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南省濟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濟源市X路濟源南站。
法定代表人:趙某丙,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合新,河南凌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某丁,該公司職工。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梁某,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裕?。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濟源市北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西太行路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長治市X路X號。
法定代表人:元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孫某某,該公司職工。
申請再審人河南省濟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邵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梁某、山西太行路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行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濟中民三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濟邵公司申請再審稱,濟邵公司支付給梁某的款項明確記載是“代九標付”。市政府和濟邵公司的公告也很明確,太行公司是責任主體,濟邵公司只是監(jiān)督太行公司付款。原審判決認定“濟邵公司未結算先付款的行為足以使梁某相信其同意承擔代付款責任,濟邵公司對剩余欠款仍應履行先行代付款義務”沒有法律依據。請求再審本案。
梁某提交意見認為,濟邵公司面向社會發(fā)布公告,梁某相信濟邵公司同意代替太行公司支付欠款,對其他沒有起訴的公路沿線群眾的工程款等款項,濟邵公司也已全額支付。本案判決生效后,判決確定的款項濟邵公司已支付完畢,濟邵公司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太行公司提交意見認為,原審中太行公司同意濟邵公司代為對梁某支付欠款,從太行公司與濟邵公司結算工程款中扣除。濟邵公司迫使太行公司退場,其未與太行公司結算,也不支付太行公司工程款,而是直接支付給了租賃戶一部分款項。濟邵公司至太行公司退場時仍欠太行公司2000萬元,原審判決其代為支付租賃戶剩余款項并無不當。
本院認為:從濟邵公司發(fā)布的公告和濟邵公司與王屋鎮(zhèn)政府、濟源市X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達成的協議看,濟邵公司愿代太行公司付清濟邵高速公路沿線群眾的工程款。本案中,濟邵公司雖不為梁某的直接責任主體,但濟邵公司在未與太行公司結算的情況下已支付梁某50%的欠款,其支付款項的行為是以行為表明愿意代太行公司支付欠款,太行公司亦同意濟邵公司在欠其工程款或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除支付給梁某。故原審判決濟邵公司代為履行太行公司所欠梁某的剩余款項、并判決濟邵公司若超付工程款享有向太行公司追償的權利并無不當。
綜上,濟邵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南省濟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蔡靖
審判員金文鵬
代理審判員方凱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衡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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