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1)廣海法初字第X號
原告:中國東方資產(chǎn)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住所地:廣州市X路X-X號廣州國際金融大廈東塔X樓。
法定代表人:張某甲,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乙,中國東方資產(chǎn)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職員。
委托代理人:李艷波,廣東花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天勝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qū)X村X巷X號。
被告:海南天勝海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谑蠿路X號富華別墅X棟。
原告中國東方資產(chǎn)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以下稱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與被告廣州天勝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稱廣州天勝公司)、海南天勝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稱海南天勝公司)船舶抵押貸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1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7月16日傳喚當事人進行庭前交換證據(jù),廣州天勝公司、海南天勝公司沒有到庭交換證據(jù)。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委托代理人李艷波到庭參加了訴訟。廣州天勝公司,海南天勝公司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沒有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訴稱:廣州天勝公司分別于1995年12月15日、1996年4月8日兩次向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長堤支行(以下稱長堤支行)貸款850萬元。兩次貸款均由海南天勝公司擔保,海南天勝公司將其“天勝一號”輪作為抵押物,與長堤支行簽訂了抵押合同,并于1996年4月11日在??诟蹌毡O(jiān)督船舶登記處辦理了抵押登記。上述貸款到期后,廣州天勝公司、海南天勝公司均未履行還款義務。根據(jù)國家現(xiàn)行法律與政策,貸款人已將債權轉讓給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請求判令兩被告償付貸款本金850萬元、該款至2001年5月17日的利息、罰息5,308,613.7元以及該款從2001年5月17日至給付之日的利息、罰息、復息。
原告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了以下證據(jù):1、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2、中國東方資產(chǎn)管理公司的《法人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3、中國東方資產(chǎn)管理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權書》;4、中國銀行廣州市長堤支行與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簽訂的兩份《債權轉讓協(xié)議》;5、廣州天勝公司與長堤支行于分別1995年12月15日、1996年4月8日簽訂的兩份《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6、海南天勝公司于1995年12月15日給長堤支行出具的《不可撤銷的還款擔保書》;7、海南天勝公司與長堤支行于1995年12月15日簽訂的《抵押合同》;8、海南天勝公司于1996年4月8日給長堤支行出具的《不可撤銷的還款擔保書》;9、海南天勝公司與長堤支行于1996年4月8日簽訂的《抵押合同》;10、廣州天勝公司于1996年12月6日向長堤支行遞交的《貸款展期申請》及《貸款展期申請表》;11、《船舶抵押登記證書》;12、2000年5月8日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給海南天勝公司發(fā)出《關于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通知》;13、海南天勝公司于2001年3月19日發(fā)給東方資產(chǎn)管理公司的傳真;14、中國銀行廣州市長堤支行的兩份《不良資產(chǎn)剝離報告》;15、1997年12月3日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關于省行長堤支行、城北支行及其下屬機構變更隸屬關系的通知》。
被告廣州天勝公司、海南天勝公司沒有答辯,也沒有提供證據(jù)。
合議庭認為,廣州天勝公司、海南天勝公司沒有提出抗辯,也沒有到庭對證據(jù)進行質證,應視為其已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提供的證據(jù)經(jīng)與原件核對,可予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1995年12月15日,廣州天勝公司與長堤支行簽訂《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1995年長業(yè)95字第X號。該合同約定:廣州天勝公司向長堤支行借款350萬元,利率為12.06‰;期限12個月;自劃撥貸款之日起計息。同日,海南天勝公司與長堤支行簽訂了《抵押合同》,合同編號為1995年長業(yè)95字第X號。該合同約定:抵押人為海南天勝公司,抵押權人為長堤支行;為確保合同編號為1995年長業(yè)95字第X號合同的履行,海南天勝公司愿意以“天勝一號”輪作為抵押。該合同第八條約定:“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經(jīng)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同日,海南天勝公司還給長堤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銷的還款擔保書》,為長堤支行根據(jù)1995年長業(yè)95字第X號借款合同向廣州天勝公司提供貸款350萬元提供擔保。海南天勝公司在該擔保書中保證:擔保金額為借款350萬元連同因1995年長業(yè)95字第X號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和費用;擔保方保證按時歸還借款方在1995年長業(yè)95字第X號項下不能按期償還的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長堤支行書面通知后七天內代為償還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本項擔保在長堤支行同意借款方延期還款時繼續(xù)有效;本擔保是一種連續(xù)擔保和保證,不受借款方或擔保方的任何變化而有任何變化。1996年12月6日,廣州天勝公司向長堤支行遞交《貸款展期申請》及《貸款展期申請表》,要求將1995年12月15日的貸款展期9個月。長堤支行在《貸款展期申請表》上批注同意展期9個月,利息按9.24‰計算。
1996年4月8日,廣州天勝公司與長堤支行又簽訂了一份《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1996年(略)號。該合同約定:廣州天勝公司向長堤支行借款500萬元,利率為10.08‰;期限6個月;自劃撥貸款之日起計息。同日,海南天勝公司與長堤支行簽訂了《抵押合同》,合同編號為1996年(略)號。該合同約定:抵押人為海南天勝公司,抵押權人為長堤支行;為確保合同編號為1996年(略)號(主合同)的履行,海南天勝公司愿意以“天勝一號”輪作抵押。該合同第八條約定:“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經(jīng)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同日,海南天勝公司還給長堤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銷的還款擔保書》,該擔保書載明:海南天勝公司為長堤支行根據(jù)(略)號借款合同向廣州天勝公司提供貸款500萬元開立該擔保書;海南天勝公司在該擔保書中保證:擔保金額為借款500萬元連同因第(略)號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和費用;擔保方保證按時歸還借款方在第(略)號項下不能按期償還的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長堤支行書面通知后七天內代為償還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本項擔保在長堤支行同意借款方延期還款時繼續(xù)有效;本擔保是一種連續(xù)擔保和保證,不受借款方或擔保方的任何變化而有任何變化。1996年4月11日,“天勝一號”辦理船舶抵押登記?!洞暗盅簷嗟怯涀C書》記載,船名為“天勝一號”輪;船舶所有人及抵押人為海南天勝公司;抵押權人為長堤支行;抵押權登記申請日期為1996年4月10日;抵押數(shù)額為850萬元;受償期限為1996年3月至2000年3月。登記機關為海口港港務監(jiān)督。
根據(jù)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關于省行長堤支行、城北支行及其下屬機構變更隸屬關系的通知》,1998年1月1日,省行轄屬的長堤支行劃歸廣州市支行管理,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長堤支行更名為中國銀行廣州市分行長堤支行。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1999)X號文件,東方資產(chǎn)管理公司負責收購、管理、處置中國銀行的不良資產(chǎn),承接中國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chǎn)的債權。中國東方資產(chǎn)管理公司出具《法人授權書》,授權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辦理收購并經(jīng)營中國銀行剝離的本外幣不良資產(chǎn)、債務追償。2000年4月27日,中國銀行廣州市長堤支行與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簽訂兩份《債權轉讓協(xié)議》,分別將天勝公司的1995年長業(yè)95字第X號借款合同項下截止3月20日的貸款本金3,500,000元、應收逾期利息674,384.84元和應收催收利息1,(略).35元,以及1996年字第(略)號借款合同項下項下截至3月20日的貸款本金5,000,000元、應收逾期利息970,456.24元和應收催收利息1,484,388.71元轉讓給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5月8日,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給海南天勝公司發(fā)出《關于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通知》,告知其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已接收了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要求海南天勝公司從速籌集資金清償債務,履行擔保責任。海南天勝公司在該通知書的回執(zhí)上蓋章。海南天勝公司于2001年3月19日發(fā)給東方資產(chǎn)管理公司的傳真稱:“天勝一號”輪停泊在廣州沙角X號錨地已有兩年時間,該公司曾于2000年4月28日及8月6日兩次要求東方管理公司接管該輪,妥善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F(xiàn)該輪已移泊,沒有動力,請東方公司緊急處理。
2001年4月25日,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向本院提出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請求扣押停泊在新會市沙堆拆船廠的“天勝一號”輪。4月26日,本院做出(2001)廣海法保字第9-X號民事裁定,扣押“天勝一號”輪,責令海南天勝公司提供1,300萬元的擔保。因海南天勝公司沒有按上述裁定的要求提供擔保,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向本院申請拍賣“天勝一號”輪。6月28日本院裁定拍賣“天勝一號”輪,保全價款。8月8日,本院公開拍賣了“天勝一號”輪,得價款228萬元。
在本案開庭審理中,原告放棄了要求被告償付從2001年5月17日至給付之日的利息、罰息、復息的訴訟請求。
合議庭成員一致認為: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長堤支行與廣州天勝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及其與海南天勝公司之間的擔保合同均是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訂立的,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確認為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廣州天勝公司借款期限(包括延長的期限)已屆滿,其沒有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應承擔違約責任。
海南天勝公司與長堤支行簽訂了《抵押合同》、出具《不可撤銷的還款擔保書》為廣州天勝公司履行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并以“天勝一號”輪作抵押。海南天勝公司在《不可撤銷的還款擔保書》承諾,在接到長堤支行書面通知后七天內代為償還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其提供的擔保是連帶責任的擔保,對廣州天勝公司不能按時返還的借款,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長堤支行更名為中國銀行廣州市支行長堤支行,其債權債務由后者承擔。中國銀行廣州市長堤支行與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廣州天勝公司的1995年長業(yè)95字第X號借款合同和1996年字第(略)號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該債權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依法取得上述合同項下的債權。廣州天勝公司、海南天勝公司應當向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清償債務。
原告放棄要求被告償付從2001年5月17日至給付之日的利息、罰息、復息的訴訟請求,是原告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合法處分,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州天勝船務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國東方資產(chǎn)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支付借款本金8,500,000元,利息5,308,613.70元。
二、被告海南天勝海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89,063.00元、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費5,000元、因扣押、拍賣船舶所產(chǎn)生的費用據(jù)實結算,由被告廣州天勝船務有限公司、海南天勝海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原告預交的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費5,000元、執(zhí)行費20,000元予以退回。
以上給付金錢義務,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詹思敏
審判員覃偉國
代理審判員潘冠沖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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