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司某。
委托代理人鄧某。
被告林某。
原告劉某與被告林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葉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某,鄧某,被告林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婚后被告與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導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認為與被告已無法共同生活,夫妻之間沒有感情,故要求離婚。
被告林某辯稱,被告曾有外遇,但現(xiàn)已經(jīng)結束關系。原、被告感情一直較好,雙方之間沒有實質性矛盾,故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9月相識戀愛,1998年6月登記結婚,1998年9月生育一子名林某?;楹箅p方曾為生活瑣事等發(fā)生爭執(zhí)。審理中,原、被告對婚姻問題各執(zhí)己見,調解未成。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結婚證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為證,并經(jīng)庭審質證屬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雙方的婚姻基礎尚可,婚后雖在處理夫妻關系上發(fā)生一些矛盾,但原告據(jù)此認定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依據(jù)不足。雙方應珍惜建立起來的夫妻感情,只要雙方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夫妻關系是可以改善的。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原告劉某佳要求與被告林某飛離婚的訴訟請求,經(jīng)審查不符合該規(guī)定的要求,依法不應支持。據(jù)此,本院判決如下:
原告劉某要求與被告林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0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本判決已于2010年9月3日宣告并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指定領取判決書之日2010年9月6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葉嶺
書記員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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