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聶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冠偉,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田軍奇,河南金鵬(略)事務所(略)。
被告:張某某,男,32歲,禹州市亞龍灣洗浴中心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周某、聶某某訴被告劉某某、張某某拖欠工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冠偉、被告劉某某委托代理人田軍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周某、聶某某訴稱:我仨人于2010年8月20日至2010年10月30日在被告處打工,被告共欠我仨人工資x元,拒不支付。無奈,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支付該款。
被告劉某某辯稱,禹州市亞龍灣洗浴中心性質為個體工商戶,是我自己經營的和被告張某某沒有任何關系,我和三原告沒有勞動關系,三原告起訴被告沒有事實依據(jù),請求駁回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證據(jù)有:1、禹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1份,證明原、被告雙方無勞動合同,仲裁委不予受理。2、證明1份,證明王某某在亞龍灣會館工作,工資x元,扣借1000元,剩余x元,張某某打的欠條。3、免費門票卷1張,亞龍灣特大喜訊2張,亞龍灣會館消費指南1張,打火機1個,證明亞龍灣會館和亞龍灣洗浴中心屬同一單位。
被告劉某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證據(jù)有:1、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zhèn)€體工商戶于2010年10月14日開始經營。2、房屋租賃證1份,證明租賃雙方信息。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二、三內容真實,來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劉某某提出異議。認為提供證據(jù)二,公章上“亞龍灣會館”,而其經營的為“亞龍灣洗浴中心”,并且條是張某某所寫,與其無關。但未提供證據(jù),本院對異議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據(jù)有效證據(jù),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禹州市亞龍灣洗浴中心(亞龍灣會館)系個體工商戶,負責人劉某某,2010年8月20日至2010年10月30日原告王某某、周某、聶某某在被告開辦的禹州市亞龍灣洗浴中心工作,2010年10月15日經結算被告欠原告工資x元,并出具證明一份。扣除原告借款1000元及被告支付3000元后,現(xiàn)被告還欠三原告工資款x元未支付。
本院認為:劉某某系禹州市亞龍灣洗浴中心業(yè)主,原、被告雖未簽合同,但已構成勞動關系,業(yè)主劉某某應承擔支付原告工資x元的義務。原告及被告劉某某均未提供張某某實際經營的證據(jù),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承擔支付工資的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王某某、周某、聶某某工資款x元。
本案受理費175元,由被告劉某某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蔣衛(wèi)華
審判員:李俊杰
人民陪審員:張瑞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趙小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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