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
負責人王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家棟,河南廣文(略)事務所(略)。
委托代理人文治朵,河南廣文(略)事務所(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裕?。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洛陽二運吉利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甲,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齊某某,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陶某,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衛(wèi)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洛陽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焦某某、洛陽二運吉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二運公司)、衛(wèi)某某、張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鞏義市人民法院(2010)鞏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人保洛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家棟、文治朵,被上訴人洛陽二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齊某某、陶某,被上訴人張某乙,被上訴人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衛(wèi)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其缺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0年2月9日16時許,衛(wèi)某某駕駛豫x號(豫x掛號)重型半掛車沿310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x+900m處時,與相對方向王某設駕駛的豫x號中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王某設及豫x號中型普通客車乘坐人趙彩霞、和紅運、鄭建麗、柴興賓、李秀麗、劉淑賢、焦某某、劉曉磊、曹莉紅、張海燕、崔四強、田莊娃、王某紅、王某、王某靜、王某、無名氏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0年2月27日,鞏義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認為此事故系因衛(wèi)某某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未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而造成的。衛(wèi)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鞏義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經(jīng)診斷為:1、左耳撕裂傷;2、右胸部損傷;3、左手裂傷;4、多處軟組織損傷。原告在該院治療至2010年2月25日,共住院17天,花去醫(yī)療費6247.57元。原告住院期間由一人護理,參照其護理級別(二級護理)及鞏義市護工工資標準,護理費為2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每日30元的標準,為510元。營養(yǎng)費參照每日10元的標準,為17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100元交通費票據(jù),根據(jù)原告的治療情況,合理的交通費為50元。2010年4月20日,鄭州衡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情作出鑒定意見,認為原告的傷情已經(jīng)構成十級傷殘。原告為此支付700元鑒定費。原告農村居民,參照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806.95元的標準,殘疾賠償金為9613.9元。參照上年度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x元的標準,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原告的誤工損失為2614.16元。由于原告僅主張殘疾賠償金9612元,誤工費850元,故殘疾賠償金按9612元,誤工費按850元計算。事故發(fā)生后,張某乙支付給原告1000元醫(yī)療費。同時查明:豫x號(豫x掛號)重型半掛車登記車主為被告洛陽二運公司,實際車主為被告張某乙,豫x號系掛靠在洛陽二運公司名下經(jīng)營。衛(wèi)某某系張某乙雇傭的司機。事故發(fā)生時,衛(wèi)某某正在從事雇傭活動。洛陽二運公司同人保洛陽公司就豫x號、豫x掛號車分別簽訂了交強險和三責險保險合同,該車主車在人保洛陽公司投有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掛車投有5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均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為2009年9月19日至2010年9月18日。兩份保險合同均約定了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提交洛陽仲裁委員會仲裁。另查明:本次事故中其余受害者已向本院提起訴訟,并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其中,鄭建麗的醫(yī)療費為x.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660元,營養(yǎng)費為1220元;劉淑賢的醫(yī)療費為4868.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720元,營養(yǎng)費為240元;曹莉紅的醫(yī)療費為5820.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140元,營養(yǎng)費為380元;王某紅的醫(yī)療費為6200.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140元,營養(yǎng)費為380元;王某靜的醫(yī)療費為2147.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630元,營養(yǎng)費為210元;王某的醫(yī)療費為1644.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20元,營養(yǎng)費為140元;王某的醫(yī)療費為56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260元,營養(yǎng)費為420元;焦某某的醫(yī)療費為6247.5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10元,營養(yǎng)費為170元;田莊娃的醫(yī)療費為2513.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10元,營養(yǎng)費為70元;張海艷的醫(yī)療費為x.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900元,營養(yǎng)費為300元;劉曉磊的醫(yī)療費為x.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140元,營養(yǎng)費為380元;柴興賓的醫(yī)療費為3128.9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50元,營養(yǎng)費為150元;李秀麗的醫(yī)療費為x.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750元,營養(yǎng)費為250元;王某設的醫(yī)療費為8992.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540元,營養(yǎng)費為1180元;趙彩霞的醫(yī)療費為x.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080元,營養(yǎng)費為1360元;和紅運的醫(yī)療費為x.8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290元,營養(yǎng)費為430元。上述損失共計x.06元。鄭建麗的誤工費為4556.12元,護理費為2440元,交通費為80元;劉淑賢的誤工費為1826.23元,護理費為480元,交通費為80元;曹莉紅的誤工費為1456.46元,護理費為760元,交通費為150元;王某紅的誤工費為1419.12元,護理費為570元,交通費為50元;王某靜的護理費為315元,交通費為50元;王某的護理費為210元,交通費為50元;王某的護理費為965元,交通費為50元,殘疾賠償金為96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元;焦某某的誤工費為850元,護理費為255元,交通費為50元,殘疾賠償金為9612元;田莊娃的誤工費為723.68元,護理費為105元,交通費為24元;張海艷的誤工費為6746.68元,護理費為450元,交通費為100元;劉曉磊的誤工費為5069.61元,護理費為760元,交通費為150元,殘疾賠償金為x.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元;柴興賓的誤工費為903.33元,護理費為225元,交通費為50元;李秀麗的誤工費為2784.44元,護理費為375元,交通費為80元;王某設的誤工費為8743.64元,護理費為1770元,交通費為380元;趙彩霞的誤工費為5078.95元,護理費為2085元,交通費為400元;和紅運的誤工費為2923.53元,護理費為1720元。上述損失共計x.91元。王某設的車損為x元,停運損失x元,吊裝搬運、拖車、停車、拆檢、施救費x元,共計x元。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按照過錯比例分擔。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及中國保監(jiān)會的相關規(guī)定,醫(yī)療費用限額為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本案中,豫x號、豫x掛號車分別在人保洛陽公司投有機動車強制險,因此,本案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2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22萬元,財產賠償限額為4000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第二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第三者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洛陽二運公司已經(jīng)明確表示由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人保洛陽公司應當在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直接賠償受害者。豫x號、豫x掛號車分別投有50萬元、5萬元第三者責任險,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因此,本案中第三者責任險總額應為50萬元。本案中受害者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x.06元,已經(jīng)超出保險公司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超出部分沒有超出50萬元的限額,因此應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予以支付。因此,人保洛陽公司應當賠償原告焦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6927.57元。此事故造成焦某某十級傷殘,給其精神造成損害,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3000元。受害者的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x.91元,沒有超出保險公司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因此,人保洛陽公司在交強險限額下應當予以賠償。即人保洛陽公司應當賠償原告焦某某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x元。綜上,人保洛陽公司應當賠償原告焦某某x.57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張某乙支付的1000元醫(yī)療費,應從中予以扣除。即人保洛陽公司應當賠償原告焦某某x.57元。張某乙代為支付的1000元,可以向人保洛陽公司主張。衛(wèi)某某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未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由于其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故民事賠償責任應由雇主張某乙承擔,衛(wèi)某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存在重大過失,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鄢kU公司應當支付的款項,被告張某乙還應賠償原告焦某某因此事故支付的鑒定費700元,衛(wèi)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洛陽二運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人保洛陽公司辯稱其與被保險人約定有仲裁條款,不應由法院管轄。由于仲裁條款僅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有約束力,而在本案原告作為受害人,基于法律規(guī)定向人保洛陽公司主張權利,該約定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因此,被告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案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焦某某一萬九千六百九十四元五角七分;二、被告張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焦某某鑒定費七百元,被告衛(wèi)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洛陽二運吉利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焦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三百元,由被告張某乙負擔。
宣判后,人保洛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一審法院將被上訴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花費的全部醫(yī)療費用判由上訴人承擔,違反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約定,顯然是錯誤的,上述兩個條款均規(guī)定上訴人只承擔受害人醫(yī)療費中的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之內的部分,超出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的部分由被保險人和肇事人承擔,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2、一審認定的誤工費數(shù)額不當,被上訴人誤工費的數(shù)額應按農村居民純收入計算。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焦某某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洛陽二運公司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張某乙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衛(wèi)某某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衛(wèi)某某駕駛豫x號(豫x掛號)重型半掛車與王某設駕駛豫x號中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王某設及豫x號中型普通客車乘坐人趙彩霞、和紅運、鄭建麗、柴興賓、李秀麗、劉淑賢、焦某某、劉曉磊、曹莉紅、張海燕、崔四強、田莊娃、王某紅、王某、王某靜、王某、無名氏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已經(jīng)公安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衛(wèi)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具體明確,本院予以采信。豫x號、豫x掛號車在上訴人人保洛陽公司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責任限額分別為50萬元、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原審法院認定本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2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22萬元,財產賠償限額為4000元,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人保洛陽公司對被上訴人焦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損失,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賠償限額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直接向焦某某進行賠償。上訴人人保洛陽公司稱焦某某所花費的醫(yī)療費中存在有超出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的部分,但其未能指出哪些用藥超出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審法院根據(jù)焦某某的傷情、診斷證明,參照上年度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來認定焦某某的誤工費數(shù)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人保洛陽公司關于誤工費數(shù)額過高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向軍
審判員侯軍勇
代理審判員張罡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書記員肖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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