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陽市分行赫山支行
負責人余某,系該行行長。
地址:益陽市X路X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裕翟撔锌蛻艚?jīng)理,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益陽市人,農(nóng)民,?。裕?。
被告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益陽市人,農(nóng)民,?。裕?/p>
被告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益陽市人,農(nóng)民,?。裕?。
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陽市分行赫山支行(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永忠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某,三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某,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某,原告與被告蔡某甲于2010年4月1日簽訂農(nóng)戶貸款借款合同,被告蔡某甲向原告借款現(xiàn)金3萬元。合同約定借款到期日為2011年3月21日、年利息為6.903%、超期利率為8.2836%。該借款合同由被告蔡某乙、蔡某丙進行擔保。合同到期后,被告蔡某甲沒有向原告償還本金及利息,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某法院要求被告蔡某甲償還原告本金及利息,被告蔡某乙、蔡某丙負連帶責任。
三被告均未進行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蔡某甲于2010年4月1日簽訂農(nóng)戶貸款借款合同,被告蔡某甲向原告借款現(xiàn)金3萬元。合同約定借款到期日為2011年3月21日、年利息為6.903%、超期利率為8.2836%。被告蔡某乙、蔡某丙為合同保證人,合同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到期后,被告蔡某甲未履行償還義務。
以上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記錄在卷、有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記賬憑證復印件、農(nóng)戶貸款借款合同復印件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蔡某甲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蔡某甲應當按照合同履行還款義務。被告蔡某乙、蔡某丙對原告與被告蔡某甲簽訂的貸款合同自愿進行擔保,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蔡某乙、蔡某丙應當依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故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0六條、第二百0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某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蔡某甲償還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陽市分行赫山支行本金x元及利息2045元(從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5月25日),另付利息從2011年5月26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按年利率8.2836%計算。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付清。
二、被告蔡某乙、蔡某丙對上述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00元,由被告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連帶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某,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某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黃永忠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唐勝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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