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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江海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河南省江海啤酒有限公司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借款糾紛一案

當事人:   法官:   文號: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第三人)河南省江海實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甲,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該公司職員。

申請再審人(原審被告)河南省江海集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賀某,副總裁。

委托代理人尹某乙,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徐衛(wèi)東,河南鸞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再審人(原審被告)河南省江海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齊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尹某乙,該公司職員。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

負責人劉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孫合慧,河南得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南省江海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海投資公司)、河南省江海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海啤酒公司)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以下簡稱長城公司)借款糾紛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1日作出(2006)鄭民四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江海投資公司、江海啤酒公司和案外人河南省江海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海實業(yè)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追加江海實業(yè)公司為本案第三人,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海實業(y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江海投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某乙、徐衛(wèi)東,江海啤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某乙和長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孫合慧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長城公司起訴稱:2003年2月14日,中國工商銀行鄭州市X路支行(以下簡稱二七支行)與江海投資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為確保二七支行在5900萬元貸款限額內向江海投資公司發(fā)放的貸款債權的實現,江海投資公司以其座落于鄭州市X區(qū)X路X號的房產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向二七支行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后二七支行又與江海啤酒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為確保二七支行在5086萬元人民幣的最高貸款余額內向江海投資公司發(fā)放的所有貸款債權的實現,江海啤酒公司對發(fā)生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上述合同簽訂后,江海投資公司與二七支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江海投資公司向二七支行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并約定了利某的計算方法。二七支行按約向江海投資公司發(fā)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江海投資公司未如約還款,保證人亦未履行保證責任?,F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將上述借款的債權轉讓給長城公司,長城公司依法行使原債權人二七支行的訴訟權利。請求判令1、江海投資公司立即償還借款2000萬元,利某532.461113萬元(截止到2006年7月31日)及至還款之日的利某,江海啤酒公司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以江海投資公司抵押物處置款優(yōu)先償還長城公司借款本金和利某;3、本案訴訟費和律師費用由江海投資公司、江海啤酒公司負擔。

原審查明:2003年2月14日,二七支行與江海投資公司簽訂編號為(2003)年鄭工銀二七抵字第X號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一份,約定:為了確保2003年2月14日至2005年2月13日期間江海投資公司在5900萬元貸款限額內與二七支行簽訂的所有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的義務得以切實履行,江海投資公司愿意以其坐落于鄭州市X區(qū)X路X號的房產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向二七支行提供抵押擔保等內容。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二七支行于2003年3月28日取得鄭房他字第(略)號《房屋他項權證》。2004年1月12日,二七支行又與江海啤酒公司簽訂編號為(2004)年鄭工銀二七最高保字第X號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一份,約定:為確保二七支行于2004年1月12日至2005年1月11日期間在5086萬元人民幣的最高貸款余額內向江海投資公司發(fā)放的所有貸款債權的實現,江海啤酒公司對發(fā)生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等內容。上述擔保合同的擔保范圍均包括借款本金、利某、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2004年3月30日,江海投資公司與二七支行簽訂編號為(2004)年鄭工銀二七借字第X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用途為償還2003年鄭工銀二七借字第X號合同項下借款人欠貸款人本金;借款金額為2000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04年3月30日起至2005年3月15日止;借款利某為月息5.31‰,按日計息,按月結息;江海投資公司到期不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及利某的,二七支行有權限期清償,并對逾期借款按日計收萬分之二點六五五的利某,并對未支付利某計收復利。同時約定江海投資公司愿意承擔二七支行追償債權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等。借款到期后,江海投資公司未如約還款,保證人亦未履行保證責任。經二七支行多次向江海投資公司、江海啤酒公司發(fā)出催收函及督促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二被告均未履行還款義務。

2005年7月19日,長城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簽訂了《債權轉讓協(xié)議》,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將上述借款的債權于2005年7月19日轉讓給長城公司。2005年10月19日,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與長城公司在河南商報上聯(lián)合發(fā)布了《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聯(lián)合公告》。

原審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適當履行各自的義務。借款到期后,江海投資公司未能如約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還款責任。同時,江海投資公司以其自身的房產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江海投資公司應先以房產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償還債權人,不足部分由江海啤酒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長城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據此,本案的合法債權人為長城公司。因此,對于長城公司要求江海投資公司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另外,長城公司要求江海投資公司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因其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律師費的實際支出,故對此請求不予支持。判決:一、河南省江海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借款2000萬元,利某532.461113萬元(截止到2006年7月31日)及至還款之日的利某;二、河南省江海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以其自身房產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償還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不足部分,由河南省江海啤酒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81966元,由河南省江海集團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江海實業(yè)公司再審稱:原判認定江海投資公司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向二七支行設立抵押沒有依據,該宗土地的使用權人為案外人江海實業(yè)公司,江海實業(yè)公司從未以任何形式向二七支行提供任何抵押。原審判決江海投資公司以其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償還借款,侵害了案外人江海實業(yè)公司的利某,請求撤銷原判。

江海投資公司、江海啤酒公司的再審理由除與江海實業(yè)公司相同外,另主張,二七支行從未向江海投資公司提供過判決書中認定的2000萬元借款。請求撤銷原判。

長城公司辯稱:江海投資公司以其房產及占用的土地一并抵押,并根據擔保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了登記,法律程序合法。從雙方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合同》中可以看出江海投資公司抵押的是房地產產權,而并非僅房產。2000萬元的借款系借新還舊,有江海投資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簽章確認。應駁回再審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除與原審一致外,另查明:2003年2月14日,二七支行與江海投資公司簽訂的編號為(2003)年鄭工銀二七抵字第X號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之抵押物清單載明,該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抵押物包括:1、江海實業(yè)公司鄭國用1995字第X號土地使用證原件一份,所在地為鄭州市X路X號;2、江海投資公司房屋他項權證原件一份,所在地為鄭州市X路X號。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二七支行于2003年3月28日取得鄭房他字第(略)號《房屋他項權證》。該《房屋他項權證》載明:抵押物價值9246萬元,土地面積5192.60平方米。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途為償還老貸款,系借新還舊,且有相應借據予以印證,該筆借款已實際履行,故江海投資公司和江海啤酒公司關于貸款未實際履行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根據本案抵押合同簽訂時的相關規(guī)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江海投資公司以其名下的房產及其依附的土地辦理最高額抵押合同,其行為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江海實業(yè)公司雖不是最高額抵押合同的當事人,但其為江海投資公司提供了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供抵押,抵押合同對該宗土地同樣產生法律效力。江海實業(yè)公司、江海投資公司、江海啤酒公司關于江海實業(yè)公司未進行抵押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本院(2006)鄭民四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用,將收費收據附卷聯(lián)交至本院,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陳元

審判員王明哲

代理審判員薛峰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常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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