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風華,河南天基(略)事務所(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隴西支行,住所地:鄭州市X路X號。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盛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X路X號。
上訴人王某某與被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隴西支行(以下簡稱中行隴西支行)、被告河南盛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通公司)退還保證金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風華,被上訴人中行隴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盛通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中行隴西支行與盛通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中行隴西支行向在盛通公司購買汽車的用戶提供按揭貸款,盛通公司作為公司作為保證人應在中行隴西支行指定賬戶內(nèi)存入貸款總金額10%的保證金。2006年8月20日,王某某與盛通公司簽訂協(xié)議,約定王某某購買伊蘭特汽車一輛,并選擇貸款按揭方式向中行隴西支行貸款,另外須按車輛售價10%交納貸款保證金9400元于貸款銀行作為按期還款的擔保。2006年8月30日,王某某與中行隴西支行簽訂個人購車借款合同,向中行隴西支行借款x元用于購買汽車。合同簽訂后,中行隴西支行于2006年9月22日向王某某發(fā)放了x元借款,王某某向盛通公司交納了9400元保證金。2008年3月,王某某償還了全部借款,后委托鄭州百草廳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代其向盛通公司收取保證金,盛通公司于2008年3月8日開出了以鄭州百草廳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為收款人的中國銀行轉(zhuǎn)賬支票。金額為9000元,用途為退保證金。但中行隴西支行于2008年3月10日對該支票進行了退票處理。王某某于2008年4月18日訴至該院,請求判令對方退還貸款保證金9400元及利息,并由對方承擔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王某某與二被告間的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及二被告間的合作協(xié)議均為雙方真實意思,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盛通公司系依其與中行隴西支行的協(xié)議向王某某收取的保證金,在王某某償還了銀行借款后,盛通公司應將該保證金返還王某某,盛通公司雖向王某某的委托人出具了轉(zhuǎn)賬支票。但該支票被拒付并退回,王某某可向出票人盛通公司行使追索權(quán)。故盛通公司未履行退還王某某保證金的義務,王某某要求盛通公司返還保證金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中行隴西支行與王某某之間系借款關(guān)系,并未直接向其收取保證金,不應承擔返還保證金的責任,王某某要求其返還保證金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形成本案糾紛,盛通公司承擔全部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jù)法》第六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盛通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王某某保證金94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08年3月1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駁回王某某對中行隴西支行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我方所出示的證據(jù)表明我們?yōu)榱速徿囐J款向中行隴西支行交納了保證金,并存到了該行的專用賬戶,因此,對方理應退還,否則構(gòu)成不法占有。其次,依據(jù)票據(jù)的無因性,我們持有有效的支票并提示支付,形成的是票據(jù)上的債權(quán)債務,中行隴西支行應當支付。綜上,請求撤銷原判,判隴西支行退還我方保證金。
中行隴西支行答辯稱:我們和盛通公司的協(xié)議是單獨的法律關(guān)系,與王某某沒有任何法律關(guān)系,請求駁回對方的上訴請求。
本院查明事實和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王某某和盛通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王某某和中行隴西支行簽訂的車輛貸款協(xié)議書及中行隴西支行與盛通公司簽訂的汽車消費合作協(xié)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協(xié)議。王某某上訴稱其保證金應由中行隴西支行予以退還。王某某向盛通公司購買汽車一輛,并由盛通公司指定的中行隴西支行提供貸款。盛通公司與中行隴西支行簽訂的協(xié)議約定由盛通公司作為所有借款人的連帶保證人存入貸款總額10%的保證金。王某某依其與盛通公司的協(xié)議交納了保證金,據(jù)此,依據(jù)合同的相對性,盛通公司和中行隴西支行的協(xié)議與王某某和盛通公司購車協(xié)議系兩個不同的法律關(guān)系,王某某依其與盛通公司的協(xié)議交納的保證金應由盛通公司予以退還。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朱梅
審判員龔磊
審判員董小斐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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