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家庭暴力犯罪
www.thebestkeylogger.com 2010-07-15 08:31
家庭暴力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會制度中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導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這種暴力既有對生命的威脅,也有對老人、婦女、兒童的精神上的虐待,成為人類發(fā)展進程中困擾全球的落后、野蠻的社會痼疾。家庭暴力目前尚無統(tǒng)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的折磨、傷害和壓迫等人身強暴行為;有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對另一方的毆打、凌辱、肆虐,使其屈從;有人認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在肉體上、精神上、言語上、經濟上的虐待。筆者認為,家庭暴力應是指家庭成員內部發(fā)生的一種使用強制力量,侵犯家庭成員人身權利或其他權利,并對其肉體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損害的強暴行為。
一、家庭暴力犯罪特征
家庭是組成社會最基本的細胞,只有家庭的安寧才有社會的穩(wěn)定。然而在家庭中屢屢發(fā)生的暴力事件不僅損害了家庭和睦和穩(wěn)定,也成為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家庭暴力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暴力行為的實施者和受害者之間存在特殊的人身關系,因而家庭暴力也有別于一般的暴力事件而成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現(xiàn)象。我國的家庭暴力主要表現(xiàn)為:家庭暴力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
目前,我國的家庭暴力有如下特征:1、家庭暴力涉及范圍廣,成為家庭不穩(wěn)定的重要原因。有關資料顯示,在中國目前的家庭中,有33.9%的家庭中存在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特征是在離異中,強度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達47.1%.在每年解體的40萬家庭中,1/4家庭的解體緣于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婦女、兒童和老人等社會弱者。婦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之一。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事件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父母過度打罵子女的行為構成家庭虐待,直接給未成年人帶來傷害。其次,父母之間的家庭暴力行為,也給家庭生活帶來陰影,使得未成年人受到間接的心理傷害。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現(xiàn)象也較普遍,許多老年人由于失去勞動能力,只能靠成年子女贍養(yǎng),經濟上不獨立,自然就有部分老年人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3、家庭暴力危害嚴重,而司法救濟困難。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成為引發(fā)惡性刑事案件的一個重要原因。但是由于暴力行為的實施者和被害者之間存在特定的人身關系,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這無疑更加助長了暴力行為實施者的囂張氣焰,使之無所顧忌,變本加厲地實施暴力行為。也使得被害者被排除在司法救濟之外,其法定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成因
1、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思想根源。傳統(tǒng)的家庭觀、婚姻觀以其強大的慣性影響了人們的思想模式和行為方式,嚴重削弱了我國現(xiàn)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為家庭暴力產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認為“國有國法,家有家規(guī)”,秉承了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中“國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認為家庭之間的事是私事,其他人無權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不愿控告,他們寧可犧牲個人的安寧也不愿破壞家庭的穩(wěn)定。于是,他們選擇了逆來順受、委曲求全的態(tài)度。可正是這種逆來順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級,也使得司法機關無法介入。(3)對司法人員而言,對他們影響較大的則是“清官難斷家務事”這種觀念。因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因素。
2、立法上的不夠完善,使家庭暴力的解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jù)。(1)對某些家庭暴力行為,即使已構成犯罪,社會也不能主動干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但不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及侮辱罪但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上訴的才處理。如此規(guī)定,事實上使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逃避了社會的主動干預。(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損害賠償沒有法律規(guī)定,是使家庭暴力問題難以解決的另一原因。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為身體上或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張的損害賠償又可能從家庭共有財產中支出。這也是家庭損害賠償不同于其他暴力損害賠償?shù)囊粋€方面。如何對家庭暴力損害賠償進行規(guī)范而又使其與一般法律規(guī)則不相沖突,是處理家庭暴力方面的一個技術難題。(3)對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內強奸行為,立法當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實踐無所適從。
一、家庭暴力犯罪特征
家庭是組成社會最基本的細胞,只有家庭的安寧才有社會的穩(wěn)定。然而在家庭中屢屢發(fā)生的暴力事件不僅損害了家庭和睦和穩(wěn)定,也成為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家庭暴力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暴力行為的實施者和受害者之間存在特殊的人身關系,因而家庭暴力也有別于一般的暴力事件而成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現(xiàn)象。我國的家庭暴力主要表現(xiàn)為:家庭暴力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
目前,我國的家庭暴力有如下特征:1、家庭暴力涉及范圍廣,成為家庭不穩(wěn)定的重要原因。有關資料顯示,在中國目前的家庭中,有33.9%的家庭中存在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特征是在離異中,強度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達47.1%.在每年解體的40萬家庭中,1/4家庭的解體緣于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婦女、兒童和老人等社會弱者。婦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之一。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事件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父母過度打罵子女的行為構成家庭虐待,直接給未成年人帶來傷害。其次,父母之間的家庭暴力行為,也給家庭生活帶來陰影,使得未成年人受到間接的心理傷害。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現(xiàn)象也較普遍,許多老年人由于失去勞動能力,只能靠成年子女贍養(yǎng),經濟上不獨立,自然就有部分老年人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3、家庭暴力危害嚴重,而司法救濟困難。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成為引發(fā)惡性刑事案件的一個重要原因。但是由于暴力行為的實施者和被害者之間存在特定的人身關系,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這無疑更加助長了暴力行為實施者的囂張氣焰,使之無所顧忌,變本加厲地實施暴力行為。也使得被害者被排除在司法救濟之外,其法定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成因
1、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思想根源。傳統(tǒng)的家庭觀、婚姻觀以其強大的慣性影響了人們的思想模式和行為方式,嚴重削弱了我國現(xiàn)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為家庭暴力產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認為“國有國法,家有家規(guī)”,秉承了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中“國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認為家庭之間的事是私事,其他人無權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不愿控告,他們寧可犧牲個人的安寧也不愿破壞家庭的穩(wěn)定。于是,他們選擇了逆來順受、委曲求全的態(tài)度。可正是這種逆來順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級,也使得司法機關無法介入。(3)對司法人員而言,對他們影響較大的則是“清官難斷家務事”這種觀念。因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因素。
2、立法上的不夠完善,使家庭暴力的解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jù)。(1)對某些家庭暴力行為,即使已構成犯罪,社會也不能主動干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但不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及侮辱罪但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上訴的才處理。如此規(guī)定,事實上使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逃避了社會的主動干預。(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損害賠償沒有法律規(guī)定,是使家庭暴力問題難以解決的另一原因。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為身體上或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張的損害賠償又可能從家庭共有財產中支出。這也是家庭損害賠償不同于其他暴力損害賠償?shù)囊粋€方面。如何對家庭暴力損害賠償進行規(guī)范而又使其與一般法律規(guī)則不相沖突,是處理家庭暴力方面的一個技術難題。(3)對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內強奸行為,立法當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實踐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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