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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荷塘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某丙、宋某丁、宋某戊、洪某、株洲市天成聯(lián)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成

當事人:   法官:   文號: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衡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路X號。

負責人姚某,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馬某某,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丙,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某?。ㄏ禇钅潮L子),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某戊(系楊某丙之次子),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洪某,女。

四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超,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株洲天成聯(lián)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路X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袁文,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南恒利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區(qū)寶馬某X號。

法定代表人羅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某己,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鎮(zhèn)X路。

負責人沈某,該支公司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龍某,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城市X街交通警察三大隊八樓。

負責人趙某庚,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鄧某,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文某辛,男。

二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蔣建家,廣東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歐敏,男。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荷塘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某丙、宋某丁、宋某戊、洪某、株洲市天成聯(lián)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成公司)、湖南恒利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利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湘潭支公司)、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晉城支公司)、龍某、鄧某、文某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2010)東民一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同年8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財保荷塘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某乙、馬某某,被上訴人楊某丙、宋某丁、宋某戊、洪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超、被上訴人天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袁文、被上訴人恒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某己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財保湘潭支公司、人壽財保晉城支公司、龍某、鄧某、文某辛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2010年9月2日6時30分許,文某辛(持A2照)駕駛湘x重型半掛牽引車(湘x掛)途經(jīng)京港澳高速公路XKM+500M(由南往北)處時,遇任鐵強(持C1照)駕駛湘x車型普通貨車乘載董谷良等5人在道路上施工作業(yè),湘x車先撞倒超車道上的施工員董谷良,再撞上停于超車道上湘x車尾部,爾后車輛失控穿過中央隔離帶,與對向車道(由北往南)上由李某駕駛的晉x小轎車相撞,造成董谷良、李某、宋某強、胡家功、殷守民、王某頭當場死亡,三車及公路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湖南省高速公安廳交警總隊高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cè)宋哪承榴{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規(guī)定時速,在視線良好,行經(jīng)有部分警示標志的施工路段時,未及時發(fā)現(xiàn)并采取有效措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某十八條第某款“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和八十四條:“機動車通過施工路段時,應當注意警示標志,減速行駛?!敝?guī)定,其過錯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湖南恒利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在施工時未完全按照《公路養(yǎng)護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相關的規(guī)定進行施工作業(yè),以及養(yǎng)護施工車輛未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并且任鐵強未按規(guī)定停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某十五條第某款“道路養(yǎng)護施工單位在進行養(yǎng)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規(guī)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yǎng)護施工作業(yè)車輛應當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其過錯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湖南恒利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及任鐵強應共同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宋某強、胡家功、殷守民、王某頭在此事故中無與事故發(fā)生有相關作用的違法行為,不負此事故責任。

另查明,楊某丙系宋某強之妻,宋某丁系寧富強之長子,宋某戊某宋某強之次子,洪某系宋某強之母。恒利公司系事發(fā)路X路的施工單位。湘x重型半掛車(湘x掛)的實際車主為鄧某,法定車主為天成公司,其中湘x車在荷塘公司投有交強險、第某者責任險(責任限額x元);湘x掛車在荷塘公司投有交強險及第某者責任險(責任限額x元)及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第某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每人x元,財產(chǎn)損失無責任限額);湘x輕型貨車法定車主為龍某,湘x車在被告湘潭公司投有交強險及第某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x元)。

再查明,宋某強生前系河南省寧陵縣X路管理局職工,其戶籍性質(zhì)系非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

還查明,本案文某辛系鄧某的雇用司機,事故發(fā)生后被株洲市X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本案另一事故責任人任鐵強系龍某的雇員。

對于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原審認定如下:

一、關于楊某丙、宋某丁、宋某戊、洪某的各項損失賠償數(shù)額的問題。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法院確認楊某丙、宋某丁、宋某戊、洪某的各項損失共計x.2元。具體情況如下:1、死亡賠償金x.2元;2、喪某x元;3、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x元(因楊某丙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喪某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故本案只將洪某列入被撫養(yǎng)人范圍x元×5年/2人);4、交通費1200元(以3人次往返一次400元為限);5、住宿費1200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x元。

二、關于本案責任承擔的問題。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潭耒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案事故責任的認定并無不當,可以作為本案劃分責任的依據(jù)。文某辛對釀成此次事故,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鄧某是肇事車湘x(湘x掛)貨車的實際車主,對其雇員文某辛造成的交通事故,應承擔賠償責任。又因文某辛具有重大過錯,故應與鄧某承擔連帶責任。天成公司作為湘x(湘x掛)貨車的法定車主,因其對掛靠車輛湘x(湘x掛)貨車收取掛靠經(jīng)營費用,故亦應與文某辛、鄧某承擔本案相應的賠償責任。恒利公司與龍某雇傭的司機任鐵強兩者的過錯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恒利公司與任鐵強的雇主龍某應共同承擔30%的責任,且互負連帶責任。

三、關于各保險公司保險金額賠付問題。

1、關于交強險賠付問題。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某條之規(guī)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目應賠償包括精神撫慰金、喪某、死亡補償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被告財保荷塘支公司、財保湘潭支公司、人壽財保晉城支公司均應在上述項目范圍內(nèi)對四原告的損失優(yōu)先予以賠付。因本起交通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根據(jù)等分原則,財保荷塘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先賠付楊某丙、宋某丁、宋某戊、洪某x.67元(x元÷6人),財保湘潭支公司應在交強責任限額內(nèi)先行賠付楊某丙、宋某丁、宋某戊、洪某x.33元(x元÷6人),共計x元(包括楊某丙、宋某丁、宋某戊、洪某精神撫慰金x元在內(nèi))。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某條之規(guī)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共造成6人死亡,其中包括胡家功在內(nèi)的5人系晉x小轎車的車上人員,故人壽財保晉城支公司不應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

2、關于第某者責任險賠付問題。(1)關于第某者責任險是否一并審理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某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某者造成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某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四楊某丙、宋某丁、宋某戊、洪某可以直接對各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各保險公司在第某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直接賠付保險金。故第某者責任險應當一并審理。(2)關于財保荷塘支公司第某者責任險賠付問題。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均應遵循最大誠信原則。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某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庇喠⒑贤瑫r,保險人應承擔說明義務,特別是對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保險人應承擔告知義務。②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吨袊kU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性質(zhì)等有關問題的批復》第某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規(guī)定有關說明義務的同時,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但僅僅采用將保險條款送交投保人閱讀的方式,不構成對說明義務的履行。保險公司應當根據(jù)保險合同簽訂的具體情況,采用適當、充分的方式明確提示投保人,盡量使其明確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的內(nèi)容,確保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損害。因此,僅憑保險合同條款的記載,不能作為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的依據(jù)。③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舉證責任。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保險公司如主張自己履行了說明義務,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財保荷塘支公司在為湘x(湘x掛)車為辦理投保手續(xù)時,其特別約定欄中投保人簽名簽章處的簽名是財保荷塘支公司業(yè)務員張玲珍的名字,據(jù)此有足夠的理由相信,湘x(湘x掛)車的投保單系由張玲珍填寫。因財保荷塘支公司在庭審中沒有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其在辦理湘x(湘x掛)車的投保手續(xù)時,已就“主車與掛車連接為一體使用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人財保荷塘支公司只按主車的第某者責任限額賠償”的免責條款,向天成公司履行了充分的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天成公司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天成公司要求財保荷塘支公司在湘x(湘x掛)車的主車及掛車的第某者責任險的限額x元內(nèi)賠付楊某丙、宋某丁、宋某戊某某保險金的主張,該院予以采納。(3)關于財保湘潭支公司第某者責任險的賠付問題。龍某雇傭的司機任鐵強,持C1型駕照駕駛湘x輕型普通貨車,而根據(jù)國家法律規(guī)定,持C1型駕照準駕輕型普通貨車。因此,財保湘潭支公司拒賠第某者責任險于法無據(jù)。另財保湘潭支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實龍某的湘x貨車在事發(fā)當時從事的是收取運費或租金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性活動。故對財保湘潭支公司關于湘x貨車因從事營業(yè)運輸而拒賠的主張,該院亦不予支持。綜上,因財保荷塘支公司與天成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沒有附加不計免賠率特別約定,其特別約定的內(nèi)容僅為營業(yè)用車每案絕對免賠額300元,故財保荷塘支公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應賠償三責險保險金x元(x元×85%-主車、掛車的絕對免賠額600元);因財保湘潭支公司與龍某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亦沒有附加不計免賠率特別約定及每案絕對免賠額的相關約定,故財保湘潭支公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應賠償三責險保險金x元(x元×95%)。故根據(jù)等分原則,財保荷塘支公司、財保湘潭支公司在本案中應支付四楊某丙、宋某丁、宋某戊、洪某三責險保險金分別為x.33元(x元÷6人)、x.33元(x元÷6人)。

3、關于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賠付問題。湖南省汽車摩托車(整車)產(chǎn)品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授權站于2010年9月4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檢驗報告載明,湘x半掛車系空載,總質(zhì)量約為x千克。據(jù)此可以認定湘x半掛車事發(fā)當天系空載,故被告財保荷塘支公司不應承擔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理賠責任。

原審認為,被告文某辛、恒利公司及任鐵強忽視交通安全,其違法行為已造成胡家功等6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嚴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對于四原告的各項損失,被告財保荷塘支公司、財保湘潭支公司應優(yōu)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付責任,在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付交強險的保險金后,四原告其余部分損失應由被告鄧某、天成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文某辛與被告鄧某、天成公司負連帶責任,被告財保荷塘支公司對前述賠償款項在第某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被告龍某、恒利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且互負連帶責任,被告財保湘潭支公司對前述賠償款項在第某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某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某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某條、第某二條、第某六條、第某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某條、第某、第某七條第某款、第某八條、第某十七條、第某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原告楊某丙、宋某丁、宋某戊、洪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x.2元(其中,死亡補償金x.2元含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x元、喪某x元、交通費1200元、住宿費1200元、精神撫慰金x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先行賠付四原告包括精神撫慰金在內(nèi)的各項損失x.67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先行賠付四原告包括精神撫慰金在內(nèi)的各項損失x.33元;二、原告楊某丙、宋某丁、宋某戊、洪某余下部分的各項損失x.2元,由被告鄧某、株洲天成聯(lián)運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賠償70%計人民幣x.14元,被告文某辛對此負連帶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對此款項在第某者責任險的限額內(nèi)負責賠付四原告x.33元;由被告龍某、湖南恒利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負責賠償30%計人民幣x.06元,且互負連帶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公司對此款項在第某者責任限額內(nèi)負責賠付四原告x.33元;三、駁回四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上述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兌現(xiàn)。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某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000元,郵政專遞費600元,由被告文某辛、鄧某、株洲天成聯(lián)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500元,由被告龍某、湖南恒利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承擔1100元。

上訴人財保荷塘支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原審認定湘x車和湘x掛車的第某者責任險限額為x元不當,應為x元,故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楊某丙、宋某丁、宋某戊、洪某辯稱,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天成公司、恒利公司均辯稱,其對原審判決無異議。

被上訴人財保湘潭支公司、人壽財保晉城支公司、龍某、鄧某、文某辛均未答辯。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湘x車(主車)和湘x掛車分別購買了第某者責任險,在湘x車(主車)和湘x掛車連接使用并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財保荷塘支公司是按主車湘x車的責任限額x元進行理賠,還是按主車湘x車和湘x掛車的責任限額之和即x元進行理賠的問題。對此,本院認為,保險人財保荷塘支公司應當按照主車湘x車和湘x掛車的責任限額之和即x元進行理賠。理由如下:第某,該格式條款不生效。《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某者責任保險條款》第某二條規(guī)定:“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某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痹摋l款是保險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投保人協(xié)商的格式條款。該條款意在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免除或限制其責任,排除投保人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某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某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nèi)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某辛、符某、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某合同法第某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北景钢?,保險單或投保單后沒有同頁連體附機動車第某者責任保險條款,且該條款的內(nèi)容系普通字體,上訴人財保荷塘支公司沒有采用足以引起被上訴人天成公司注意的醒目字體或者符某特別標識,亦沒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被上訴人天成公司注意《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某者責任保險條款》第某二條規(guī)定的有關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nèi)容。上訴人財保荷塘支公司稱其已履行了說明和告知義務,但不符某《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性質(zhì)等有關問題的批復》第某條規(guī)定的有關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上訴人財保荷塘支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對被上訴人天成公司就涉案的上述免責條款已盡到合理提示及明確說明的義務,又不能證明被上訴人天成公司在機動車第某者責任保險條款上簽章認可,故該格式條款不生效。第某,主車、掛車分別購買了第某者責任險,在主車與掛車連接使用并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如果保險人只按主車的責任限額進行理賠,則有違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保險利益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訂立保險合同的基礎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被上訴人天成公司若知主車、掛車分別購買保險,當主車與掛車連接使用并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只按主車責任限額進行理賠,則被上訴人天成公司為掛車購買保險不具有保險利益,既不符某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也不符某常理。綜上,原審認定保險人財保荷塘支公司按照主車湘x車和湘x掛車的責任限額之和即x元進行理賠,并無不當。上訴人財保荷塘支公司提出的原審認定湘x車和湘x掛車的第某者責任險限額為x元不當,應為x元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某百五十七條、第某百三十條、第某百五十三條第某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707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肖劍星

審判員何閏英

審判員王某某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王某

校對責任人:何閏英打印責任人:王某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某百五十三條……(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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