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試復習目前正在緊張進行,法律|教育網(wǎng)希望通過整理司考刑法筆記/講義的方式,能夠幫助廣大考生去粗取精,把握司考刑法命題考點、重點,取得好的成績。
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
重大飛行事故罪(飛行員)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鐵路職工),為交通肇事罪的子罪名。
交通肇事罪:過失犯罪之王(133條)
A、本罪存在的時空范圍;公路、水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可以承載公共安全,可以通過汽車等大型運輸工具,且非私人場所)
B、事故責任認定(體現(xiàn)為違規(guī)程度)與嚴重后果的相互關系
對本罪構成的影響;必須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
C、本罪主體:
一般為司機;
乘客、行人影響司機開車的;
單位領導、車輛所有者強令司機違章的;
其他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的人。
D、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問題;逃逸致死可以構成共犯
E、關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的特殊規(guī)定問題
注意:司機有法定的救助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注意:這里不包括逃逸過程中又撞死他人的情況,也不包括由于逃逸過程中把被害人掛在車上被拖拽而死)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為被害人已經(jīng)死亡,為了隱匿罪跡,將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實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應將后行為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
交通肇事行為構成犯罪的客觀條件(違章與后果的關系)
責任體系(違章及程度) | 構成犯罪的后果條件 | 特殊情形下構成犯罪的條件 |
完全責任與主要責任 |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財產(chǎn)直接損失30萬以上并無力賠償?shù)?/td> | 重傷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駕車;②無駕駛資格;③明知車況不良;④明知無牌證、報廢車輛;⑤嚴重超載;⑥逃逸的 |
同等責任 | 死亡三人以上 | |
次要責任或者無責任 |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問題,但在可能存在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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