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陳某、李某甲,河南奧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陽市鼎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陽市X區(qū)X路X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張某與被告安陽市鼎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陽鼎立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11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某、李某甲,被告安陽鼎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安陽肉類聯(lián)合加工廠于2004年改制組建成被告安陽市鼎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略)元。原告為原肉類聯(lián)合加工廠職工,根據(jù)當時改制方案,原告于2004年3月26日出資4000元入股安陽市鼎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股權證書,股權證書載明登記日期為2004年4月2日。2011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某股東權利,被告均無答復。后原告到工商局查詢,被告并未將原告登記為股東。現(xiàn)請求法院確認原告張某為被告安陽市鼎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合法股東,并判令被告履行申請登記義務,將原告載入股東名冊,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安陽鼎立公司辯稱,原告張某的股權證書真實有效,由于老廠系2004年改制,截止目前股東已經(jīng)更換了五次,五次股東名單上均無原告,每次更換原告均未請求其股權,原告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安陽市鼎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日,注冊資本為(略)元。2004年3月25日,原告張某向河南省安陽市肉類聯(lián)合加工廠新企業(yè)交納4000元為出資額,后被告向原告頒發(fā)了股權證書,股權證書載明登記日期為2004年4月2日,注冊資本為(略)元,編號0081。在被告2004年3月27日的公司章程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一欄中,并未記載原告的姓名及出資額。
上述事實,原告張某提交的證據(jù)為:股權證書、交款單據(jù)、被告企業(yè)信息查詢單、2004年被告驗資檔案。被告安陽鼎立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為:2004年至2011年期間4份公司章程。上述所有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結合當事人庭審陳述,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以現(xiàn)金的形式交納了4000元的出資,被告已向原告簽發(fā)了出資證明書,其已經(jīng)具備了股東的資格,被告應當將原告的姓名、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中,但被告并未履行記載的行為,導致原告未能實現(xiàn)股東的權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張某系被告安陽市鼎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二、限被告安陽市鼎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履行張某股東登記的義務。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安陽市鼎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某乙
審判員郭某
審判員馬麥英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書記員于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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