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莆田市X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區(qū)X街X號。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被告李某甲,男,60歲。
被告李某乙,男,38歲。
原告莆田市X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與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黃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國華到庭參加訴訟。二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7年3月28日,被告李某甲向原告借款9.8萬元,雙方簽訂《保證借款合同》約定:借期12個月,月利率8.x‰,保證人被告李某乙對借款人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期屆滿后,被告李某甲未按約清償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乙也未按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請求判令:一、被告李某甲歸還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9.8萬元及其利息(自2007年3月28日起至2008年3月28日止按合同規(guī)定利率8.x‰計算)、罰息(自2008年3月29日起至本金還清之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4.x計算,遇利率政策調整,按人民銀行規(guī)定執(zhí)行)、復息(即欠息部分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二、被告李某乙對上述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被告均未作答辯。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莆田市X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對其主張?zhí)峁┮韵伦C據(jù):
1、原告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金融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各一份。欲證明原告系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訴訟主體適格。
2、二被告提交給原告作為借款備案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欲證明二被告的訴訟主體適格。
3、合同號為三江口農(nóng)信保借字(2007)第x號《保證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各一份。欲證明:2007年3月28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上述合同,該合同對借款期限、利息、逾期利息、罰息、保證期間等作了約定;同日,該社按約發(fā)放貸款9.8萬元,并由被告李某甲出具借據(jù)。
本院認為,二被告均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據(jù),視為自愿放棄訴訟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真實、有效,可以證明其訴訟主張,本院予以采信。
經(jīng)庭審舉證、認證,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07年3月28日,被告李某甲向原告借款9.8萬元,并簽訂《保證借款合同》,該合同主要約定:作為借款人的被告李某甲向該社貸款9.8萬元,借款用途借新還舊,借款期限自2007年3月28日起至2008年3月28日止,月利率8.x‰,結息日為每季末月的第20日;不按期歸還本金又未獲準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4.x計收利息(遇法定利率調整,分段計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保證人被告李某乙對借款人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證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貸款人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同日,該社按約發(fā)放貸款9.8萬元,被告李某甲出具借據(jù)。借期屆滿后,二被告未按約清償借款本金及利息,致訴訟。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本案保證借款合同主體資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實,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確認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作為借款人的被告李某甲在收取原告借款后,未依約履行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被告李某甲不履行債務時,被告李某乙應在合同約定的保證范圍內對其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主張本案合同債權,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甲應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歸還原告莆田市X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借款九萬八千元及其利息(其中期內利息自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八點七八六二五計付,逾期利息自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四點三九三一二五計付,欠息部分按上述利率計收復利。遇法定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二、被告李某乙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本案案件受理費2250元,減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黃某
二○一○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余錚清
附:本案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及申請執(zhí)行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一十二條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zhí)行員執(zhí)行。
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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