被申請人一方面認為新時代商城建設按XX市發(fā)展計劃局審核立項的要求,以邀標的形式合法有效地進行了招標投標,并得到XX市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可;而另一方面堅持認為商城建設資金為非國有資金投入,并以被申請人及新時代商城經(jīng)工商行政部門核準的企業(yè)經(jīng)營范圍,等同于投資建設商城項目的性質,為非公用事業(yè)不是依法必須經(jīng)招標進行建設的項目?,F(xiàn)行《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2000年4月4日經(jīng)國務院批準,2000年5月1日由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發(fā)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第三條,開放式地列舉了六類項目為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的范圍和規(guī)定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guī)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2001年3月2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票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列舉了商業(yè)樓、營業(yè)樓、商場均為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2002年5月24日XX市發(fā)展計劃局X計投(2002)18號文件《關于建設項目立項登記的通知》中,將被申請人報建的XX市文化街“新時代商城”項目,明確定位為建設綜合市場,并要求“接此通知后,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招投標形式由業(yè)主決策”,其中一個前提條件是該批準立項建設的項目是必須進行招標建設的工程項目,然后準許被申請人依《招標招標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自主選擇招標方式。據(jù)此,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投資修建的新時代商城項目,屬于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是法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的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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