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洋,河南蒼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曾用名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孫明,河南主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姬某(曾用名姬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靳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焦作市X區(qū)X街道辦事處新莊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薛某,村長。
住所地:焦作市X區(qū)X街道辦事處新莊村。
委托代理人王國鵬,焦作市X區(qū)“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林國光,焦作市X區(qū)“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電力公司焦作供電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某乙,總經(jīng)理。
住所地:焦作市X路X號。
委托代理人李開玲,河南豫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逯某訴被告郭某、姬某、靳某、焦作市X區(qū)X街道辦事處新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新莊村委員)、河南省電力公司焦作供電公司(以下簡稱焦作供電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受理決定。于2011年1月7日將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送達原告逯某,于2011年3月2日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送達被告姬某,于2011年3月11日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分別送達被告郭某、新莊村委會及焦作供電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公告送達被告靳某。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9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逯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洋、趙某甲,被告郭某的委托代理人孫明,被告新莊村委會的委托代理人王國鵬、林國光,被告焦作供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開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姬某、被告靳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逯某訴稱:2009年8月份被告郭某雇傭原告為其提供勞務,同年9月5日被告郭某讓原告在被告姬某的宅基地上建房,同樣受雇與被告郭某的靳某違章操作吊車,碰觸高壓電線將正在作業(yè)的原告電傷。原告認為被告新莊村委會違規(guī)給被告姬某劃地建房,而被告焦作供電公司未盡職責疏于管理,釀成事故。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醫(yī)療費535元、誤工費x.2元,護理費x.2元、交通費6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營養(yǎng)費700元、殘疾賠償金x.7元、精神撫慰金x元,共計x.1元;2、上述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郭某辯稱:對原告起訴事實無異議,但原告訴請數(shù)額過高。被告郭某當時已經(jīng)為原告請了一名專門陪護人員,護理費應按一人計算,誤工費應按原告實際住院天數(shù)計算,日均工資應按農民標準計算。
被告姬某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靳某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新莊村委會辯稱:對本案事實無異議,本案原告第某次起訴的判決已生效,新莊村委會承擔20%的責任,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焦作供電公司辯稱:本案第某次判決已生效,對案件事實無異議,但原告訴請數(shù)額過高。
根據(jù)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院總結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告的各項損失如何確定;2、原被告間的責任如何分擔。
原告逯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在庭審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醫(yī)療費票據(jù)6張,證明原告后續(xù)治療費用;2、診斷證明書,證明原告受傷害程度及住院需2人陪護;3、交通費票據(jù)8頁共63張,證明原告的交通花費;4、病歷,證明原告受損事實;5、戶口本,證明原告為城鎮(zhèn)戶口。
被告郭某對上述證據(jù)質證后,發(fā)表如下意見: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均未門診病歷費用,且有住院期間的費用,對住院期間的費用不予認可;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jù)3無異議;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二級護理不需要2人陪護,且被告郭某當時已為原告請了一名陪護人員。病歷中的診斷證明也未明確需要2人陪護;對證據(jù)5的真實性無異議。
被告新莊村委會對上述證據(jù)質證后,發(fā)表如下意見:證據(jù)1的費用均在第某次判決之前發(fā)生,不應支持;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是否需要2人陪護的意見同被告郭某;證據(jù)3是機打票,且面值均未10元,無起始點和終點,不合理部分不應支持;證據(jù)4真實性無異議,但顯示治療結果是治愈,故原告后期誤工費不應支持,且無法證明后期需要護理;證據(jù)5是復印件,不予質證。
被告焦作供電公司對上述證據(jù)質證后,發(fā)表如下意見:證據(jù)2是出院后寫的,根據(jù)原告?zhèn)椴恍?人陪護;對其他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同被告新莊村委會。
被告郭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在庭審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記賬單一份,證明被告郭某的妻子段小琴在原告住院期間共為原告支付醫(yī)療費x元,原告在第某次審理中只承認x元,請法庭再次查明此事。
原告逯某對被告郭某提交的證據(jù)質證后認為記賬單是被告單方所寫,不具備證據(jù)形式要件,不應采信。
被告新莊村委會對被告郭某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
被告焦作供電公司對被告郭某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
被告姬某、靳某均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本院根據(jù)原告的申請,委托焦作天援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逯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逯某的傷殘等級為六級。
原告逯某對鑒定意見質證后無異議。
被告郭某對鑒定意見質證后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按相關標準,原告是傷殘應在7-8級之間,現(xiàn)場檢查描述原告四肢活動好,也可證明原告出院后不需陪護,故陪護費不應計算至定殘之日。
被告新莊村委會對鑒定意見質證后的質證意見同被告郭某。
被告焦作供電公司對鑒定意見質證后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對鑒定結論無異議,關于陪護費的意見同被告郭某。
被告姬某、靳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質證權力。
對證據(jù)的分析與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因為原告的醫(yī)療費已在第某次訴訟中作過處理,故對發(fā)生在原告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票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jù)2,是原告出院時由原告所住醫(yī)院出具,能夠證明原告住院期間的陪護情況,對該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jù)3,因均為10元面值的出租車票,且有部分連號票據(jù),故對交通費票據(jù)中不合理部分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jù)4,能夠證明原告的傷情及住院治療情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jù)5,經(jīng)庭后核實與證據(jù)原件一致,能夠證明原告的戶籍情況,本院予以采信。
對被告郭某提交的證據(jù),因是被告單方記錄,原告亦不予認可,且相關費用已在本院(2010)解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中予以處理,故對該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委托焦作天援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逯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雖然被告郭某及新莊村委會均認為原告的傷殘達不到6級標準,但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故對該鑒定意見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被告新莊村委會在被告焦作供電公司所有的“焦潭Ι線”(約22萬伏)高壓線下附近有閑置土地,2008年被告新莊村委會將該處一部分土地租賃給被告姬某搞養(yǎng)殖生產,并收取了租金。原告逯某是被告郭某受雇的建筑隊工人。2009年9月被告郭某為被告姬某在解放區(qū)X村的租賃地上建房,姬某安排建房位置在被告焦作供電公司所有的“焦潭Ι線”(約22萬伏)高壓線正下方。2009年9月5日,原告逯某根據(jù)被告郭某的安排在該工地干活,同時郭某雇傭上白作街X村的靳某(現(xiàn)下落不明)在該工地為其上預制板,被告郭某不在現(xiàn)場。上午十時許,靳某在操作其自己改裝的吊車往房上吊裝預制板時,吊車臂桿觸上“焦潭Ι線”高壓線,致使正在下面作業(yè)的逯某被高壓線電擊傷。原告逯某受傷后被緊急送往焦作市衛(wèi)校附屬醫(yī)院緊急治療,后轉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第某十一中心醫(yī)院繼續(xù)住院治療至2009年11月14日病情穩(wěn)定后出院,共住院70天,住院期間2人陪護。出院證記載出院醫(yī)囑:1、愈合創(chuàng)面外用疤痕霜,戴彈力套6-8月;2、加強功能鍛煉;3、建議休息,少量殘余創(chuàng)面門診換藥;4、定期復查,不適隨診。出院后原告在門診治療六次,共支出治療費525元。原告逯某的傷殘經(jīng)焦作天援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于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作出焦天援司鑒所【2011】臨鑒字第X號鑒定書,鑒定原告逯某的傷殘等級為六級。原告就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用已經(jīng)向本院起訴并經(jīng)本院(2010)解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處理?,F(xiàn)原被告之間就陪護費、誤工費等損失達不成一致意見,原告訴訟至法院形成糾紛。
另查明,原告逯某的戶籍地在河南省焦作市X村X號,為非農業(yè)家庭戶口。
該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焦作供電公司對事故發(fā)生地的地對空距離委托焦作市X組辦公室進行了丈量,施工地點比正常地面高0.8米,有人為墊高。事發(fā)電線與施工地實際垂直高度為10.56米,高出國家規(guī)定的6.5米要求。
本院認為,被告靳某操作無安全措施的自制吊車為被告姬某建房工地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不注意安全防范,吊車臂接觸高壓線造成觸電事故,直接造成原告逯某受傷的后果,因此被告靳某應當對原告逯某的傷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郭某雇傭原告逯某為被告姬某蓋房,在施工過程中,被告郭某不在現(xiàn)場負責安全施工,原告逯某被電擊傷。被告郭某作為雇主,對原告身體受到的傷害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郭某賠償損失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姬某委托沒有質證的施工隊施工,同時不合理安排建房施工地點,將施工地點安排至“焦潭Ι線”(約22萬伏)高壓線正下方,造成事故隱患,并最后導致原告觸電傷害事故的發(fā)生,因此被告姬某對原告受傷事故的發(fā)生存在明顯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郭某,姬某連帶賠償醫(yī)療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姬某均不能舉出證據(jù)證明被告靳某不是自己雇傭,而客觀事實上靳某在該工地施工,因此本院推定為靳某是二被告共同雇傭,二被告應當對被告靳某的賠償數(shù)額承擔連帶責任。結合本案實際,被告靳某應該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郭某應該對原告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姬某應該對原告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新莊村委會明知高壓線下不得有建筑物的用電規(guī)定,而將土地租賃給姬某使用搞養(yǎng)殖生產,自己收取租賃費用,而且在姬某違章建設時沒有予以制止,最后造成觸電事故的發(fā)生,被告新莊村委會對原告在施工中的受傷害存在過錯,因此原告訴訟要求被告新莊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被告新莊村委會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20%賠償責任;雖然被告焦作供電公司架設的高壓線符合國家規(guī)定,原告的傷害原因也是施工操作不當造成,但是被告焦作供電公司對該線路負有安全巡視義務,對在高壓線下違章建設有制止告誡義務,本案中被告焦作供電公司并沒有舉出證據(jù)證實自己履行了該義務,因此被告焦作供電公司對原告在施工中傷害后果的發(fā)生存在過錯,因此原告訴訟要求被告焦作供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被告焦作供電公司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10%賠償責任。關于原告要求的醫(yī)療費,因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已經(jīng)本院(2010)解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處理,故原告本次要求的醫(yī)療費不應包括住院期間的費用,應確定為525元;關于原告要求的誤工費,應按河南省2010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x元,從原告開始住院的2009年9月5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日的2011年5月31日,共x.68元;關于原告要求的護理費,因護理發(fā)生在2009年,按照河南省2009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x元計算,原告住院70天,住院期間2人護理,護理費共為x元。關于原告要求出院后的護理費,因出院遺囑只是建議休息,并未載明需要繼續(xù)護理,故原告要求出院后的護理費,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郭某辯稱原告住院期間其已為原告請了一名護理人員,但未提出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被告郭某的該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的交通費,因原告提供的票據(jù)均為10元面值的出租車票據(jù),且有部分連號票據(jù),故對其中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根據(jù)原告住院及二人陪護情況,本院對交通費酌定為出院和入院每天20元,住院期間每天8元,共計584元;關于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的殘疾賠償金,根據(jù)焦天援司鑒所【2011】臨鑒字第X號鑒定書,逯某的傷殘等級為六級,根據(jù)2010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6元計算原告逯某的殘疾賠償金為x.6元;對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x元,因原告受傷后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本院對該請求予以支持。綜上,原告逯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525元、誤工費x.68元、護理費x元、交通費5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營養(yǎng)費700元、殘疾賠償金x.6元、精神撫慰金x元,共計x.2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某百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某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意見》第某條、第某、第某七條、第某八條、第某九條、第某十條、第某十一條、第某十二條、第某十三條、第某十四條、第某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某條第某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逯某x.78元,被告郭某、被告姬某對被告靳某的賠償數(shù)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郭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逯某x.86元,被告姬某對上述數(shù)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姬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逯某x.86元,被告郭某對上述數(shù)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被告新莊村委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逯某x.86元;
五、被告焦作供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逯某x.93元;
若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某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六、駁回原告逯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6306元,由原告逯某承擔1557元,由被告靳某承擔1424元,被告郭某承擔950元,由被告姬某承擔950元,被告新莊村委會承擔950元,被告焦作供電公司承擔475元。被告承擔部分暫由原告墊付,待執(zhí)行時一并結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孫曉勇
審判員杜春暉
審判員周榮應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賈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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