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正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略),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裕?。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正檢刑訴(2011)第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節(jié)鳳云到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13日16時1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駕駛豫x號重型自卸貨車沿224省道由南向北行駛,途經正陽縣X村X路段,與被害人陳某(未取得拖拉機駕駛證)駕駛的由東向西進入224省道的無牌四輪拖拉機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陳某受傷,陳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王某肇事后,逃離現(xiàn)場。當日夜晚22時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到正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接受詢問,如實供述了肇事經過。2011年9月20日正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了第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2011年9月18日王某及其親屬與被害人陳某的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x元,并已付清,取得了陳某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證人楊某某的證言、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復印件、正陽縣公安局接處警信息表、現(xiàn)場勘查筆錄,圖及照片一組、正陽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正)公(刑技)鑒(法)字(2011)X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正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正公交認字(2011)第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民事賠償協(xié)議書、刑事諒解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從事交通運輸過程中未注意行車安全,與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發(fā)生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事故發(fā)生后逃離現(xiàn)場,具有逃逸情節(jié)。后又能主動到交警大隊投案接受詢問,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王某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對其可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程度,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本院為打擊犯罪,維護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李向東
審判員陳全國
審判員趙熠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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