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上海水裕環(huán)??萍加邢薰?,公司地址為本市X路X號X號樓X室,法定代某人為張瑞兆。
訴訟代某人張某某,女,26歲,上海水裕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職員。
被告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大學文化程度,上海水裕環(huán)??萍加邢薰究偨浝?,?。裕灰蛏嫦犹撻_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于2007年7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經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林某某、浦某某,上海市新華(略)事務所(略)。
被告人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工商戶(略)-X號,暫住(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于2007年8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23日被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08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xiàn)取保候審。
被告人黃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個體工商戶(略),暫?。裕灰蛏嫦犹撻_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于2007年7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經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代某某,湖北斯洋(略)事務所(略)。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07)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上海水裕環(huán)??萍加邢薰荆ㄒ韵潞喎Q水裕公司)、被告人郝某某、梁某乙、黃某丙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1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某檢察員房綺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水裕公司、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辯護人浦某某(略)、被告人梁某乙、黃某丙及其辯護人代某某(略)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水裕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被告人郝某某于2004年5月至2006年7月,在經營水裕公司期間,為抵扣稅款,在無實際業(yè)務往來的情況下,從被告人梁某乙以及其他個體經營戶處收受了上海強上貿易有限公司、上海利煜捷貿易有限公司等單位虛開給水裕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35份,價稅合計3,031,968.5元,虛開稅款額為人民幣440,542.2元。
2006年5月至7月間,被告人梁某乙在與水裕公司沒有真實業(yè)務往來的情況下,伙同被告人黃某丙,讓上海閩旭鋼鐵有限公司、上海明賀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等6家單位為水裕公司虛開了84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1,090,822.8元,虛開稅款額為人民幣158,495.35元。此外,被告人梁某乙還單獨讓上海滬偉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為水裕公司虛開了3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252,300元,虛開稅款額為人民幣36,658.98元。被告人梁某乙、黃某丙各從中獲利約人民幣3,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郝某某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被告人梁某乙有立功情節(jié)。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水裕公司、被告人郝某某、梁某乙、黃某丙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單位水裕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的工商資料、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銀行進帳單、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通用繳款書等書證;證人黃某金、湯某丁、黃某戊、周某己、李某某、湯某庚、陳某某、黃某辛、梁某壬、余某某、黃某癸、湯某某、繆某、詹某某、周某某、葉某某等人的證言;上海市靜安區(qū)國家稅務局出具的《關于上海水裕環(huán)??萍加邢薰咎撻_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稅務核定情況的函》等證據(jù)證實,并經本庭當庭查證屬實,應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水裕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35份,虛開稅款達人民幣44萬余某,被告人郝某某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梁某乙、黃某丙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80余某,虛開稅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檢察機關指控被告單位水裕公司、被告人郝某某、梁某乙、黃某丙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定性正確。
被告單位水裕公司、被告人郝某某在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至公安機關交代某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郝某某、梁某乙到案后有立功表現(xiàn),可依法對被告人郝某某從輕、對被告人梁某乙減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單位水裕公司、被告人郝某某退繳了全部稅款,彌補了國家的稅收損失,被告人梁某乙、黃某丙能坦白交代某行,退繳了全部非法所得,確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對被告人郝某某、梁某乙、黃某丙適用緩刑。公訴人和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郝某某、梁某乙、黃某丙量刑情節(jié)的公訴和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對自首、立功以及緩刑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
據(jù)此,為維護國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稅收管理秩序,嚴肅國家法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上海水裕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郝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梁某乙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黃某丙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郝某某、梁某乙、黃某丙回歸社會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五、被告單位上海水裕環(huán)??萍加邢薰就死U的稅款,上繳國庫。
六、被告人梁某乙、黃某丙退繳的非法所得人民幣六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孫瑋
審判員竺越
代某審判員楊柳
書記員王心穎
==========================================================================================
為盡量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經當事人本人申請110.com將對文章內容進行技術處理,點擊查看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