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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甲犯故意殺人罪

當事人:   法官:   文號: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訴機關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略)。曾某犯搶劫罪于2005年3月14日被懷化市洪江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5月16日減刑釋放。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懷化市洪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F押洪江區(qū)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王某平,湖南嵩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檢察院以湘懷檢刑訴[2009]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甲犯故意殺人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鈺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甲及其指定辯護人王某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7月11日17時許,被害人傅安平在洪江區(qū)X村一賭博場內,因對楊某乙分紅不滿而雙方發(fā)生扭打。楊某乙便給賭場外放哨的被告人楊某甲打電話要其進來,楊某甲便叫上一同放哨的石某某,二人搭一輛“摩的”向賭場駛去,途中碰到佘明亮開車從賭場方向出來,佘明亮從自已車上拿出四把捅刀給了楊某甲三把,并要楊某甲給楊某乙一把。楊某甲、石某某拿刀后繼續(xù)坐“摩的”向賭場駛去,在一岔路口處碰到楊某乙。楊某甲給了楊某乙一把捅刀后走到前面草坪處等侯傅安平。幾分鐘后,傅安平騎摩托車出來被楊某甲攔停,傅安平下車后朝楊某甲走去,楊某甲抽出捅刀時,刀掉在地上,楊某甲隨即撿起捅刀朝剛好走到其面前的傅安平腹部猛捅一刀,之后逃離現場。傅安平當即被送往洪江中醫(y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上述事實,懷化市人民檢察院當庭出示了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該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為替他人實施報復,持足以致人死亡的鋒利捅刀,不計后果猛刺傅安平腹部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甲系主犯;其又系累犯。特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甲當庭辯解他并不想殺死被害人,不是故意殺人。其辯護人王某平提出:1、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2、本案楊某乙、佘明亮沒有歸案,認定共同犯罪證據不足;3、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從寬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09年7月11日17時許,被害人傅安平在洪江區(qū)X鄉(xiāng)X村一賭博場內,因對楊某乙(另案處理)分紅不滿而雙方發(fā)生爭吵扭打。經人勸開后,楊某乙便給在賭場外放哨的被告人楊某甲打電話要他進到賭場來,楊某甲便叫上一同放哨的石某某,二人搭乘一輛“摩的”趕往賭場,途中碰到佘明亮(另案處理)開一輛白色面包車出來,佘明亮叫二人停車后,從面包車上拿出三把捅刀給了楊某甲,并要楊某甲給楊某乙一把。楊某甲拿刀后給了石某某一把,然后二人繼續(xù)坐“摩的”向賭場駛去,當摩托車開至進賭場的岔路口處時碰到楊某乙等6、7個人,二人便下車,楊某乙對楊某甲稱自已被傅安平打了,楊某甲交給楊某乙一把捅刀后,將手中的捅刀插在后腰上一個人走到前面彎道的空坪處等侯傅安平。幾分鐘后,傅安平騎一輛摩托車從賭場方向出來,被楊某甲攔停,待傅安平下車后,楊某甲沖上去并在抽出捅刀時將刀掉在地上,楊某甲隨即撿起捅刀朝傅安平腹部捅了一刀,之后與楊某乙等人一同逃離現場。被害人傅安平當即被送往洪江中醫(y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傅安平因外來銳性暴力作用于腹部臍周處,導致肝臟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楊某甲于2009年7月16日在重慶一家庭賓館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并查證屬實的證據證明:

1、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證明死者傅安平全身僅有1處創(chuàng)口,為腹部臍周處創(chuàng)口,創(chuàng)口由右下向左上斜行,創(chuàng)緣整齊,創(chuàng)內無組織間橋,創(chuàng)角一鈍一銳,銳角向左上,鈍角向右下,該創(chuàng)口由銳角處向右腹部延伸形成一“L”形創(chuàng)口,創(chuàng)口長度為27.3,其中一邊長為14.3,一邊長為13.3。腹部臍周處創(chuàng)道經過腹腔,穿透肝臟延伸至膈肌,導致失血量在x以上。根據腹部臍周處創(chuàng)口的形態(tài)特征,可以推斷腹部臍周處至傷工具為銳器所為。根據創(chuàng)角的形態(tài)特征和創(chuàng)口的寬度,可以推斷此銳器為單刃捅刀可能性大。根據創(chuàng)口的位置和形態(tài),本人不能完成,結合案情調查分析,可以定為他殺。綜上所述,傅安平因外來銳性暴力作用于腹部臍周處,導致肝臟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了傅安平經搶救無效于2009年7月11日20:00死亡。

2、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證明了案發(fā)現場位于洪江區(qū)X村X路口結合處的空坪,并證明了楊某甲歸案后帶公安人員對殺人、丟兇器等現場進行指認確認。提取筆錄,證明公安人員依法提取楊某甲作案時所使用捅刀的刀鞘。

3、證人石某某的證言,證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石某某陪楊某甲在洪江區(qū)紡織廠后門口給洪高村一賭場放哨。17時許楊某甲接到一個電話說“賭場出事了,快進去”,于是他倆就搭一輛摩托車進去,路上碰到一輛面的車,車上下來一個人從車后箱拿出3、4把刀給了楊某甲,楊某甲給了石某某一把刀后二人繼續(xù)坐摩托車進去,到了岔路口時碰到楊某乙等7、8個人,楊某甲走上前與楊某乙講了幾分鐘話后一個人走到彎道那邊去了,過了幾分鐘,有個人騎摩托車出來在彎道停車并下了車,這時楊某甲一個人沖了過去,從身上抽出刀時,刀掉在地上,騎摩托車那人彎腰也想去撿刀子,楊某甲先撿起刀面對面朝那人捅了一刀,那人就用手捂住肚子倒在地上。之后石某某就與楊某甲、楊某乙等人一起離開了現場。

4、證人聶某某證言,證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聶某到洪高村“鐵腦殼”家里去玩,在“鐵腦殼”家聽人說洪高村一賭場有人打架了,聶某便從“鐵腦殼”家出來,快走到兩條馬路X路口時,看到楊某甲站在彎道的空坪旁,聶某走到距離楊某甲所站位置大約5米遠時,傅安平騎了一臺男式摩托車出來直接停到楊某甲的旁邊,楊某甲走上去從身上抽了一把50-70厘米長的刀,刀掉在地上,楊某甲將刀撿起對傅安平捅了一刀,隨后傅安平便捂起肚子倒在地上。同時還證明聶某與楊某甲非常熟悉,二人都是帶子街長大的,又一起在懷化監(jiān)獄坐過牢。

5、證人董某某的證言,證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董某某到洪高村玩,下午5點多鐘準備回家,走到彎道小路時看見楊某甲、“楊某六”(楊某乙)、“佘皮子”(佘明亮)等人在那里,當董某某離他們5-6米遠時,傅安平騎一輛摩托車從他身后超上去,有人將摩托車攔停,這時他看見楊某甲和傅安平身體面對面靠在一起,很短的時間他聽到傅安平喊了一聲“哎喲”就雙手捂著腹部倒在地上,楊某甲右手拿著一把殺豬刀從傅安平的腹部抽出來。

6、證人鄧某丙的證言,證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17時左右,二個年輕人攔住鄧某丙的摩托車要鄧某他們到前面洪高村一“堂子”(指打牌的地方)里,路上來了一臺面的,面的車上下來一個人給了摩托車上一個年輕人幾把刀,然后繼續(xù)搭著二個年輕人往“堂子”方向去,當車開到一小路X路口時,二個年輕人下車,小路邊上站著6、7個人,過了幾分鐘,他看到一個人騎著摩托車從小路出來,由于相隔10米遠看不很清楚,大約只有幾十秒鐘就聽到有人喊殺人了,鄧某丙跑過去看到那個騎摩托車的男子倒在地上,肚子腫起,還在流血。后來這個男子被人抬上車送到醫(yī)院去了。

7、證人楊某丁的證言,證明了2009年7月11日,楊某丁到洪高村看別人賭博,下午5時她坐“聾子”的摩托車回家,車開到兩條馬路X路口時,她看見路邊站著7、8個人,過了100米左右,她突然聽到身后一聲尖叫,下車看見傅安平倒在地上,身邊站著三個人,站在中間那個男子手拿著一把40-50厘米長的刀,傅安平用手捂著肚子,肚子很腫且非常紅,她大聲呼救,這時拿刀的男子和他一起的7、8個人走散了。過了半分鐘來了幾個人把傅安平抬上了一輛白色的小車送到醫(yī)院去了。

8、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17時許,傅安平和“楊某六”在洪高村一賭場里打牌不知為什么事情吵起來,傅安平將“楊某六”摔了一跤,后來被王某某等人勸開。“楊某六”就與跟他一起來打牌的“劉某三”站在一邊打電話,估計是在喊人。王某某回家走到岔路口空坪處時,聽到楊某丁呼救,跑過去看到傅安平倒在地上,雙手捂著腹部,肚子上的衣服全是血,肚子鼓起好像是腸子,周圍有很多人,其中有個20多歲的男子右手拿著一把一尺多長的捅刀,左手拿著刀鞘,王某某打電話告訴楊某戊,“楊某六”等人還有拿刀的男子就跑了。接著楊某戊等人趕來了,用賀某某的小車將傅安平送去醫(yī)院,路上抬到“120”急救車上送到中醫(yī)院去了。

9、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李某某到洪高村玩,17時許,“楊某六”和傅安平打架,“楊某六”打架時吃了虧,被傅安平打倒在地。李某某、楊某戊等人去勸開后,“楊某六”和一起來的“劉某三”就在一邊各自打電話,李某某當時聽見“劉某三”在電話里講:“你們快把人邀好過來…”,“楊某六”在電話里講:“你們一定要到路上攔到‘安平’…”口氣很重。這時玩的人散場回家,李某某、楊某戊等人都喊傅安平跟他們一起走,因為怕“楊某六”在路上搞傅安平,但傅安平不肯一個人騎著摩托車走了。路上楊某戊接到王某某的電話講傅安平出事了,他們趕到一個彎道的空坪上,看到傅安平躺在地上,雙手捂著腹部,外衣全是鮮血,他們見狀立即打“120”求救將傅安平送往醫(yī)院搶救。證人楊某戊的證言證明了同樣的事實。

10、證人賀某某的證言,證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17時許,賀某某等人在洪高村一賭場玩,傅安平因為找“楊某六”要分紅的事情和“楊某六”吵起來,“楊某六”被傅安平摔到地上,賀某某等人勸開了他們?!皸钅沉本鸵恢痹诖螂娫挘孟笫呛叭藖?。接著劉某己開著賀某某的白色“夏利”車載著賀某某等人回家開到岔路口的轉彎處時,楊某戊跑來講前面打架了,然后王某某和劉某己把傅安平抬到賀某某的車上送去醫(yī)院。后來聽說傅安平搶救無效死亡了。證人劉某己、曾某某的證言證明了同樣的事實。

11、證人劉某庚的證言,證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劉某庚在洪高村賭場里玩,5時許,他看見傅安平和楊某乙打起架來,傅安平將楊某乙按在地上打,楊某戊、曾某某等人將他們勸開,這時打牌的人都散場了,劉某庚回家走到洪高村X路和去賭場方向小路X路口那里等船,過了幾分鐘,他看見楊某乙?guī)讉€人就出來了,后來楊某甲和一個人也到了楊某乙那里,他們講了什么不清楚,只見楊某甲一個人走到前面去了一點,過了不久傅安平就騎摩托車出來了,在空坪處楊某甲上前攔傅安平,傅安平下車后,楊某甲就迎上去拿刀把傅安平捅了一刀,傅安平就倒在地上。

12、證人鄧某辛的證言,證明了2009年7月11日那天“楊某六”打牌手氣好贏了錢,傅安平就找“楊某六”要吃紅,“楊某六”不太愿意,但還是給了傅安平100元,傅安平心里也不太舒服把錢丟到桌子上,“楊某六”講不要算了,就把錢拿了打算走,傅安平從后面沖上去將“楊某六”摔倒在地上,后來被大家勸開了。證人謝某、汪某某、顏某某的證言證明了同樣的事實。

13、證人楊某壬的證言,證明了2009年7月11日,楊某壬和“佘皮子”在洪高村X路口旁的一個粉面店打牌,下午4點多鐘,“佘皮子”接了一個電話講“楊某六”在賭場和別人打架要他過去,“佘皮子”便開一輛面包車離開,楊某壬也上了車,路上迎面來了一輛摩托車,都停了車,楊某壬看見“佘皮子”將車后箱蓋打開又關上,然后摩托車三個人就往洪高村開走了,“佘皮子”等人在路口下了車。

14、證人陽某某的證言,證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大家在洪高村賭場里玩,下午4、5點鐘時,不知為什么傅安平和“楊某六”吵起來并打起來,后被人勸開。陽某某回家在一個空坪處看見幾個人把傅安平抬到車上送到醫(yī)院去了。

15、楊某甲、楊某乙的手機通話詳單,證明了2009年7月11日17時23分楊某乙打電話邀約楊某甲的手機通話記錄。

16、破案報告和到案情況,證明了本案的偵破情況和被告人楊某甲的到案情況。

17、湖南省懷化市洪江人民法院(2005)懷洪刑初字第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釋放證明書,證明了被告人楊某甲的前科情況和減刑釋放情況。

18、戶籍資料,證明了被告人楊某甲的身份情況。

19、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證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楊某甲和石某某在洪江區(qū)紡織廠后門口給洪高村一賭博場放哨。17時許楊某甲接到“六哥”(楊某乙)的電話說賭場打架了要他進去,楊某甲叫上石某某攔了一輛摩托車往賭場去,路上碰到佘明亮開一輛白色面的車出來攔下楊某甲,佘明亮從自已車上拿出4把刀給了楊某甲三把,并要楊某甲給楊某乙一把。楊某甲給了石某某一把刀后二人繼續(xù)坐摩托車進賭場去,當車開到水泥路與進賭場土路X路口時碰到楊某乙等6、7個人,楊某乙對楊某甲講他贏了錢,傅安平找他要分紅,他不肯,傅安平就打了他,楊某甲給了楊某乙一把捅刀后,將自已的捅刀插在后腰上一個人走到前面彎道的空坪處等侯傅安平,過了幾分鐘,旁邊一個人指著從賭場方向騎摩托車出來的人講,這個人就是傅安平,楊某甲就一個人走上去將傅安平攔下來,傅安平下了車,楊某甲將插在后腰上的捅刀抽了出來,刀沒拿穩(wěn)掉在地上,楊某甲撿起刀朝傅安平腹部捅了進去,然后將刀抽出來,這時傅安平用雙手捂住肚子倒在地上,腸子都出來了,楊某甲見狀與楊某乙等人就走了。同時供述捅傅安平的捅刀是一把50-60厘米長的殺豬刀,作案后被扔到河里去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不計后果地持刀捅刺他人身體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甲曾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殺人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甲辯解“他并不想殺死被害人,不是故意殺人”及其辯護人王某平提出“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的理由和意見,經查,被告人楊某甲明知持長達約50-60厘米長的捅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會導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仍持刀捅刺他人腹部,放任了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應認定被告人楊某甲有殺人的故意,該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王某平又提出“本案楊某乙、佘明亮沒有歸案,認定共同犯罪證據不足”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王某平還提出“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從寬處罰”的意見,經查,楊某甲歸案后雖然如實供述了自已的主要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從輕處罰,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楊某甲故意殺人罪行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無法定或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應依法懲處。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鄭步鴻

審判員姚健

代理審判員田芳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戴潔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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