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機關(略)人民檢察院。
原審原告(略)姚集鄉(xiāng)X村第三村X組。
代表人:盧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裕翟摯甯敝?,第三組村X組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略)。
原審被告(略)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楊某,縣長。
委托代理人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
原審第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裕?/p>
原審原告(略)姚集鄉(xiāng)X村第三村X組與原審被告(略)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糾紛一案,本院于二○○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07)商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略)人民檢察院于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以周檢民行抗(2008)X號行政抗訴書對本案向(略)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略)中級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08)周行監(jiān)字第X號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對該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略)人民檢察院指派(略)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駱文杰出庭履行職務,原審原告(略)姚集鄉(xiāng)X村第三村X組的負責人盧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原審被告(略)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蘇某某、原審第三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訴稱,王某某于1978年非法占用我組宅基地一處,至今達二十余年,在此期間,我組多次追要,王某某都以種種理由拒不歸還。2006年12月我組將王某某起訴到姚集法庭,在審理期間,王某某不知從何弄到宅基地使用證一份,將我組的土地劃歸王某某使用。為了維護我組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請求依法判令王某某所持宅基使用證為無效證件。
原審被告辯稱,被告為第三人頒證未侵犯原告的任何利益,務臺行政村X組不具備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被告是1987年10月6日為第三人發(fā)的證,距今已近20年,發(fā)證時的證據已無法找到。
原審第三人述稱,2005年下半年以來,各村X組長了。原告于1978年就喪失了該片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三組不具備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原審查明,1987年10月6日被告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將姚集鄉(xiāng)X村一宗長4丈5尺,寬4丈的土地為王某某頒發(fā)了宅基地使用證。原告以侵權為由于2006年12月將王某某訴至本院姚集法庭,在審理過程中,王某某出示爭議土地的宅基地使用證一份,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審認為,第三人王某某占用姚集鄉(xiāng)X村第三村X組的土地多年,姚集鄉(xiāng)X村第三村X組對該片土地享有訴權。被告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提交其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應認定該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1目、第2目、第3目之規(guī)定,判決撤銷(略)人民政府1987年10月6日為王某某頒發(fā)的宅基地使用證。
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是:1、本案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第三人王某某自1978年實際使用該片宅基地已近30年,姚集鄉(xiāng)X村第三村X組自起訴前未提出過異議,王某某所持的宅基證丈量人有村干部、組長的簽字,時任村X組長證明了該片宅基地規(guī)劃給王某某的過程。自1978年起,土地使用權已轉移給王某某;2、違反法定程序,原審原告在得知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后,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審原告對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有異議,認為原審原告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審原告對第三人王某某所占用土地具有所有權;第三人拆遷房子時原審原告并不知其辦有宅基證,原審被告的行政行為并沒有告知原審原告,無法啟動復議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并未違反法定程序。
原審被告及第三人對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無異議。
再審期間原審原、被告未提交新證據。原審第三人提交裁定書一份、村委證明一份。
依再審認定的證據,可以證明如下事實:1978年,原審原告姚集鄉(xiāng)X村第三村X組與原審第三人王某某所在的第六村X組協商將該村老校址東部的土地規(guī)劃給王某某一處作為宅基地。1987年10月6日,原審被告(略)人民政府為王某某頒發(fā)了宅基地使用證。王某某在此宅基上居住達二十余年,訴前原審原告亦未提出異議,2006年12月原審原告以侵權為由將王某某告上法庭。
本院再審認為,原審第三人王某某從1978年起在原審原告姚集鄉(xiāng)X村第三村X組同意而規(guī)劃的宅基地上居住已長達二十余年,原審原告訴前亦未提出過異議,該片土地應視為王某某所在的第六村X組所有,原審原告已喪失了該片土地的所有權,原審被告(略)人民政府為王某某的頒證行為與原審原告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審原告不具備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原審查明事實基本清楚,但處理不當,應予改判,抗訴機關的部分抗訴理由成立。依照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2007)商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原審原告(略)姚集鄉(xiāng)X村第三村X組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審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裕┲屑壢嗣穹ㄔ骸?/p>
審判長魏建軍
審判員王某蘭
審判員鄺春英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沈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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