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男,河南星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女,河南星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訴某告郭某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向被告送達了開庭傳票及應訴某續(xù),2011年6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被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張某某、邢某某均到庭參加訴某。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某,我在本村北責任田內種蒜苗一畝多,我責任田南是被告種的小麥,由于我與被告以前有矛盾,被告對我懷恨在心。2011年3月21日我發(fā)現(xiàn)被告以給其麥田打除草劑名義故意向我的蒜苗打除草劑,致使我責任田內的蒜苗發(fā)黃變死。2011年3月27日,經(jīng)村干部現(xiàn)場測量我的蒜苗地受害面積為0.56畝。故我起訴某求被告賠償我蒜苗損失x元。
被告辯某,我從沒有往原告蒜苗上打過除草劑,且原告說的蒜苗損失也不符合客觀實際,一畝蒜苗最多能賣5000元。原告訴某中說村干部測量并解決過也純屬編造,對原告蒜苗發(fā)黃變死的原因要經(jīng)過有資質的鑒定部門進行鑒定后才能確定,不能憑想象推斷。綜上原告所訴某乏證據(jù)支持,其蒜苗是否有損失,與我都無任何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某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3月21日上午,原告到其蒜苗地里準備挖蒜苗出售,發(fā)現(xiàn)蒜苗發(fā)黃、變矮,蒜苗地中的草已枯萎。當天中午,原告在下地途中遇到了被告,原告質問被告為啥將其蒜苗打死,被告不承認,原、被告雙方言語不合隨即發(fā)生口角,原告追打被告。2011年3月27日,原告到村X村干部要求解決此事,書記王有清委派王賓、田運興到原告蒜苗地查看,因原告的蒜苗地與被告的麥地南北相鄰,王賓、田運興看到郭某麥地的草死亡情況與原告蒜苗地的草死亡情況一樣,憑經(jīng)驗二人斷定原告蒜苗與被告郭某麥地系使用了同一種除草劑。二人丈量原告蒜苗地損失為0.56畝,回來后經(jīng)書記王有清同意給原告出具了證明一份。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對其蒜苗地損失進行評估,經(jīng)本院委托汝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原告蒜苗損失金額為8316元,原告支付評估費200元。
本院認為,損壞他人財產(chǎn)造成損失的,侵權行為人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本案原告的蒜苗地因被打除草劑受損,盡管沒有直接證據(jù)證實是被告所為,但從村委會證明、證人證言及原、被告發(fā)生爭執(zhí)的具體時間及其它相關情況綜合分析,該一系列間接證據(jù)形成了一完整的證據(jù)鏈條,據(jù)此可以斷定被告向原告蒜苗實施了打除草劑的行為。因此本院對被告的辯某不應予以采信。被告行為造成原告蒜苗損失8316元,評估費損失200元,該二項損失被告應予賠償。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周某蒜苗損失8316元,評估費損失200元,合計8516元。
二、駁回原告周某其它訴某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某,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某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杜紅俠
審判員耿建立
審判員王少磊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劍波
附:本案裁判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chǎn);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
為盡量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經(jīng)當事人本人申請110.com將對文章內容進行技術處理,點擊查看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