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時捷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九龍圍道3旌岷x商業(yè)中心B座X室。
法定代表人黃某丙,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許安維,北京市德恒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律師。
被告北京精電蓬遠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永豐產(chǎn)業(yè)基地永捷北路X號B座402、X號。
法定代表人蔡某丁,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某,北京市君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時捷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捷公司)訴被告北京精電蓬遠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電蓬遠公司)及精電蓬遠公司反訴時捷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李春華擔任審判長,法官孫參政、人民陪審員郭艷芹參加的合議庭,分別于2009年6月8日、2009年8月3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庭前證據(jù)交換,并于2009年8月4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時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安維,被告精電蓬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某、于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畢。
原告時捷公司起訴稱,2007年4月以來,時捷公司與精電蓬遠公司簽訂九份關于彩色手機液晶片的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時捷公司從臺灣的生產(chǎn)廠家采購貨源,然后按照精電蓬遠公司通知將貨物交付給其指定的在廣東深圳的使用單位。九份合同共涉及三個品種,即H283、H260、H241,總數(shù)量為x片,交貨期分別為2007年9月、2007年12月、2008年3月。根據(jù)不同的交貨時間,H283的單價分別為美元6.38/片、5.56/片、5.54/片;H260的單價分別為美元5.30/片、5.50/片;H241的單價為美元4.20/片。上述合同簽訂后,時捷公司認真?zhèn)浜秘浳?,并按照合同約定積極履行貨物交付義務。精電蓬遠公司在履行合同之初,均能正常履行合同約定的提貨和付款義務。但自2007年11月以后,精電蓬遠公司開始延遲和拒絕履行提貨義務。雖經(jīng)時捷公司多次催促,但精電蓬遠公司仍然拒不履行其提貨和相應的付款義務。截至2008年5月,精電蓬遠公司實際共計提貨x片,價值美元x元,約合人民幣x.64元;拒絕提貨數(shù)量為x片,價值x美元,約合人民幣x.36元。
在精電蓬遠公司嚴重違約的情況下,為避免造成更大的經(jīng)濟損失,時捷公司不得不臨時尋求其他買家。到目前為止,時捷公司被迫以低于上述合同價格向其他第三方轉(zhuǎn)售被精電蓬遠公司拒絕提貨和付款的貨物共計x片,其中產(chǎn)生的價差損失為x美元,約合人民幣x元(按中國人民銀行2008年9月8日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以6.84:1的匯率計算)。精電蓬遠公司對此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截至本訴狀提起之日,除已轉(zhuǎn)售的貨物之外,目前被精電蓬遠公司拒絕提貨的庫存數(shù)量尚有x片,價值x美元,約合人民幣x元。為了盡量減少損失,時捷公司在提起訴訟同時繼續(xù)尋求其他買家處理該庫存貨物,目前已基本處理完畢,其中產(chǎn)生的價差損失為美元x.74元,約合人民幣x.74元(按中國人民銀行2008年9月8日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以6.84:1的匯率計算)。精電蓬遠公司對此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時捷公司認為,精電蓬遠公司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違背雙方合同約定,構成明顯的違約行為,并給時捷公司造成了重大經(jīng)濟損失,嚴重損害了時捷公司的合法權益?,F(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精電蓬遠公司賠償損失人民幣x元;2、判令精電蓬遠公司賠償損失共計人民幣x.74元;3、判令精電蓬遠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針對時捷公司的起訴,精電蓬遠公司答辯稱:不同意時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請求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一、雙方之間的買賣行為應以《訂購合同》為準,時捷公司提交的九份采購訂單并不是合法成立、雙方真實履行的合同。1、該采購訂單只有精電蓬遠公司蓋章,在法律上僅是精電蓬遠公司的要約,時捷公司并沒有做出承諾。合同法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因此該采購訂單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合同并未成立。雙方實際履行的是《訂購合同》,而不是這九份采購訂單。2、采購訂單中已明確規(guī)定成立及生效的條件,即:供需雙方各執(zhí)一份,簽字或蓋章生效。簽字蓋章屬法定合同成立要件,而實際并未達到,因此合同未成立,進而也未生效。3、時捷公司在《訂購合同》上加蓋印章是對合同條款的認可與權利義務的確認,雙方均是按照《訂購合同》約定的品種、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等來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精電蓬遠公司積極履行了提貨付款義務,不存在延遲和拒絕提貨的問題。所以雙方履行的基礎并不是采購訂單,訂單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
二、《訂購合同》均有獨立生成的編號,時捷公司開具的發(fā)票及報關憑證的編號均與《訂購合同》一致,均可證明合同履行情況。雙方從建立業(yè)務關系以來,共簽訂了66份正式買賣合同,即《訂購合同》?!队嗁徍贤肪歇毩ⅰ⑾鄳木幪?,此編號在采購訂單中并不存在。采購訂單僅生成“系統(tǒng)訂單號”,而在該“系統(tǒng)訂單號”項下可能存在若干筆合同號,或者一個合同號項下存在若干訂單號。因為訂單中的數(shù)量、型號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會出現(xiàn)增減,簽訂合同時需要將訂單進行拆分或整合。時捷公司開具的發(fā)票中和海關報關手續(xù)上均注明了具體對應的合同號碼,恰恰證明雙方履行的是《訂購合同》,而非訂單。
三、時捷公司要求精電蓬遠公司賠償轉(zhuǎn)賣差價損失屬于無理要求,因其自己原因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按訂單數(shù)量履行自行購進超過實際買賣合同的貨物完全是由于時捷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屬于其自己過錯或重大過失,此自行擴大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與精電蓬遠公司無關,精電蓬遠公司對此沒有過錯。精電蓬遠公司僅有依照買賣合同所規(guī)定的數(shù)量和價款履行的義務,而且根據(jù)證據(jù)顯示已經(jīng)完全履行了合同項下的提貨義務。
被告精電蓬遠公司反訴訴稱:自2007年初,精電蓬遠公司與時捷公司即存在業(yè)務往來,每次均由精電蓬遠公司與時捷公司簽訂《訂購合同》,雙方約定商品名稱及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總值、包裝、付款條件、保險、裝運時間、裝運口岸、目的口岸、裝運嘜頭、驗收及提出異議期限、質(zhì)量保證等條款,并由雙方以傳真的方式簽字蓋章后生效。在合作前期,盡管時捷公司存在交期延誤的問題,但精電蓬遠公司本著雙方的友好合作,均自行承擔損失,解決了與客戶之間因時捷公司交期延誤所引發(fā)的矛盾,精電蓬遠公司根據(jù)《訂購合同》的約定按約支付了所有款項。
2008年7月8日,雙方簽訂了x《訂購合同》,合同約定時捷公司在2008年7月17日交貨TFT-x-08-56液晶片x片,但時捷公司未予交貨。2008年7月17日,雙方簽訂了x《訂購合同》,合同約定時捷公司在2008年7月25日交貨TFT-x-08-56液晶片x片,但時捷公司僅延遲交貨x片,尚有x片未交貨。經(jīng)精電蓬遠公司多次催貨,時捷公司拒不交付上述貨物,導致時捷公司徹底違約,同時也導致精電蓬遠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后徹底違約。精電蓬遠公司曾多次要求時捷公司積極解決問題,但均被時捷公司拒絕。無奈之下,精電蓬遠公司與客戶反復協(xié)商,在2009年4月21日,精電蓬遠公司與客戶簽訂了《關于取消VP-x,VP-x的協(xié)議書》。經(jīng)過協(xié)商與減免,由精電蓬遠公司賠償由于精電蓬遠公司不能供貨而給客戶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88萬元,此款項已于2009年4月24日即時捷公司起訴前期,由精電蓬遠公司支付給了客戶。
綜上所述,由于時捷公司的徹底違約,導致精電蓬遠公司違約并賠償給第三方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88萬元,鑒于上述損失系時捷公司徹底違約所引起,因此,精電蓬遠公司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依法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時捷公司支付因其違約而導致的精電蓬遠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88萬元及該款項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判令時捷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和其他費用。
針對精電蓬遠公司的反訴,時捷公司答辯稱:
1、雙方之間買賣關系成立的標準是“VP電子采購訂單”,交貨時簽訂的“訂購合同”是裝運合同,主要提供進口報關使用。雙方的買賣關系、或稱契約關系、或稱合同關系事實上是以“VP電子采購訂單”為準的,不能因為在每一批貨物裝運時,為報關進口需要所簽訂的“訂購合同”而否認“VP電子采購單”的效力。精電蓬遠公司應履行采購訂單所規(guī)定的有關法律義務,即提貨義務、按時貨款義務等。
2、“VP電子采購單”與“訂購合同”的作用各有不同,有不同的用途。前者的作用是雙方達成一致成立的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后者作用是貨物報關進口時,為了符合海關審核單據(jù)、查驗貨物的需要所應盡的義務。
3、精電蓬遠公司提出的二份“訂購合同”沒有足量裝運的原因,是由于其未及時履行采購訂單規(guī)定的貨款支付義務,時捷公司在等值基礎上迫不得已采取合法抗辯行為,責任應由精電蓬遠公司承擔。
時捷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精電蓬遠公司向時捷公司發(fā)出的“VP電子采購訂單”9份。證明雙方構成合法買賣合同關系,其中明確了供貨的規(guī)格、單價、數(shù)量(x片)、交貨日期和付款條件等。
精電蓬遠公司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該證據(jù)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認為該電子采購訂單只是精電蓬遠公司的要約,均沒有時捷公司的蓋章或簽字確認,該電子采購訂單作為合同不符合雙方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不成立也不生效。
證據(jù)2、時捷公司向精電蓬遠公司開具的8張收款發(fā)票。證明時捷公司依據(jù)訂單確定的價格和每批實際交貨的數(shù)量向精電蓬遠公司開具收款發(fā)票,精電蓬遠公司據(jù)以向時捷公司支付貨款。
精電蓬遠公司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該證據(jù)不能證明訂單的真實履行情況,認為發(fā)票中記載了合同號,數(shù)量、價格等均與訂購合同一致,因此發(fā)票只能證明訂購合同的履行,而不能證明訂單的履行。
證據(jù)3、精電蓬遠公司簽收貨物的收據(jù)8份(實際上是8份委托書,根據(jù)委托內(nèi)容,時捷公司認為就是簽收貨物收據(jù)。)。證明精電蓬遠公司在不同的交貨期共收到9份訂單項下的交貨數(shù)量是x片,截至2008年5月,精電蓬遠公司違反合同關于數(shù)量的規(guī)定拒絕提貨和付款的數(shù)量達x片。
精電蓬遠公司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該委托書不是收據(jù),只是其尋找的司機到時捷公司處提貨時核對身份所用的手續(xù),只能作為對司機運輸行為的確認,雙方在訂購合同中約定的CF深圳交貨條件從沒有變更。該委托書是精電蓬遠公司與司機簽訂的,只起到介紹或證明其身份的作用,不足以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捷公司主張委托書是收據(jù)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證據(jù)4、時捷公司與第三方的轉(zhuǎn)售合同,共20份。
證據(jù)5、時捷公司為轉(zhuǎn)售的第三方開具的收款發(fā)票,共21份。上述兩份證據(jù)證明,時捷公司為減少損失向其他需求商轉(zhuǎn)售同樣規(guī)格、型號的貨物,因此造成差價損失共計x美元。
精電蓬遠公司認為該兩份證據(jù)是關于時捷公司與第三方的,故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并認為時捷公司自行采購貨物,又另行出售,本身應視為其正常經(jīng)營行為,與精電蓬遠公司簽訂合同及履行情況無任何關聯(lián)性。
證據(jù)6、雙方就合同履行情況往來的電子郵件。證明精電蓬遠公司拒絕提貨的根本原因是價格問題,其在單方面提出不合理的減價要求沒有實現(xiàn)后,采取了拖延提貨、拒絕提貨、拒絕付款的行為,從而構成重大違約事實。
精電蓬遠公司認為該證據(jù)沒有經(jīng)過公證程序,對其真實性表示無法確認,不予認可;從證據(jù)內(nèi)容上也均不能證明時捷公司的主張,認為憑電子郵件并不能修改合同內(nèi)容,這不是雙方就合同達成的補充協(xié)議。
精電蓬遠公司針對時捷公司的起訴,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明細單及訂購合同共計66份。是雙方從2007年2月2日開始到2008年8月5日止簽訂的所有合同,證明雙方之間的業(yè)務往來并不是以《采購訂單》的形式發(fā)生的,《訂購合同》為雙方業(yè)務往來過程中唯一被認可的合同形式。
證據(jù)2、8張發(fā)票。此8張發(fā)票是時捷公司提交證據(jù)的一部分,該8張發(fā)票對應的合同為精電蓬遠公司所提交上述證據(jù)中的部分合同,證明這些合同已經(jīng)完全履行,精電蓬遠公司所提交的上述合同為雙方采購的唯一合法合同。
時捷公司對精電蓬遠公司所提供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精電蓬遠公司為支持其反訴請求,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訂購合同2份。證明雙方于2008年7月8日簽訂的編號為x號《訂購合同》,時捷公司至今尚有x片液晶片尚未交貨;2008年7月17日簽訂的編號為x號《訂購合同》,時捷公司至今尚有x片液晶片尚未交貨,以上兩份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均已生效,并約定了明確的交貨時間及付款時間。
證據(jù)2、產(chǎn)品買賣合同。證明雙方簽訂的x號、x號《訂購合同》后,精電蓬遠公司與北京匯海天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海天成公司)分別于2008年7月11日、2008年7月22日簽訂合同號為VP-x、VP-x的《產(chǎn)品買賣合同》,約定精電蓬遠公司在2008年7月31日和2008年8月12日之前分別向匯海天成公司交付x液晶片x片和x片。
證據(jù)3、關稅繳款書、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報關單、核銷單、匯款申請書、委托書、載貨清單和發(fā)票。證明時捷公司履行了2008年7月17日X號《訂購合同》項下x片液晶片的供貨義務,尚有x片未交貨。
證據(jù)4、通知函。證明:由于時捷公司未按照約定供貨,導致精電蓬遠公司不能按期向匯海天成公司交貨,精電蓬遠公司于2008年9月4日向時捷公司發(fā)出通知函,要求其盡快履行供貨義務并承擔因延期供貨導致的所有損失。
證據(jù)5、匯海天成公司函件。證明:因精電蓬遠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匯海天成公司交貨,匯海天成公司于2008年9月2日向精電蓬遠公司發(fā)函,要求在10日內(nèi)全部履行供貨義務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證據(jù)6、協(xié)議書。證明:因時捷公司的根本違約行為,導致精電蓬遠公司與匯海天成公司的買賣合同無法履行,精電蓬遠公司與匯海天成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簽訂《關于取消VP-x、VP-x的協(xié)議書》,雙方于即日解除了該兩份合同,同時,精電蓬遠公司應向匯海天成公司賠償88萬元損失。
證據(jù)7、電匯憑證、收據(jù)。證明:精電蓬遠公司根據(jù)與匯海天成公司簽訂的《解除協(xié)議書》以電匯的方式向匯海天成公司支付賠償金88萬元,匯海天成公司受到該款項后向精電蓬遠公司開具了收據(jù)。
時捷公司針對精電蓬遠公司所提供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
針對精電蓬遠公司的反訴,時捷公司提出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雙方之間往來的電子郵件(打印件)2封。證明:時捷公司對訂單價格提出修改,精電蓬遠公司同意修改,雙方通過采購訂單確立買賣關系。
證據(jù)2、雙方往來電子郵件24封(打印件)。證明雙方是根據(jù)“采購訂單”的數(shù)量、價格組織貨源和安排交貨,精電蓬遠公司違反“采購訂單”的支付條件、拖欠貨款的事實。
精電蓬遠公司認為上述電子郵件均未經(jīng)合法的確認,對其真實有效性不予認可。并且認為,即使這些郵件是真實存在的,其內(nèi)容也不能證明時捷公司的主張,只能證明雙方對數(shù)量、價格進行協(xié)調(diào)的過程,反而恰恰證明了精電蓬遠公司的主張:雙方對訂單的數(shù)量、價格進行多次協(xié)調(diào),確定最終的數(shù)量、價格后雙方簽訂正式的采購合同,根據(jù)正式的采購合同來履行。同時,協(xié)調(diào)的過程也充分證明時捷公司遲遲未發(fā)貨給精電蓬遠公司造成損失的事實。
證據(jù)3、雙方簽訂的3份“采購訂單”和2份“訂購合同”。證明“訂購合同”是依據(jù)“采購訂單”的價格、數(shù)量而訂立的實際交貨合同、報關合同。
精電蓬遠公司認為,在雙方對價格、數(shù)量沒有異議的部分情況下,采購訂單上的數(shù)量和價格與訂購合同一致,時捷公司的主張與精電蓬遠公司的意見并不沖突,但最終形成的是雙方簽字蓋章的采購合同。
證據(jù)4、時捷公司致精電蓬遠公司的函和外匯證明(均為復印件)。證明時捷公司未足量交貨的原因是精電蓬遠公司違反支付義務,時捷公司未足量交貨是行使抗辯權。
因時捷公司未提供證據(jù)原件,精電蓬遠公司表示無法核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有效性,故不予質(zhì)證。
根據(jù)庭審舉證、質(zhì)證和審理情況,并結合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時捷公司與精電蓬遠公司雙方自2007年至2008年間發(fā)生了多筆業(yè)務往來,由時捷公司從臺灣生產(chǎn)廠家采購的彩色手機液晶片向精電蓬遠公司銷售,同時時捷公司也將采購的彩色手機液晶片向其他數(shù)家需求方銷售。
精電蓬遠公司于2007年4月27日、2007年4月28日、2007年6月21日、2007年6月22日、2007年6月23日、2007年11月19日、2008年3月7日、2008年3月14日、2008年3月14日分別向時捷公司發(fā)出編號為VP/DZ/x、VP/DZ/x、VP/DZ/x、VP/DZ/x、VP/DZ/x、VP/DZ/x、VP/DZ/x、VP/DZ/x、VP/DZ/x的“VP電子采購訂單”,合計9份。采購訂單中的內(nèi)容包括產(chǎn)品的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運輸方式、付款條件、交貨地址等,沒有載明交貨方式和交貨期限。采購訂單中均載明:本合同一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zhí)一份,簽字或蓋章生效。時捷公司提供的9份采購訂單涉及的產(chǎn)品包括x、x、x三個品種,總數(shù)量共計x片。同一型號產(chǎn)品在不同時間的采購訂單上的價格有所不同。該9份采購訂單上面均有精電蓬遠公司的簽章,而均沒有時捷公司的簽字或者蓋章。
時捷公司與精電蓬遠公司在業(yè)務往來過程中,雙方自2007年2月2日至2008年8月5日總共簽訂66份訂購合同。2008年7月8日,雙方簽訂了編號為x的《訂購合同》,合同約定貨物名稱為x液晶片,供貨數(shù)量為x片,單價為每片2.30美元,總價款為x美元,發(fā)貨時間為2008年7月17日前。2008年7月17日,雙方簽訂了編號為x的《訂購合同》,合同約定貨物名稱為x液晶片,數(shù)量為x片,單價為每片2.30美元,總價款為x美元,發(fā)貨時間為2008年7月25日前。該兩份合同除約定上述內(nèi)容外,還均約定了包裝、付款方式和期限、保險、裝運和目的口岸、驗收及提出異議期限、質(zhì)量保證等其他條款和內(nèi)容。雙方均在兩份合同上簽章和簽字。上述兩份合同簽訂后,x號《訂購合同》約定的x片x液晶片,時捷公司至今未交貨;x號《訂購合同》約定的x片x液晶片,時捷公司僅交貨x片,其余x片至今未交貨。至此,該兩份合同項下時捷公司未交貨數(shù)量共計x片。
2008年9月4日,精電蓬遠公司就上述兩份合同時捷公司未交貨問題,向時捷公司發(fā)出“通知函”。精電蓬遠公司在該函中告知:由于時捷公司未按期交貨,已引起精電蓬遠公司客戶的強烈不滿,客戶限期要求精電蓬遠公司交貨,如屆時精電蓬遠公司未能交貨,精電蓬遠公司將承擔客戶因此產(chǎn)生的待料、違約損失和既得利益等損失。為此,精電蓬遠公司在該函中要求時捷公司在收到本函件后,于2008年9月11日之前履行交貨義務,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時捷公司承擔。
2008年7月11日,精電蓬遠公司與案外人北京匯海天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海天成公司)簽訂編號為VP-x的《產(chǎn)品買賣合同》,約定匯海天成公司從精電蓬遠公司購買x液晶片x片,單價每片22.57元人民幣,含稅金額x.70元,交貨期為2008年7月31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精電蓬遠公司不能按時交貨,則逾期一日,精電蓬遠公司須向匯海天成公司支付合同總價值每日百分之一的違約金。雙方還約定了其他內(nèi)容。2008年7月22日,時捷公司與匯海天成公司簽訂編號為VP-x的《產(chǎn)品買賣合同》,約定匯海天成公司從精電蓬遠公司購買x液晶片x片,單價每片22.57元人民幣,含稅金額x.30元,交貨期為2008年8月12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精電蓬遠公司不能提供約定的貨物,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全部履行,精電蓬遠公司除應向匯海天成公司承擔每日百分之一的賠償責任外,如精電蓬遠公司原因,匯海天成公司不能按期向客戶交貨的,匯海天成公司有權向精電蓬遠公司要求賠償待料、違約損失和既得利益損失。雙方還約定了其他內(nèi)容。上述兩份合同簽訂后,精電蓬遠公司除于2008年8月4日向匯海天成公司供貨1000片外,其余x片至今未供貨。
2008年9月2日,匯海天成公司致函精電蓬遠公司,就其沒有收到精電蓬遠公司在雙方上述合同中承諾交付的x片液晶片,聲明要求精電蓬遠公司在2008年9月12日24時前交付,否則,精電蓬遠公司對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承擔全部責任。但精電蓬遠公司在匯海天成公司限定的最后交貨時間沒有交付。
2009年4月21日,精電蓬遠公司和匯海天成公司雙方簽訂了《關于取消VP-x、VP-x的協(xié)議書》,鑒于精電蓬遠公司不能提供雙方所簽上述兩份《產(chǎn)品買賣合同》中約定的x片液晶片,致使匯海天成公司客戶已取消訂單,因此造成匯海天成公司損失超過200萬元人民幣,雙方所簽《產(chǎn)品買賣合同》已無履行必要,雙方經(jīng)反復友好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1、精電蓬遠公司一次性支付匯海天成公司x元人民幣,作為精電蓬遠公司延遲交付和無法履行合同的違約金、匯海天成公司購入物料損失和其違約損失的補償;2、本協(xié)議履行后,非由精電蓬遠公司引起,匯海天成公司不再就上述《產(chǎn)品買賣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物料損失向精電蓬遠公司索償;3、匯海天成公司自行處理上述《產(chǎn)品買賣合同》所遺留的物料,無論產(chǎn)生更大的虧損與否,均與精電蓬遠公司無關;精電蓬遠公司已經(jīng)履行的1000片液晶片,由精電蓬遠公司向匯海天成公司開出發(fā)票,匯海天成公司另行付款;4、精電蓬遠公司于本協(xié)議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nèi)向匯海天成公司支付上述款項,匯海天成公司收到精電蓬遠公司付款后,向精電蓬遠公司開出正式發(fā)票;5、此協(xié)議作為解決雙方所簽上述《產(chǎn)品買賣合同》履行事宜的最終約定,雙方均無異議;6、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雙方所簽上述《產(chǎn)品買賣合同》正式取消,如精電蓬遠公司不能按期付款,則匯海天成公司有權直接要求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要求精電蓬遠公司按照每日百分之一的違約金向匯海天成公司進行賠償。該協(xié)議簽訂后,精電蓬遠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向匯海天成公司支付違約賠償金人民幣x元。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的管轄權問題。
時捷公司系香港企業(yè),以買賣合同糾紛對精電蓬遠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币蚓娕钸h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海淀區(qū),屬本院轄區(qū),故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二、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庭審中,本案雙方當事人均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作為處理本案的依據(jù)。據(jù)此,本院確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作為處理本案爭議的準據(jù)法。
三、關于時捷公司的本訴訴訟請求。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雙方之間業(yè)務往來履行的依據(jù)是采購訂單,還是訂購合同。這是時捷公司本訴請求得以成立的前提。
時捷公司提供的在案9張采購訂單均載有“本合同壹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zhí)一份,簽字或蓋章生效”、“生效時間/交期:定單實際生效日為交期前28天,到貨日須控制在交期的前后2天”的內(nèi)容。但訂單上面僅有采購方精電蓬遠公司的簽字蓋章,而沒有供貨方時捷公司的簽字或蓋章。訂單上雖然載明“定單實際生效日為交期前28天”,但訂單中對“交期”即交貨日期并未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币蛏鲜鲇唵紊现挥芯娕钸h公司單方的簽字蓋章,沒有時捷公司的簽字或蓋章,因此首先,該訂單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成立的要件;其次,根據(jù)訂單所載明的內(nèi)容,雙方簽字或蓋章亦為訂單生效要件,因時捷公司的未在訂單上簽字或蓋章,因此,訂單亦未生效;再次,同樣根據(jù)訂單所載明的內(nèi)容,訂單實際生效日為交貨日期前28天,因訂單中未確定交貨日期,所以訂單的生效時間也就無從確定。
庭審過程中,針對精電蓬遠公司依據(jù)兩份訂購合同追究時捷公司未履行供貨義務違約責任的反訴請求,時捷公司承認精電蓬遠公司所主張的兩份《訂購合同》項下貨物其沒有供貨和沒有完全供貨的事實,并稱其原因是由于精電蓬遠公司此前欠付其他貨款。時捷公司此陳述顯然與其關于雙方履行的依據(jù)是訂單而不是訂購合同、訂購合同只不過是應付海關通關需要的形式之主張,自相矛盾。
綜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訂單中對訂單生效條件及生效時間的限定、表述,訂單作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既未成立,亦未生效。時捷公司以未確定交貨日期、也無從確定生效時間的訂單為依據(jù),追究精電蓬遠公司延遲和拒絕提貨的違約責任,要求其承擔貨物轉(zhuǎn)售差價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精電蓬遠公司關于雙方買賣關系履行的依據(jù)雙方簽署的正式訂購合同之抗辯主張,本院予以采信。
四、關于精電蓬遠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
根據(jù)精電蓬遠公司為支持其反訴請求所提供的有效在案證據(jù),因雙方所簽x號《訂購合同》項下x片x液晶片和x號《訂購合同》項下x片x液晶片的供貨義務,時捷公司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并因此導致精電蓬遠公司不能向其合同相對方匯海天成公司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致使精電蓬遠公司向匯海天成公司實際承擔了88萬元的違約賠償。該賠償款系因時捷公司違約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供貨義務而給精電蓬遠公司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時捷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供貨的違約行為和精電蓬遠公司因此所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之間具有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時捷公司對精電蓬遠公司上述88萬元經(jīng)濟損失應予賠償,同時時捷公司還應賠償精電蓬遠公司該88萬元的相應利息損失。利息起算時間應自2009年4月27日即精電蓬遠公司向匯海天成公司實際支付該88萬元違約賠償金之日開始計算,精電蓬遠公司主張自2009年4月25開始計算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除此之外,精電蓬遠公司其他反訴請求具備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駁回時捷電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時捷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北京精電蓬遠電子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八十八萬元及該款項自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北京精電蓬遠電子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二萬九千七百三十三元,由時捷電子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一萬二千六百七十六元,由時捷電子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時捷電子有限公司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北京精電蓬遠電子有限公司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并按照不服本院判決數(shù)額的部分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李春華
代理審判員孫參政
人民陪審員郭艷芹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劉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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