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謝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邵陽長城水泥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譚某。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律師。
上訴人郭某因與被上訴人邵陽長城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陽市X區(qū)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1)雙法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1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謝某某、被上訴人邵陽長城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周某某等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郭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申請。
本院認為,上訴人郭某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郭某撤回上訴。
本案二審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上訴人郭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肖竹梅
審判員朱一泓
審判員顏錦霞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書記員向偉
附相關(guān)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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