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0)廣海法深字第X號
原告:深圳市中農(nóng)深生產(chǎn)資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蛇口海景廣場X樓C座。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江,深圳市中農(nóng)深生產(chǎn)資料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蛇口招商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蛇口港灣一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榮某某,蛇口招商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職員。
原告深圳市中農(nóng)深生產(chǎn)資料有限公司因與被告蛇口招商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交貨糾紛一案,于2000年4月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5月24日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證據(jù)交換。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交換證據(jù)。6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因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時已超過了法定的提交答辯狀期間,故對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合議庭不再審議。6月20日本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楊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江,被告委托代理人榮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1998年3月,原告與被告就尿素買賣的有關事宜達成口頭協(xié)議,由被告向原告供應已通關的尿素20,000噸,原告付款后在被告的保稅倉內(nèi)提貨。原告依約于1998年3月26日、3月27日、4月6日、4月7日分別將貨款共計32,293,800元匯至被告帳上,被告開出8張收據(jù)和提貨通知。原告憑提貨通知從被告處提貨,但至今為止,仍有4310噸未提。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口頭約定,原告付清貨款,貨物的所有權轉(zhuǎn)移給原告。貨物所有權轉(zhuǎn)移后,原、被告之間不僅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且形成了港口倉儲保管合同關系。被告作為保管人,有義務保管好貨物,將貨物完好無損地交付給原告。被告沒有履行其應盡義務,致使原告不能提貨,給原告造成極大經(jīng)濟損失。請求判令被告立即交付尿素4,310噸或賠償貨物損失6,639,423.75元,賠償貨款利息損失796,730.85元。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的證據(jù)有:1、原告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變更登記通知書;2、被告收到貨款32,293,800元的8張收據(jù);3、1998年3月27日被告給原告的函;4、被告1998年4月6日給原告的便條;5、被告1998年4月16日出具的《證明》;6、原告1996年3月19日給被告的函;7、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5日作出的(1999)深中法經(jīng)一初第X號民事裁定書;8、利息計算清單。
被告辯稱:在原告提供的收據(jù)上,被告注明了“系付美商康家貨款”,證明被告僅僅是受“美商康家”的委托代收貨款,是“美商康家”交貨的代理人或受托人,與原告之間沒有買賣合同關系。原告已就本案的訴訟請求,于1999年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法院于1999年2月21日受理。因該案涉嫌走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0日裁定中止該案審理。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或中止本案訴訟。
被告為其辯解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的證據(jù)有:1、原告1998年11月12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起訴書;2、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年3月20日作出的(1999)深中法經(jīng)一初第X號民事裁定書;3、兩份進口貨物報關單。
經(jīng)審理查明:經(jīng)開庭質(zhì)證,原、被告對雙方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的證據(jù)均無異議。合議庭認為其真實性應予確認。
原告提供的8張收款收據(jù),其中5張收款日期為1998年3月26日,2張的收款日期為1998年3月27日,另外一張收款日期為1998年4月11日(編號為(略)),在該收據(jù)上,被告注明了“系付美商康家貨款”。該8張收據(jù)證明被告共收到原告貨款32,293,800元。被告于1998年3月27日給原告的函記載:一萬噸尿素報關手續(xù)已經(jīng)辦妥,請原告迅速提貨。被告1998年4月6日給原告一張便條,內(nèi)容為:收到原告交來尿素貨款8,125,000元,可提5,000噸貨。1998年4月16日,被告出具的《證明》記載:原告有4,310噸已通關尿素在港未提。原告出具的利息計算清單說明,被告未交付貨物的貨款為6,639,423.75元,原告利息損失為906,071.09元。
原告1996年3月19日給被告的函的內(nèi)容為:去年12月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獨聯(lián)體尿素5,000噸,當時為了緩解被告資金壓力,原告一次性付清貨款。由于冬季市場蕭條,尿素無法銷售,原告總計已虧損近100萬元,請求被告免去該批尿素的倉儲費用。被告在該函上做了批注稱:該函所述情況屬實,免收該批貨的堆存費。該證據(jù)證明,在本案尿素買賣之前,原、被告雙方亦曾進行過類似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尿素買賣。
原告提供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變更登記通知書證明:原告原來的名稱為深圳蛇口中深貿(mào)易發(fā)展公司,1998年7月8日變更為現(xiàn)名。
被告提供的原告1998年11月12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起訴書證明:原告1998年11月12日已就本案爭議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年3月20日作出的(1999)深中法經(jīng)一初第X號民事裁定。在該裁定書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涉嫌走私,深圳市海關和公安局對此已立案偵查,但未結(jié)案,該案的處理必須以海關和公安局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故裁定中止該案訴訟。原告提供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5日作出的(1999)深中法經(jīng)一初第X號民事裁定書證明,該法院已裁定準許原告撤回對該案的起訴。
被告提供的兩份進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經(jīng)銷單位均為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收貨單位均為山東省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資料總公司。貨物名稱為尿素,重量分別為6,999,990公斤和13,000,010公斤。該兩份進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經(jīng)銷單位和收貨單位均不是本案原告和被告,與本案無關。
合議庭認為:原告雖然曾就與本案同一訴訟請求,于1998年11月12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本院開庭審理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訴不再構(gòu)成一案兩訴,被告以原告一案兩訴為由,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主張,不予采納。
原、被告雙方雖然沒有以書面的形式簽訂尿素買賣合同,但被告以自己的名義收取了貨款,并交付了大部分貨物。而且在此之前,雙方也曾進行過這種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尿素買賣。因此,應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尿素買賣合同成立。被告在1998年4月11日簽發(fā)的編號為(略)的收款收據(jù)上注明“系付美商康家貨款”,但之前的7張收款收據(jù)并無類似批注。而且,被告不能提供“美商康家”委托其收款的證據(jù)。故被告以該收據(jù)注明“系付美商康家貨款”為由,辯稱其僅作為“美商康家”交貨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否認其與原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不能成立。尿素是種類物,被告沒有舉證證明涉嫌走私的尿素是其履行合同的唯一貨物。因此,被告涉嫌走私不能成為其不履行合同的理由。雖然深圳市海關和公安局對被告涉嫌走私案立案偵查,但本案案的處理無需以海關和公安局的處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被告請求中止本案訴訟的理由不成立,合議庭不予采納。因被告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尚欠尿素4,310噸不能交付。原告要求其繼續(xù)履行或賠償貨款及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對原告計算的利息沒有異議,合議庭予以確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向原告交付尿素4,310噸或賠償貨款損失6,639,423.75元及利息906,071.09元。
本案受理費47,190元,由被告承擔。該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本院不再清退,被告應徑行支付給原告。
以上給付金錢義務,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覃偉國
審判員王榕
代理審判員龔婕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賴煜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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