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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對事不對人:只有自首的罪行能得到寬大
1、一般自首的構(gòu)成條件:
(1)自動投案及其理解: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guān)的合法控制之下
犯罪人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潛逃的,不能認為是自動投案,但潛逃后又投案并不再潛逃的,仍應(yīng)認定為自動投案。以不署名或化名將非法所得寄給司法機關(guān)或報刊、雜志社的,也不是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罪行及其理解;
本書認為,刑法所規(guī)定的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是指客觀犯罪事實。因此,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的客觀事實,但謊稱自己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或者如實供述了致人死亡的客觀犯罪事實,但聲稱自己主觀上只有傷害故意的,都應(yīng)當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shù)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的部分犯罪認定為自首。其中,犯有不同種數(shù)罪時,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就如實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未交待的犯罪不成立自首。犯有同種數(shù)罪時,如果同種數(shù)罪不并罰,行為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罪行的,可就全案認定為自首;僅交待非主要部分的,雖不能將全案認定為自首,但仍然是量刑的酌定情節(jié)。犯有同種數(shù)罪時,如果對同種數(shù)罪實行并罰的,則就所交待的犯罪認定為自首,自首的法律后果僅及于所交待的犯罪。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yīng)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yīng)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否則,不能認定為自首。特別要注意的是,有的犯罪人出于掩護其他共犯人的目的,有預(yù)謀地投案包攬共同犯罪的全部責任的,不能視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則仍視為自首;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還贓物的,原則上也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2、特殊自首(特別自首)的問題——特殊點在于:
一是主體的特殊性;必須是依法被采取強制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三種人,因其人身已經(jīng)處于司法機關(guān)的控制之下,故不存自動投案的問題;
二是供述罪行范圍的特殊性——根據(jù)相關(guān)司法解釋,要求行為人供述的不僅是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罪行,而且還要求與已經(jīng)掌握的罪行屬不同性質(zhì)的罪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與已被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的,屬于坦白,雖然可以酌情從輕。但不屬于自首
3、自首的法律后果(與后面的立功制度一起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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