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平頂山太澳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命強,河南金年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中亨園林景觀綠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弛,河南問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平頂山太澳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太澳高速公司)與河南中亨園林景觀綠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中亨園林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魯山縣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魯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宣判后平頂山太澳高速公司不服,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魯山縣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將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9月23日對此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0月23日,以被告平頂山太澳高速公司為甲方,以原告河南中亨園林公司為乙方,雙方簽訂《合同書》一份,約定由原告負責太澳高速公路土建工程B7標段的掛網(wǎng)噴混植草工程施工。并約定“本工程按計量款的5%扣留質(zhì)保金,質(zhì)保金在缺陷責任期滿后返還70%,另30%可換為等額的銀行保函,保函在保修期滿后返還。本工程缺陷責任期2年,保修期5年。”原告依合同履行后于2010年1月12日與被告進行了清算,雙方簽訂《洛陽至南陽高速公路上邊坡防護第三合同段工程清算書》一份,該清算書顯示“建設單位:平頂山太澳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施工單位:河南中亨園林景觀綠化有限公司,工程造價:(略).21元,日期:2010年1月12日?!痹V訟中,原告與被告均認可,被告已于2008年11月7日預付原告工程款x元,2009年5月18日支付工程款x.92元,2009年12月1日支付工程款x元。因被告末向原告支付下余工程款引起訴訟。另可認定,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該工程已于2007年當年竣工。
原審法院認為,2010年1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洛陽至南陽高速公路上邊坡防護第三合同段工程清算書》足以證實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略).21元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至今僅支付原告的工程款x.92元,已構成違約。同時,因雙方當事人均已認可所訴工程已于2007年當年完工,現(xiàn)已超過工程缺陷責任期二年,故被告應將質(zhì)保金的70%一并支付原告?,F(xiàn)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8.5%工程款的主張,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計算有誤,應予糾正。被告辯稱原告所訴款項部分為未到期債權,但無提供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平頂山太澳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河南中亨園林景觀綠化有限公司工程款(略).55元。二、駁回原告河南中亨園林景觀綠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x元,由原告河南中亨園林景觀綠化有限公司負擔820元,被告平頂山太澳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負擔x元。
原審宣判后,平頂山太澳高速公司不服,上訴稱:一、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錯誤。一審判決書認定“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該工程已于2007年當年竣工”沒有根據(jù),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也僅僅能證明2007年原告完成了部分工序,完工部分工序不代表工程竣工。另外上訴方在庭審中也沒有認可所謂的2007年竣工,事實上太澳高速公路平頂山段項目建成通車時間也在2008年11月底。二、部分債權未到期(97.98萬元)。根據(jù)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目前到期的未付工程款為(略).63元。30%的工程款(x.21元)須待交工證書頒發(fā)后支付,3.5%的工程款(x.72元)待24個月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支付,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取得交工證書并將工程移交業(yè)主管養(yǎng)起計算。截至目前被上訴人始終沒有辦理工程交工手續(xù),以致其沒有取得交工證書。此前上訴人曾通知其提交材料辦理交工手續(xù),但是其一直未辦理。一審判決已2007年工程交工,至目前時間已超過24個月,屬于曲解合同。三、工程質(zhì)量存在問題,不符合設計要求。近段時間,上訴人對全線工程進行了一次質(zhì)量檢查,發(fā)現(xiàn)被上訴人承建的綠化工程,從表相看草皮的成活率不高,達不到合同要求的90%;從隱蔽工程看瞄桿間距、長度以及噴混厚度均低于圖紙設計要求,存在著安全隱患。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錯誤,曲解合同,判決結果不公。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對未到期債權(97.98萬元)的主張。
河南中亨園林公司答辯稱:第一,本案涉及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是2007年,但由于上訴人方的工程監(jiān)理人員多次更換,最后的簽字時間為2008年;第二,工程的結算都是在工程完工后進行的,如果工程經(jīng)驗收不合格是不會進行結算的;第三,上訴人稱工程質(zhì)量存在問題不屬實。總之,上訴人的以上理由均與本案被上訴人主張債權無關聯(lián),也不能作為上訴人拒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1、本案雙方所簽《合同書》第三項的“計量支付”中載明:本合同工程不支付預付款。全部工序完工,監(jiān)理工程師簽發(fā)中間交工證書即可計量,工程量以實際完成為準。其中掛網(wǎng)噴混甲方預留30%的計量款在頒發(fā)交工證書后支付。2、本案所指太澳高速公路被上訴人河南中亨園林公司所施工路段于2008年下半年建成通車;3、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中的“另可認定,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該工程已于2007年當年竣工”無事實依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有關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有效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河南中亨園林公司完成了其所承擔的工程任務,并已交付上訴人。雖對部分工程質(zhì)量提出異議,但上訴人平頂山太澳高速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本案施工工程涉及路段已于2008年下半年建成通車,該事實自然應包括河南中亨園林公司施工工程此時已合格完成并交付使用。因此有關合同約定“掛網(wǎng)噴混30%的預留計量款應在頒發(fā)交工證書后支付”的條款內(nèi)容,已無實際意義及操作必要。自該路段建成通車至今,已超過了兩年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有關質(zhì)保金的返還已經(jīng)成就,因而,上訴人平頂山太澳高速公司仍扣留該質(zhì)保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隨著雙方就有關施工工程的清算并最終確認工程款,雙方原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已轉(zhuǎn)變成了債的權利義務關系,河南中亨園林公司享有主張的權利,平頂山太澳高速公司負有支付的義務。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但實體處理并無不當,上訴人平頂山太澳高速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x元,由上訴人平頂山太澳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大民
審判員郭某會
審判員桓旭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楊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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