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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甲因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一案

當事人:   法官:   文號: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劉某甲(原沈陽東陵空壓機有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榮知辱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裕?。

委托代理人于世福,遼寧邊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沈陽東陵空壓機有限公司股東,?。裕?/p>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沈陽東陵空壓機有限公司股東,?。裕?。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沈陽東陵空壓機有限公司股東,住(略)—X號。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金錫晏,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qū)X路X號。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局長。

委托代理人劉某丙,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聶某某,該局工作人員。

上訴人劉某甲因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一案,不服于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2005年3月7日作出的(2004)沈河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世福,被上訴人欒某某、劉某乙、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錫晏,原審被告市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劉某丙、聶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根據(jù)當事人的舉證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定,2004年7月15日第三人劉某甲向被告市工商局遞交企業(yè)變更登記申請書,并向被告提交了遼寧省公證處(2004)遼證民字第X號《繼承權公證書》、榮知辱死亡證明、劉某甲身份證明、股權依法繼承申請書等文件材料,經(jīng)被告審查認為劉某甲申請股權繼承,提交材料、證件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于同日作出了“公司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將其中的股東名錄由變更前“劉某乙、榮知辱、趙某某、欒某某”變更為“劉某乙、趙某某、欒某某、劉某甲”。原告在復議機關維持了被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后,起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被告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轄區(qū)內(nèi)公司的登記事項,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變更登記的法定職權。但根據(jù)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某,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某者公司章程某正案?!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二款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jīng)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司股東變更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1999]第X號)(以下簡稱《答復》):“……自然人股東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取得其股東地位。”“上述股東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涉及變更或注銷登記時,除需提交變更、注銷登記的有關文件材料外,還應依據(jù)不同情況,分別提交原法人股東的清算決定或有權機關的財產(chǎn)處置決定,原自然人股東出具的委托書或繼承、遺贈證明等法律文書?!北景副桓嬖诘谌藙⒛臣孜刺峤还镜淖兏鼪Q議或者決定等有關文件材料,且系以自然人(股份繼承人)身份向其申請公司變更登記的情況下,予以核準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不符合《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以及《答復》中第四段的規(guī)定,且第三人申請變更登記提交的申請材料無公司印鑒,第三人不具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申請變更的主體資格,故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不足,違反法定程某,應予撤銷。對于原告要求撤銷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有限責任公司為該公司的企業(yè)類型,而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人資兩合公司,是基于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而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死亡其股份的繼承,實質(zhì)應屬于股東出資的轉讓,即財產(chǎn)權的轉讓,而非身份權轉讓。繼承行為導致的出資轉讓并非基于股東之間的協(xié)議,而是因繼承這種特定的事實法律行為發(fā)生的,因而在沈陽東陵空壓機有限公司章程某未對繼承人股東身份的取得作出明確約定時,應比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即繼承人是否取得股東身份,應由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通過,如果股東不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其必須購買死亡股東的股份,如果不購買股東的股份,則視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股東,即死亡股東的繼承人可以取得股東的資格身份,是基于公司章程某確約定或其他股東的同意而成為股東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1、3目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撤銷被告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7月15日作出的《公司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訴訟費一百元,由被告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

上訴人上訴稱:一、原審法院把股份繼承等同于股東出資的轉讓,還把有限責任公司說成是一種人資兩合公司,是基于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而成立的。不但是對《公司法》的嚴重歪曲,而且也違背了法律常識。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司股東變更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1999]第X號)(以下簡稱《答復》)第四段要求,向原審被告提交了身份證明和《繼承權公證書》,原審被告就有權依法作出股東變更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這和《公司法》第三十五條有什么關聯(lián)三、上訴人取得股東身份有法律依據(jù),而原審法院的謬論卻毫無法律依據(jù)?!洞饛汀芬晃闹嘘U述:“自然人股東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取得其股東地位?!倍瓕彿ㄔ簠s胡亂解釋成“只取得財產(chǎn)權,而非身份權。”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jù)的。綜上所述,可見原審法院的判決缺少起碼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論述也不符合法理。故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持原審被告即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7月15日作出的《公司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以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答辯稱:首先,原審法院的判決事實清楚,并無不當。1、根據(jù)一般法理,股東權利實質(zhì)包含兩方面的權利:一是財產(chǎn)權,二是身份權。劉某甲作為死亡股東榮知辱的法定繼承人,對于其合法財產(chǎn)有繼承的權利,但對于其人身權利即股東身份卻并不能當然繼承。2、有限責任公司是兼有人合性和資合性的法人團體,股東身份的取得必須要得到其他股東的承認或認可。3、繼承人股東身份的取得并不是因繼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繼承人若想合法取得股東身份需要經(jīng)過嚴格的法律程某,而并非如上訴人所認為的“理所當然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其次,原審法院的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司股東變更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1999]第X號)(以下簡稱《答復》)第四段規(guī)定“上述股東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涉及變更或注銷登記時,除需提交變更、注銷登記的有關文件材料外,還應依據(jù)不同情況,分別提交原法人股東的清算決定或有權機關的財產(chǎn)處置決定,原自然人股東出具的委托書或繼承、遺贈證明等法律文書?!庇纱丝梢姡洞饛汀分兴龅摹疤峤蛔兏挠嘘P文件材料”是指《條例》第二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相關文件,即在提交該文件的前提下,還要提交《答復》中所規(guī)定的材料。而并非如上訴人所陳述的“只要向原審被告提交了身份證明和《繼承權公證書》,原審被告就有權作出股東變更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上訴人劉某甲以自然人(股權財產(chǎn)繼承人)身份向原審被告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公司變更登記時,僅僅提供了身份證明和股權財產(chǎn)繼承證明材料,這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原審被告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公司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違法,原審法院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是有法律依據(jù)的。結合本案,在沈陽東陵空壓機有限公司章程某對繼承人股東身份的取得作出明確約定時,應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即繼承人是否取得股東身份,應由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通過,如果股東不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其必須購買死亡股東的股份,如果不購買該股份,則視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股東。即死亡股東的繼承人可以取得股東的資格身份,是基于公司章程某定或其他股東同意而成為股東的。綜上所述,原審法院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符合相關法理。懇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審判決,維護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原審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供書面答辯,但在庭審中答辯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準。2004年7月15日,原審被告核準的股東變更登記,是因股權的合法繼承變更股東;而不是股權轉讓變更股東。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第一,《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與本案無關,該款規(guī)定的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及辦法;而上訴人是依照《繼承權公證書》和國家工商局《答復》的規(guī)定,依法取得股東地位。第二,國家工商局在《答復》中,對自然人股東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取得其股東地位,均作出了實體和程某的規(guī)定。我們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完全符合《答復》中的規(guī)定。在本案中,占公司51%股份、又是法定代表人的榮知辱死亡后,在沒有依法確認由誰取得其股東地位之前,該公司不可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議決議,因為《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綜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符合法定形式和申請材料齊全的正確的變更登記行為;原審判決明顯存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不當?shù)氖д`。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持我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原審被告向原審法院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有:1、遼寧省公證處(2004)遼證民字第X號《繼承權公證書》、榮知辱死亡證明,用以證明榮知辱死亡后留有沈陽東陵空壓機有限公x(%的股份由其妻劉某甲繼承;2、劉某甲的身份證明,用以證明劉某甲合法繼承的身份;3、股權依法繼承申請書,用以證明劉某甲向被告遞交了股權繼承的申請;4、企業(yè)變更登記申請書,用以證明劉某甲向被告遞交了企業(yè)變更登記的申請,從而證明被告依據(jù)上述材料作出了公司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被告還向本院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司股東變更有關問題的答復》等,用以證明其具有法定職權,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程某合法,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正確。

原審原告向原審法院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有:1、2002年度工商局《公司年檢報告書》,用以證明該報告書中寫明榮知辱占有股x%,其他股x%的事實,并有榮知辱的親筆簽字,從而證明工商機關已確認了各股東所占股權份額;2、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用以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依據(jù)2002年和2003年度的年檢報告確認的股權份額進行年檢并在營業(yè)執(zhí)照上蓋了章;3、律師函、遼寧省公證處復函、申請書,用以證明原告始終對劉某甲股權繼承份額持不同意見,存在爭議;4、證人曹杰的證明材料,用以證明2002年年檢時,榮知辱通知其將榮知辱的股份變更x%,其他股東各x%,后經(jīng)榮知辱審查、簽字后,報送東陵區(qū)工商所通過年檢;5、遼寧省工商局的復議決定書,用以證明原告因被告2004年7月15日根據(jù)劉某甲的申請變更了企業(yè)登記事項,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向省工商局提出復議,但省工商局維持了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6、企業(yè)(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用以證明該委托書不符合委托要求,被告依據(jù)該份不合格的委托手續(xù)為其變更了工商登記是錯誤的;7、申請承諾書,用以證明以自然人股東的簽字來申請承諾,不符合承諾書的要求,而應該是全體股東本人的簽字才可有效;8、東陵區(qū)人民法院(2004)東民一權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用以證明第三人因股權爭議起訴到法院后又撤訴的事實。

原審第三人向原審法院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有:1、沈陽東陵空壓機有限公司章程,用以證明該公司于2000年4月21日成立,確定了榮知辱占有股份51%的股權比例;2、榮質(zhì)揚出國簽證等有關手續(xù),用以證明榮質(zhì)揚申請簽證在先,公司成立在后,因榮質(zhì)揚的出國而加大榮知辱股權比例是不存在的;3、榮知辱于2O02年12月的門診病志,用以證明榮知辱在此期間的身體及視力狀況;4、第三人劉某甲給原告欒某某、趙某某的《通知書》及三原告給第三人劉某甲的回函,用以證明劉某甲曾給原告發(fā)出通知,要求參與公司的經(jīng)營決策,三原告不承認劉某甲股東身份的事實;5、聽證告知書,用以證明原告在年檢中弄虛作假被工商局處罰的事實;6、第三人劉某甲給原告發(fā)出的變更登記通知書,用以證明第三人向原告告知了變更登記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和依據(jù)均已隨案移送本院。

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原審法院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全部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供的5-X號證據(jù)予以采信,其他證不屬本案審查范圍不予采信;對第三人提供的1、4、X號證據(jù)予以采信,其他證不屬本案審查范圍不予采信。

經(jīng)審查,本院認定原審法院認證正確。

本院根據(jù)本案有效的證據(jù)認定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原審被告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有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職權。原審認定正確。

二、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該《條例》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fā)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nèi)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司股東變更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1999]第X號)(以下簡稱《答復》)第四段“上述股東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涉及變更或注銷登記時,除需提交變更、注銷登記的有關文件材料外,還應依據(jù)不同情況,分別提交原法人股東的清算決定或有權機關的財產(chǎn)處置決定,原自然人股東出具的委托書或繼承、遺贈證明等法律文書?!备鶕?jù)以上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首先,應該以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其次,提交變更、注銷登記的有關文件材料;再次,還應依據(jù)不同情況,分別提交原法人股東的清算決定或有權機關的財產(chǎn)處置決定,原自然人股東出具的委托書或繼承、遺贈證明等法律文書。就本案而言,上訴人劉某甲提出變更股東登記并非以公司名義申請而是以自然人身份申請的,且只提供了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和《繼承權公證書》。顯然缺少法定的變更程某要件。

三、原審被告市工商局提出在本案中,占公司51%股份、又是法定代表人的榮知辱死亡后,在沒有依法確認由誰取得其股東地位之前,該公司不可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議決議,因為《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故其根據(jù)國家工商局《答復》中的實體和程某規(guī)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完全符合該《答復》規(guī)定。對于該主張,本院認為《答復》中“……自然人股東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取得其股東地位。”的規(guī)定是實體規(guī)定,原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怎樣取得其股東地位,不屬本案審查范圍,原判對此過多論述不妥,應予糾正;但是根據(jù)相關的程某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應該是在公司確定了新股東之后由公司申請,關于市工商局主張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占公司51%股份、其死亡后該公司不可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議決議,因《答復》中還規(guī)定:“應依據(jù)不同情況,分別提交原法人股東的清算決定或有權機關的財產(chǎn)處置決定,”現(xiàn)市工商局無證據(jù)證明其已收到上述相關決定。

綜上,原審被告對沈陽東陵空壓機有限公司作出的《公司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違反法定程某,原審判決撤銷市工商局2004年7月15日作出的《公司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上訴人劉某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孟浣

代理審判員王鵬

代理審判員王東濤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建華

本判決所依據(jù)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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