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49歲,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
被告郾城區(qū)X鄉(xiāng)X村民委員會。
負責人劉某某,該村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該村書記。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該村會計。
原告李某甲訴被告郾城區(qū)X鄉(xiāng)X村民委員(以下簡稱老集村委會)欠款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被告負責人劉某某和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及李某丙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甲訴稱:1996年7月份,被告8、X組及村X路工程承包給原告施工,工程施工完畢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欠部分工程款未付,2002年5月20日,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經多次催要未還,要求被告償還欠款x元及利息。原告在庭審中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被告償還欠款x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原告提交欠條一份,內容為:“欠條欠李某村X路款共計x元正,叁萬叁仟貳佰捌拾伍圓整注:不包括8、X組欠6995元陸仟玖佰玖拾伍元老集村委會2002年5月X號”,該欠條加蓋有郾城縣X鄉(xiāng)X村民委員會的公章。原告以此證明被告欠其建路款x元。
被告辯稱:原告提交的欠條,當時的村干部和現任的村干部都不知道,因此我們懷疑它的真實性,另外已超過訴訟時效,我村委會不負責還款。
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了9份證人證言和一份村書記李某乙的村黨員會議記錄。以證言證明當時的村干部和現任的村干部不知道欠李某甲多少錢,也不知道欠條的事。以會議記錄證明當時的村書記李某安說經他手村里沒有外欠賬。
對于被告提供的證據,原告認為,9份證人證言和會議記錄證明不了被告不欠我錢。
經審理查明:1996年7月份,被告1---X組及村X路工程承包給原告施工,工程施工完畢后,1---X組的工程款已陸續(xù)給付。8、X組及被告老集村委會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欠部分工程款未付。2002年5月20日,被告老集村委會給原告出具欠條,內容為:“欠條欠李某村X路款共計x元正,叁萬叁仟貳佰捌拾伍圓整注:不包括8、X組欠6995元陸仟玖佰玖拾伍元老集村委會2002年5月X號”,該欠條加蓋有郾城縣X鄉(xiāng)X村民委員會的公章。
庭審中,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只要求被告老集村X村委會下欠的工程款x元。被告代理人稱有時原告在路上碰著了就問他欠款的事,并稱原告明知道他們沒錢,只是問問。
另查明,被告代理人認可欠條上的公章是被告老集村委會以前的舊章。原、被告均認可該欠條是時任村書記李某安給原告打的條。
本院認為:原告在1996年給被告施工修路,被告認可,本院予以認定。原、被告均認可該欠條是時任村書記李某安給原告打的條,被告認可欠條上的公章是被告老集村委會以前的舊章,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提交部分村干部的證人證言,均證明不知道下欠多少修路款,不知道欠條的事,但都不能夠證明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因此對于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的辯稱,本院不予采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該法第一百零七條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真實的欠條,足以證明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x元,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告理應償還。被告認為欠款已超過訴訟時效,從本案的證據來看,原、被告并未約定還款期限,因此原告可以隨時主張其權利,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同時被告代理人也在庭審中稱原告有時在路上碰著他就問他欠款的事,說明原告一直在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對于被告超過訴訟時效的辯稱,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郾城區(qū)X鄉(xiāng)X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清償原告李某甲欠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800由原告李某甲承擔140元,被告郾城區(qū)X鄉(xiāng)X村民委員會承擔6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許鳳梅
審判員程梅花
審判員陳質彬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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