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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以鄂漢檢刑訴[2010]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詐騙罪一案

當(dāng)事人:   法官:   文號: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公訴機關(guān)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

被告人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證號碼x,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裕R蛏嫦臃讣Y詐騙罪于200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以鄂漢檢刑訴[2010]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詐騙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4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吳玉蓮出庭支持公訴,陳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因?qū)徖砀綆袷略V訟,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理期限?,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指控,2007年1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陳某甲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等理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朱某乙、彭某某、別某丙等二十六人人民幣共計1298.1萬元,用于償還債務(wù)及個人揮霍,期間返還利息106.35萬元。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向法庭宣讀和出示了被害人陳某、證人證言、書證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等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某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陳某甲提出其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不構(gòu)成詐騙罪,且部分借款已償還,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部分數(shù)額不準的辯解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陳某甲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等理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仙桃市X鎮(zhèn)居民朱某乙113萬元、彭某某10萬元、別某丙82萬元、伍某某、鄧某丁某妻25萬元、陳某戊37萬元、陳某己13.5萬元、盧某某50萬元、涂某某149萬元、王某13萬元、陳某辛9.6萬元、陳某55萬元、朱某癸203萬元、何某濤4萬元、涂某華10萬元、許某某49.8萬元、秦某30萬元、余某某26萬元、郭某某181萬元、何某某5萬元、郭某某40萬元、別某某30萬元以及仙桃市干河辦事處居民鄧某庚55萬元、仙桃市X鎮(zhèn)居民凡某7萬元、朱某某14.5萬元、天門市X鎮(zhèn)居民史某某50萬元、潛江市居民丁某某25萬元,共計1287.4萬元,用于償還債務(wù)及個人揮霍。案發(fā)后,陳某甲逃到武漢等地躲藏。2009年8月8日,陳某動到仙桃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朱某癸、朱某乙、別某丙、許某某、何某某、涂某某、郭某某、陳某己、秦某、鄧某庚、涂某華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判令陳某甲償還被騙借款1000余某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前述十一名被害人向本院申請撤回了對陳某甲的附帶民事起訴。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朱某乙的陳某證實,2009年3月底,陳某甲向其借款,稱武漢的親戚與別某合伙做鋼材生意,賺錢給其分利潤和買好煙抽。陳某甲剛開始還款很及時,支付的利息也高。此后陳某多次向其借款,并分別某具70萬元、54萬元、25萬元的借條三張,另有20萬元借款陳某出具借條。在70萬元借條中本金實為63萬元;54萬元借條中本金實為25萬元。同年8月6日,找陳某錢,陳某手機關(guān)機,且發(fā)現(xiàn)陳某二三十人借過錢,數(shù)額高達1600多萬元,感到事態(tài)很嚴重,即向派出所報了案。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于2009年7月17日、7月31日向朱某乙出具的借款金額為149萬元的三張借條在卷佐證。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陳某證實,2009年5月22日,仙桃市X鎮(zhèn)城管隊的同事王某打其電話,稱陳某甲做生意差錢,要其借給陳10萬元,其同意后,王某便坐著陳某甲駕駛的轎車到其家。陳某甲稱10萬元只借十天時間,絕不讓其吃虧。考慮到是同事介紹,自己也認識陳,答應(yīng)借錢。同月25日上午10時許,其將從農(nóng)行取出的10萬元交給陳,陳某事先準備好的一張身份證復(fù)印件上寫了10.8萬元的借條,其中利息為0.8萬元,定于6月5日還款。同年6月4日,陳某支付高息為由,又向其借款5萬元,出具了5.4萬元的借條。此后,經(jīng)多次向陳某款,同年7月底陳某還了第二筆借款的本息,但第一筆10.8萬元的借款本息未還。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于2009年5月25日向彭某某出具的借款金額為10.8萬元的借條佐證。

3、被害人別某丙的陳某證實,陳某甲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多次向其借款。其中2009年3月以前,陳某甲向其借的款都已歸還,還支付了11.5萬元的利息。同年3月5日,陳某甲又向其借款10萬元,約定連本帶息償還10.8萬元;6月15日向其借款12萬元;7月26日借款46萬元;8月3日借款16萬元。還款期限到后,陳某甲除支付了2.8萬元利息外,尚有82萬元本金未還。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出據(jù)的四張借條佐證。

4、被害人伍某某的陳某證實,其與陳某甲系朋友關(guān)系。2009年7月18日,陳某做生意需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其借錢,其與妻子鄧某丁某給陳某金15萬元,陳某具了借條;同年8月4日,陳某提出借10萬元,其妻鄧某丁某陳某還的2萬元利息及10萬元本金共12萬元借給陳,陳某具了13.5萬元的借條。兩次借款定于同年8月5日償還,但至今未償還。相關(guān)事實還有被害人鄧某丁某陳某和陳某甲出據(jù)的兩張借條等證據(jù)佐證。

5、被害人陳某戊的陳某證實,其與陳某甲是在賭博場認識的,看到陳某私車、私房,認為陳某濟狀況相當(dāng)好,陳某來開的是一輛車牌為鄂M-x號的黑色“凱美瑞”轎車,前不久又購買了一輛“寶馬”轎車,因此陳某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四次向其借錢,其都未拒絕,四次共借給陳48萬元。2009年8月2日,陳某其出具了50萬元的借條。經(jīng)多次催要,陳某了11萬元。所證事實有被告人陳某甲出據(jù)的借條佐證。

6、被害人陳某己的陳某證實,2007年12月的一天,陳某甲找其借錢,稱與他人做生意,缺少流動資金,承諾年息25點,其當(dāng)時借給陳6萬元,定于一年后歸還。2008年9月,陳某甲以同樣的理由向其借了5萬元,承諾每月支付利息0.3萬元。經(jīng)多次催要,陳某具了一張15萬元的借條。2009年5月23日,陳某向其借款2.5萬元,承諾10天支付0.3萬元利息,出具了2.8萬元的借條。共計實際借出本金13.5萬元,陳某還。相關(guān)事實有被告人陳某甲出具的兩張借條佐證。

7、被害人盧某某的陳某證實,從2009年1月開始,陳某甲稱投資做生意缺錢多次向其借錢,前后共借款50.7萬元,其中有0.7萬元的借款未出具借條,此后陳某甲一直未還本金,但共支付了13.1萬元的利息。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出具的借條佐證。

8、被害人鄧某庚的陳某證實,2009年4月,陳某甲對其稱在仙桃搞招商引資項目,總投資400萬元,向其借款20萬元,其當(dāng)時未借。同年6月5日,陳某次向其提出借款20萬元,時間一個月,利息2萬元,其同意并借給了陳。此后陳某以做生意需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多次從其處借款,先后向其出具借條三張。其先后實際借給陳55萬元,陳某直未還。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出具的三張借條佐證。

9、被害人涂某某的陳某證實,2009年5月,陳某甲稱其朋友在仙桃開公司,需資金驗資,向其借款20萬元,時間為一個月,利息3萬元。陳某具了借條,約定同年6月4日還款,到期后陳某支付3萬元的利息。隨后陳某之前的借條作廢,出具了新的借條,還款時間定于同年7月4日,到期后,陳某僅支付利息3萬元。不久陳某向其借款四次,分別某20萬元、36萬元、32萬元和41萬元,前后五次借款共計149萬陳某未償還,僅支付其利息18萬元。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出具的借條佐證。

10、被害人史某某的陳某證實,其在漢正街做服裝生意,通過別某丙認識了陳某甲。陳某2009年7月先后四次從其處借款95萬元,僅還15萬元,陳某對部分借款出具了借條。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出具的兩張借條佐證。

11、被害人王某某陳某證實,2009年5月,陳某甲稱做房地產(chǎn)生意,需要錢投資,向其借款,承諾付高息。同月18日,其借給陳3萬元,期限為一天,利息0.2萬元,次日陳某還了3.2萬元。陳某即又向其借款3萬元,未出具借條,后陳某次支付利息0.8萬元。同年7月,陳某向其借款1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出具的借條佐證。

12、被害人凡某某陳某證實,2006年開始,陳某甲稱做生意需資金周轉(zhuǎn)找其借錢,每5萬元月息0.2萬元,陳某守信用,每次借錢都很快還清本息。2009年1月至5月,陳某甲又稱需要錢周轉(zhuǎn),向其借款23萬元,還了16萬元,尚有7萬元至今未還。

13、被害人陳某辛的陳某證實,2009年1月至7月,陳某甲以投資辦廠缺資金為由,先后兩次向其借款14.6萬元,出具了借條。后來陳某了5萬元,尚有9.6萬元未還。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出具的兩張借條佐證。

14、被害人陳某壬陳某證實,2009年7月28日,陳某甲向其借款,承諾支付高息,其借給陳20萬元,陳某具21萬元的借條一張,其中1萬元為利息。同月30日,陳某提出借款25萬元,承諾同年8月1日還款28萬元,并出具28萬元的借條一張。8月2日,其向陳某要借款時,陳某出再借款10萬元,加上之前的借款,承諾8月6日還款61萬元,并出具一張61萬元的總借條。其前后三次向陳某款本金為55萬元。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出具的借條佐證。

15、被害人朱某癸的陳某證實,2009年2月,陳某甲稱其親戚在漢口做服裝生意,需資金周轉(zhuǎn),找其借錢,承諾付高息。其借給陳20萬元,一個月后陳某了22萬元,其中2萬元為利息。第二次陳某其借款50萬元,承諾借款時間一個月,支付利息3萬元;到期后,陳某付了3萬元利息。同年5月,向陳某款時,陳某其另借6萬元,加上利息4萬元,陳某具了一張60萬元的借條。同年8月2日,陳某60萬元的借條分寫成兩張借條,一張借條為借款36萬元,其中的6萬元為利息;一張借條借款為37萬元,其中的7萬元為利息。期間,陳某甲又向其借款50萬元,并于同年7月23日出具53萬元的借條一張。7月底,陳某買“寶馬”轎車,又向其借款30萬元,出具了一張35萬元的借條。8月3日,陳某次向其借款50萬元,出具54萬元的借條一張。8月5日,陳某其借款19萬元,未出具借條。其前后共借給陳某甲234萬元,其中本金為203萬元,陳某未償還。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向朱某癸出具的五張借條佐證。

16、被害人何某某的陳某證實,2009年4月底,陳某甲得知其準備在仙桃市X鎮(zhèn)X村購買地皮建房,稱與村書記關(guān)系很熟,要其準備4萬元。同年5月4日,其按照陳某甲的要求,要妹夫汪見宏從武漢匯了4萬元到陳某農(nóng)行的卡上(卡號為x),但陳某出具借條。此后陳某僅未辦事,也未還款。相關(guān)事實有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取款業(yè)務(wù)回單佐證。

17、被害人涂某華(又名陳X)的陳某證實,其與陳某甲系鄰居。2009年5月15日,陳某甲稱幫仙桃做鋼材生意的老板融資,向其借款10萬元,承諾給其買煙和支付高息,并于同月30日出具了借條,后陳某支付利息0.3萬元。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出具的借條佐證。

18、被害人朱某某的陳某證實,其與陳某甲都曾做過油漆工,彼此之間很熟悉。2009年5月開始,陳某甲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并承諾支付高息為由向其借過五次錢,還了部分錢,尚有14.5萬元未還,因為關(guān)系好,也未要求陳某具借條。

19、被害人許某某的陳某證實,其與陳某甲認識十七年了,關(guān)系很好。2009年4月,其見陳某甲又蓋新房,又購買豪華轎車,認為陳某有錢。同月中旬至同年8月,陳某甲先后9次以每十天支付0.3萬元或0.5萬元、1萬元的不等利息,向其借款49.8萬元,除支付利息12.65萬元外,本金至今未還。

20、被害人秦某某陳某證實,2009年7月21日,陳某甲稱自己放高利貸需資金周轉(zhuǎn),向其借款10萬元,承諾七天支付利息0.5萬元;到期后找陳某款時,陳某了利息,提出一個月后還本金,并出具了10.5萬元的借條。同年8月2日,陳某借款20萬元,并將寶馬轎車抵押其處,出具了20.8萬元的借條,其前后共借給陳某金30萬元。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出具的兩張借條佐證。

21、被害人余某某的陳某證實,其與陳某甲很早相識,2009年5月31日,陳某甲與其妻李彩霞以給他人放高利貸為由找其借款26萬元,承諾每月支付高息0.8萬元。陳某房產(chǎn)證、“凱美瑞”轎車的行車證及駕駛證做抵押,還讓李彩霞及其兄陳某兵在借條上簽字、蓋手印擔(dān)保。不久陳某駕駛證、行車證要走。其后來發(fā)現(xiàn)陳某押的房產(chǎn)證系陳某父親陳某福的,抵押的轎車陳某已出售,但借款至今未還。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出具的借條佐證。

22、被害人郭某某的陳某證實,2003年其在仙桃市X鎮(zhèn)建房時,陳某甲幫其做過油漆。2005年,陳某其借款2萬元,后連本帶息還清,認為陳某信用。2008年3月,陳某妻子李彩霞到其家借錢,稱搞工程和做油漆生意需要大量資金周轉(zhuǎn),借款58萬元,承諾支付5%的月息,同年10月還清,陳某妻二人在借條上簽了字。期限到后,陳某錢還,就按約定5%的月息,即每月利息2.9萬元,給其另出具了一張81.2萬元的借條,這其中包括58萬元的本金。后來陳某各種理由不斷向其借款,并將自己名下的一份房產(chǎn)證和一份林權(quán)合同書做抵押。2009年5月10日,其要陳某婦共同出具了一張總借條,借款數(shù)額為244萬元,其中本金141萬元,利息103萬元。此后陳某幾次向其借款共計本金50萬元,其中包括陳某妻李彩霞借款10萬元,均出具了借條,陳某后一共支付了利息27.8萬元。同年8月6日,聽說陳某婦跑了,才知道自己的錢被騙了。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以其夫婦名義出具的借條和陳某押的《古堤村X路綠化帶林權(quán)地段轉(zhuǎn)讓合同書》、偽造的一份仙房權(quán)證毛字第x號房產(chǎn)證、協(xié)議書等書證佐證。

23、被害人何某某的陳某證實,其與陳某甲系姑舅老表關(guān)系,2008年12月11日,陳某其借款10萬元,用三個月支付1.5萬元利息,陳某具了一張11.5萬元的借條,直到2009年7月底才還了5萬元本金,余某未還。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出具的借條佐證。

24、被害人丁某某的陳某證實,2009年7月28日,陳某甲向其借款25萬元,出具了一張26.5萬元(含利息)的借條。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出具的借條及證人陳某某的證言佐證。

25、被害人郭某某的陳某證實,2009年7月30日,陳某甲以需要資金周轉(zhuǎn),承諾支付高息為由向其借款40萬元,并出具42萬元的借條一張,此款陳某還。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出具的借條及證人陳某某的證言佐證。

26、被害人別某某的陳某證實,2009年7月初,陳某甲以開辦公司需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其借款69萬元,期間陳某付利息18.5萬元。后陳某向其出具了兩張借條,一張借條為借款22萬元,另一張借條為借款11萬元。此兩張借條中有本金30萬元陳某還。相關(guān)事實,有陳某甲出具的兩張借條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自動取款機客戶通知單、銀行卡取款業(yè)務(wù)回單佐證。

27、證人李彩霞(陳某甲之妻)的證言證實,其與陳某甲于2001年農(nóng)歷正月初八結(jié)婚,婚后與陳某哥哥、嫂子住一起,后陳某油漆賺了幾萬元錢,還了外債,并于2005年9月在仙桃市X鎮(zhèn)X村蓋了一棟兩間兩層樓房。2006年陳某甲開始賭博,贏了一些錢,裝修了房子,購買了轎車,并有一些積蓄。不久陳某博將積蓄花光,夫妻二人無經(jīng)濟收入,經(jīng)常吵架。2009年7月底,其發(fā)現(xiàn)涂某某借給陳30多萬元,同年8月5日晚,涂某某、鄧某庚到家中找陳某甲時,鄧某陳某甲借了他50多萬元,涂某陳某他處共借款150萬元。次日,在其追問下,陳某甲對其說在外借款1000萬元左右,很多人找其逼款。其感到事情很嚴重,當(dāng)即將其子交給陳某哥哥陳某兵后,與陳某甲乘車逃往仙桃、武漢躲藏。同月8日,陳某毛嘴派出所打電話后,二人隨即乘車返回仙桃,向等候的民警投案。

28、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和辦案說明證實,案發(fā)后公安人員從被告人陳某甲處扣押了湖北省農(nóng)村信用社???張、中國建設(shè)銀行龍卡1張、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金穗通寶卡2張、中國郵政儲蓄綠卡2張。經(jīng)查詢,上述銀行卡存款總額為435.63元。相關(guān)事實,還有銀行存取款賬目明細佐證。

29、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調(diào)查報告及抓獲經(jīng)過證實了本案的發(fā)、破案經(jīng)過及被告人陳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的事實。戶籍證明證實了被告人陳某甲的相關(guān)身份等情況。

30、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2007年9月1日、2008年1月23日,被告人陳某甲因賭博先后兩次被行政拘留、罰款的事實。

31、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

32、(2010)漢刑初字第16-X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證實了本案附帶民事部分已撤訴。

關(guān)于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某甲騙取被害人盧某某50.7萬元的事實,經(jīng)查,陳某甲騙取盧某某50萬元的事實,有盧某某出具的借條證實,陳某甲亦有供述,足以認定。但另0.7萬元僅有盧某某的陳某證實,無其他證據(jù)相印證,故本院不予采信。

關(guān)于公訴機關(guān)指控陳某甲詐騙郭某某191萬元的事實,經(jīng)查,其中的10萬元系陳某甲之妻李彩霞向郭某某的所借,陳某甲并未參與,該10萬元不能認定系陳某甲詐騙所得。

關(guān)于被告人陳某甲提出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不構(gòu)成詐騙罪及指控的部分數(shù)額不準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期間,被告人陳某甲在既未從事任何某業(yè),又無任何某濟收入和償還能力的情形下,謊稱自己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等理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借款的方式騙取朱某乙、朱某癸、許某某等二十六人共計1287.4萬元,用于償還債務(wù)、賭博及揮霍的事實,不僅有二十六位被害人的陳某、證人李彩霞、陳某某等證人證言的證實,還有相關(guān)書證及陳某甲的多次供述佐證,其主觀上有明顯的非法占有故意,客觀上以虛構(gòu)事實、高息利誘等手段騙取他人信任后,使他人主動交出錢財,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特征,足以認定。故對陳某甲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高息利誘等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某大,情節(jié)特別某重,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陳某甲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的詐騙數(shù)額不準確,予以糾正。陳某甲案發(fā)后能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依法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陳某甲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丁某軍

人民陪審員陽新章

人民陪審員丁某祥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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