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某某,男,漢族。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女,漢族。
二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陳國強、岳世斌,河南商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禹州市百業(yè)隆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某,男,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某,男,漢族。
上訴人吳某某、張某某與被上訴人禹州市百業(yè)隆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業(yè)隆公司)、劉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吳某某、張某某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吳某某、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陳國強、岳世斌,被上訴人百業(yè)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某、被上訴人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原告吳某某與張某某夫妻二人承攬百業(yè)隆公司安裝電纜等部分零星工程,施工后有百業(yè)隆公司第一工程隊隊長劉某某與原告進行結算,共欠原告x元工程款。2009年5月22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工程款x元起訴來院,審理中,被告提供原告領取工程款的9張收到條共計x元的證據(jù)后,原告否認其中的7張收到條計x元為自己書寫,并要求鑒定。2009年9月12日經(jīng)河南檢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7張收到條中的“張某某”簽名字跡,均是張某某書寫。2009年12月3日原告撤訴。2010年4月13日原告再次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所訴被告欠工程款x元,被告提供原告書寫的7張收到條,證明該款被告已支付原告。原告不予認可其中的7張收到條為張某某書寫。經(jīng)鑒定,為原告張某某所寫。原告提出重新鑒定。但未提供應重新鑒定的證據(jù)和理由。該院對其重新鑒定的請求不予采信。原告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第一款,《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吳某某、張某某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560元,由原告承擔。
上訴人吳某某、張某某上訴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2007、2008年劉某某以禹州市百業(yè)隆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一隊隊長的名義,將由其負責的部分工程承包給吳某某、張某某施工,2009年元月份經(jīng)被上訴人劉某某結算還欠x元承包款未支付,經(jīng)多次催要,劉某某多次百般推脫,最后偽造數(shù)張張某某簽名的收到條,但事實上張某某并未收到x元。被上訴人一審中出示的7張收條均系偽造,且不符合常理,其中6張均為2008年7月8日,在同一天內(nèi)領取工程款,不可能出具6張收到條,而正常情況下應出具一張收到條。因此一審對此7張收條草率采信,影響案件公正判決。二、一審中被上訴人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違反證據(jù)的合法性原則,一審不應認可。一審被上訴人提供的豫檢苑司鑒(2009)文鑒字第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違反司法鑒定程序?qū)嶋H操作規(guī)程,在自由樣本數(shù)量極少、嚴重缺乏試驗樣本的情況下河南檢苑司法鑒定中心作出了與客觀事實相悖的鑒定結論,故該鑒定結論不應認可。三,一審法院程序違法。一審中,上訴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一審法院置之不理,以被上訴人不同意重新鑒定為由繼續(xù)開庭審理。綜上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0)禹民一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工程款x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百業(yè)隆公司、劉某某一并辯稱:百業(yè)隆公司與上訴人無任何關系,公司把工程交給劉某某,是劉某某與對方發(fā)生的承攬關系。原審判決正確,工程款x元有張某某出具的收到條為準,一審中有張某某的收到條和幾名證人證明張某某領取工程款。綜上,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吳某某、張某某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本院委托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該所出具粵南(2011)文鑒字第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2008年1月31日收條落款處“張某某”簽名,2008年7月8日的6份收到條收款人處“張某某”簽名與張某某簽名樣本不是同一人書寫。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及本院審查后認為:粵南(2011)文鑒字第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機構程序合法,鑒定人具有鑒定資格,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吳某某、張某某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本院委托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該所出具粵南(2011)文鑒字第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2008年1月31日收條落款處“張某某”簽名,2008年7月8日的6份收到條收款人處“張某某”簽名與張某某簽名樣本不是同一人書寫。
本院認為:劉某某系百業(yè)隆公司工程一隊隊長,其屬履行職務行為,本案工程款應由百業(yè)隆公司支付。依據(jù)吳某某、張某某認可的“07年年底”、“2009年”兩份收條共計x元,該x元應予扣除,故百業(yè)隆公司應支付吳某某、張某某x元。綜上,上訴人上訴理由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能成立部分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二、禹州市百業(yè)隆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吳某某、張某某x元;
三、駁回吳某某、張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560元,由禹州市百業(yè)隆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000元,吳某某、張某某承擔56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60元,鑒定費x元,共計x元,由禹州市百業(yè)隆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擔x元,吳某某、張某某承擔7060元。上述費用由吳某某、張某某墊付部分,待執(zhí)行判決時由禹州市百業(yè)隆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并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葛京濤
代理審判員呂軍尚
代理審判員謝新旗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張亞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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