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
委托代理人楊燁,新寧縣回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寧支公司,住所地新寧縣X鎮(zhèn)。
負責人羅某某,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銀平,湖南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陳湘佳,新寧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
委托代理人伍銅球,湖南南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
委托代理人唐清平,湖南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錢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寧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新寧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甲、孫某某、李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2009)寧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8月18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燁,上訴人人保財險新寧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銀平,被上訴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湘佳,被上訴人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伍銅球,被上訴人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清平,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19時30分左右,孫某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湘x兩輪摩托車搭載未戴安全頭盔的李某甲之子李某鋼從軍田駛往回龍,途經(jīng)S128線7KM+300M地段,從左超越同向行駛的錢某某駕駛的懸掛偽造的廣x軍牌奇瑞小車后與對向駛來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李某乙駕駛的湘x小車正面相撞。湘x兩輪摩托車倒地后與懸掛偽造的廣x軍牌的小車前保險杠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孫某某受傷,李某鋼當場摔死的重大交通事故。事發(fā)后,錢某某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不保護現(xiàn)場并擅自駕車駛離現(xiàn)場。本次事故經(jīng)新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查,作出新公交認字(2009)第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認為:孫某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夜間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車速,在彎道地段,與對面有會車可能時超車,占道行駛,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和第四項、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乙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夜間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車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應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錢某某懸掛偽造廣x軍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遇后車超車時,措施不當,未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是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且事故后不保護現(xiàn)場,擅自駛離現(xiàn)場,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八條的規(guī)定,故應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甲之子李某鋼未戴安全頭盔乘坐兩輪摩托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是造成其頭部受傷死亡的原因之一,應對其頭部受傷造成死亡負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李某乙向李某甲支付了賠償款x元。另查明,李某乙于2009年1月4日在人保財險新寧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為1年。保單號碼為:x,人保財險新寧支公司的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x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x元。李某鋼死亡后的經(jīng)濟損失經(jīng)審查認定為:1、喪葬費1923.5元/月×6個月=x元;2、死亡賠償金4512.5元/年×20年=x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x元;合計x元。
原審法院認為,孫某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夜間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車速,在彎道地段,與對面有會車可能時超車,占道行駛,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和第四項、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乙未得取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夜間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車速,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應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錢某某懸掛偽造廣x軍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遇后車超車時,措施不當,未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是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且事故后不保護現(xiàn)場,擅自駛離現(xiàn)場,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八條的規(guī)定,故應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甲之子李某鋼未戴安全頭盔乘坐兩輪摩托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是造成其頭部受傷死亡的原因之一,應對其頭部受傷造成死亡負次要責任。新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經(jīng)對事故現(xiàn)場勘查、車輛痕跡進行鑒定和詢問當事人證人等而作出的責任認定書,程序合法,客觀真實,予以采信。錢某某提供的兩份證人證言并不能證明其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的主張,該兩位證人事發(fā)時并不在現(xiàn)場,證言陳述帶主觀推測,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雙方都有過錯的,按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案中錢某某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未對其所有或管理的小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其應對其不投保行為負責,由其承擔第三者在保險責任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的賠償責任。從李某乙和錢某某的過錯程度上比較,認定其過錯責任之比為6:4,故雙方保險責任賠償之比也為6:4。故本案損失由人保財險新寧支公司承擔x.6元,錢某某承擔x.4元,人保財險新寧支公司和錢某某在保險責任賠償限額內(nèi)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孫某某、李某乙、錢某某對李某甲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李某甲提出李某乙已支付的2萬元為喪葬費的主張,因未獲得李某乙的認可,故應以法定喪葬費標準計算,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其提出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要求,因李某鋼的死亡,給其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以及本地的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酌情認定為x元,對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李某甲因李某鋼死亡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x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寧支公司賠償x.6元,由錢某某賠償x.4元;(二)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寧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賠償限額內(nèi)即x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孫某某、李某乙、錢某某對李某甲全部經(jīng)濟損失x元互負連帶賠償責任。以上有履行義務的款項限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付清。案件受理費2980元,訴訟保全費600元,合計3580元,由李某甲負擔300元,孫某某負擔1600元,由李某乙負擔900元,錢某某負擔780元。
上訴人錢某某上訴稱,李某鋼的死亡與錢某某的駕車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錢某某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審超訴訟請求判決;孫某某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二審撤銷原判第一、三項,改判其不承擔任何賠償與連帶賠償責任。
上訴人人保財險新寧支公司上訴稱,原審判令其按照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并于交強險最高限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判第一、二項,改判其與錢某某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平均分攤李某甲的損失。
被上訴人李某甲答辯稱,原審判決錯誤,請求二審判決人保財險新寧支公司承擔x元損失,錢某某承擔1791元的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李某乙答辯稱,原審判決對其已經(jīng)支付的x元賠償款未作處理不當,請求二審查明事實,正確判決。
被上訴人孫某某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證人曾某某的證言,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xiàn)場平面圖,新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新公交認字(2009)第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邵陽市人民檢察院邵檢技鑒(2009)X號法醫(yī)學鑒定書,邵陽市交運司法鑒定所邵交運(2009)交鑒字第X號車輛技術檢驗鑒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保險業(yè)專用發(fā)票,死亡戶口注銷單,機動車駕駛證,診斷證明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在卷,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屬實,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李某乙駕駛的小車在人保財險新寧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人保財險新寧支公司對于李某甲因李某鋼死亡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x元,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x元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因李某乙已經(jīng)賠付了x元,人保財險新寧支公司還應當支付李某甲x元。故原審按照過錯責任比例由李某乙投保的人保財險新寧支公司與錢某某雙方分擔李某鋼死亡的全部賠償責任,并判令孫某某、李某乙、錢某某在全部損失范圍內(nèi)互負連帶責任,既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救濟受害第三者,實現(xiàn)交強險設立的目的,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處理不妥,應予糾正。法律沒有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人保財險新寧支公司上訴稱原審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錯誤的理由成立,應當予以支持,但其要求各機動車平均分擔責任的理由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實體處理不妥,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2009)寧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二、李某甲因李某鋼死亡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x元,李某乙已經(jīng)賠付x元,余款x元由李某乙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寧支公司予以賠償,該款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寧支公司在收到本判決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完畢;
三、駁回李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某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訴訟費及財產(chǎn)保全費3580元,二審訴訟費1150元,共計4730元,由李某乙負擔1500元,孫某某賠償1830元,錢某某負擔800元,李某甲負擔6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廖高飛
審判員朱一泓
代理審判員劉子騰
二○○九年九月二日
代理書記員蔣中意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quán)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因侵權(quán)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quán)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jù)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
==========================================================================================
為盡量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經(jīng)當事人本人申請110.com將對文章內(nèi)容進行技術處理,點擊查看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