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鄧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鄧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鄧檢刑訴(2009)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鄧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鄧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在被告人王某某開的七天七夜美容美發(fā)店里,李××和馬×發(fā)生性關系,事后李××給王某某100元錢;2009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王××與被告人王某某聯(lián)系后,被告人王某某將馬×送到王××住處賣淫,王××給王某某100元。
公訴機關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三百六十一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在被告人王某某開的七天七夜美容美發(fā)店里,李××和馬×發(fā)生性關系,事后李××給王某某100元錢;2009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王××與被告人王某某聯(lián)系后,被告人王某某將馬×送到王××住處賣淫,王××給王某某100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證人馬×證言證實,客人讓她按摩她說不會,他們就摸她,洗頭后她和“虎子”在二樓一房間發(fā)生性關系,“虎子”給老板了100元,老板當時不愿意,說他就值這100元;一次在一個澡堂院里那個男的住處,她和那男的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是老板晚上騎摩托車給送去的,第二天早上給她接回店里。
2、證人李××證言證實,200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七天七夜”美容美發(fā)店和一個小姐發(fā)生性關系,給了老板100元。
3、證人王××證言證實,200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他打電話給“七天七夜”美容美發(fā)店老板,讓送一個女過來,后老板用摩托送來一個女的,那女在那住了一晚,并發(fā)生性關系,給了老板100元。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的戶籍情況。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她在南閣路橋頭西邊開美容美發(fā)店,店名叫“七天七夜”。今年4月份南陽一個女叫馬×在那當服務生,讓她給顧客洗頭、按摩,她不會。一天有個叫“虎子”的去了,走時“虎子”給了我100元;一次王××打電話讓我把這個女送到老房管處門口,我騎摩托晚上10點鐘送去,他給我100元我就走了,第二天早上我又把馬×接回店里。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查證屬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經(jīng)營的美容美發(fā)店內(nèi)為他人賣淫、嫖娼提供場所,并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三百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李志強
審判員陳惠君
審判員周韜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馮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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