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中關于音像制品權利的規(guī)定和變化
www.thebestkeylogger.com 2010-07-08 17:11
我國于1991年正式施行《》。關于復制發(fā)行權,第四章第三節(jié)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關于音像制品的廣播權,第四章第四節(jié)第四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廣播電臺、電視臺非營業(yè)性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表演者、錄音制作者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關于錄像,第四章第四節(jié)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電視和錄像,應當取得電影、電視制片者和錄像制作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我國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權法》。
修正案增加了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關于音像制品的廣播權,第四十三條修正為:“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關于錄像,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修正案最重要的成果是增加了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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