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X區(qū)人民法某
行政判決書
(2001)田行初字第10號
原告合肥旅行社。住所地合肥市大窯灣路X號。
法某代表人黃某,系該旅行社經理。
委托代理人彭濤、王彬,均系安徽信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淮南市交通局。住所地淮南市陳洞路。
法某代表人夏某,系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岳楓,男,系該局體改法某科科長。
委托代理人張國維,男,系該局法某顧問。
第三人周某,男,1970年生,漢族,高中文化,皖長豐縣X鄉(xiāng)汪廟村井堂隊。
第三人楊某,男,1963年生,漢族,小學文化,皖長豐縣人,現(xiàn)住皖合肥市X村。
原告合肥旅行社訴被告淮南市交通局交通管理行政強制一案,原告于200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2001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某成合議庭,于2001年3月7日、同年3月29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合肥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彭濤,被告淮南市交通局委托代理人岳楓、張國維,第三人周某、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2000年10月9日,被告淮南市交通局下屬的田家庵分局作出(略)號證據(jù)保全清單。以原告合肥市旅行社所有的皖A-28158號依維柯客車無費用、無線某牌、無證為由,依據(jù)《安徽省公路養(yǎng)路費征收管理辦法》第38條、《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16條6項的規(guī)定,決定將皖A-28158號客車作為證據(jù)保存于田家庵分局大院。
原告訴稱,2000年10月9日下午3時左右,我單位所屬皖A-28158號依維柯客車在淮南長途汽車站等候發(fā)車至合肥,被告單位的工作人員未著裝,沒有持證上崗,沒有要求我單位駕駛員出示任何證件,也未告知訴權,就強行將客車開往被告處。開出的證據(jù)保存清單注明扣車原因是無費用、無線某牌、無證,而在“證據(jù)物品名稱”一欄填寫的是扣車。事件發(fā)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始終置之不理,強行將我單位車輛扣押43天。我方客車費用齊全,線某明確,證照完整,被告以無費用、無線某牌、無證為由扣押車輛的行為顯然違法,被告也沒有扣車的職權,請求人民法某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
原告合肥旅行社向法某提供的主要證據(jù)有:1、淮南市交通局田家庵分局作出的(略)號證據(jù)保全清單一份;2、第(略)號安徽省道路運輸規(guī)費繳訖證一份;3、養(yǎng)路費繳訖證一份;4、第(略)號經營許可證一份;5、二000年安徽省區(qū)際道路旅客運輸線某審批附卡一份;6、皖交運班字A012177號2000年度進站證一份;7、皖A-28158號客車行駛證一份;8、2000年11月20日淮南市交通局體改法某科科長岳楓寫給田家庵交通分局的便條一份;9、2000年10月14日《江淮晨報》一份;10、《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16條的規(guī)定。
被告淮南市交通局于2001年3月5日向本院遞交答辯狀,于2001年3月16日向本院遞交了第二份答辯狀。辯稱:扣車行為合法,該車被扣時,缺乏有效合法某證件,證據(jù)登記保存清單上記錄該車無費用、無線某牌、無證,并有該車司機胡書明簽字作證。合肥交通運輸稽查大隊此前已把該車的線某牌、營運證扣留。扣留牌、證的證據(jù)保存清單在扣車當日車主已拿給田家庵分局的有關人員看過,證人尹可樹也看過。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無證、無費用的車輛,交通管理機關可依法某扣。尹可樹、王少華均可證明實際扣車時間不到四個小時,下午3時扣的車,當晚該車已放行。皖A-28158號車主在放車后的第二天主動將車送回田家庵分局,責任應當自負。
被告淮南市交通局在答辯前提舉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安徽省個體私營企業(yè)投訴中心給省交通廳的函,內容是第三人周某以個人名義投訴,證明目的:合肥旅行社作為原告主體不合格。
2、證據(jù)登記保存清單((略)號,田家庵分局作出)。證明目的:皖A-28158號客車駕駛員胡書明簽字認可進行檢查時該車無費用、無線某牌、無營運證。
3、淮南市交通局(2000)第12號文,關于任命田家庵交通分局局長等人的任免文件。證明目的:田家庵交通分局是獨立執(zhí)法某構。
4、合肥市交通運輸稽查大隊作出的第(略)號證據(jù)保全清單。證明目的:當日查扣皖A-28158號客車時,該車無營運證、無線某牌。
5、證人尹可樹當庭證言。證明目的:皖A-28158號客車被扣時無費用、無線某牌、無證;車被扣后,車主之一楊某找尹說情;因尹說情,當晚,尹可樹、楊某、周某等將車從田家庵交通分局開出;扣車次日,該車仍只拿了規(guī)費給王少華看,無營運證、線某牌;扣車次日中午在交通大廈吃飯及飯后與他人發(fā)生不快的情況,得知被扣車輛又開回后,與王少華等主動聯(lián)系車主要求將車開走的情況。
6、證人王少華的書面證詞。證明目的:皖A-28158客車無費用、無線某牌、無證;尹可樹說情的經過,放車的經過。
7、證人董希傳書面證詞。證明目的:皖A-28158客車當晚已被放行,找尹可樹讓車主把車開走。
8、田家庵交通分局對舉報人胡繼光的詢問筆錄。證明目的:對皖A-28158號客車進行檢查是舉報人舉報;檢查符合法某程序,被舉報車輛皖A-28158號客車被檢查時無費用、無線某牌、無證。
9、證人尹良忠的書面證詞一份。證明目的:扣車時,皖A-28158號客車無證件。
10、淮南市交通局體改法某科長岳楓寫給田家庵分局的便函。證明目的:皖A-28158號客車手續(xù)不全。
11、2000年11月20日,田家庵交通分局給淮南市交通局的函。證明目的:皖A-28158號客車被查扣后當晚已放行,次日下午,該車卻自行開入田家庵交通分局停放到同年11月20日下午開走。
12、法某、法某依據(jù)《安徽省公路養(yǎng)路費征收管理辦法》第38條、《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16條第6項。證明目的:具備執(zhí)法某體資格,具有進行證據(jù)登記保存行為的職權。
被告淮南市交通局提舉上列證據(jù)的時間為2001年3月2日,符合證據(jù)提舉的時限規(guī)定。
第三人周某、楊某述稱:被告淮南市交通局進行的證據(jù)登記保全行為違法,同意原告合肥旅行社的訴訟理由和訴訟請求。
案經庭審質證認定:1、原告合肥旅行社對被告淮南市交通局提舉的安徽省個私企業(yè)投訴委托中心給省交通廳的函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無法某明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合議庭認為,皖A-28158號客車行駛證載明車主為合肥旅行社,被告提舉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合肥旅行社無訴訟主體資格,原告的異議理由成立,依法某予采信。2、原告合肥旅行社對被告淮南市交通局提舉的(略)號證據(jù)保全清單有異議,認為被告無權扣車,扣車的理由與事實不符。被告對原告的質疑予以辯駁,認為該清單有駕駛員胡書明簽字認可。合議庭認為,清單上注明的查扣理由為該車無費用、無線某牌、無證,且當事駕駛員胡書明簽字認可,原告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某不予采信。3、原告對被告提舉的淮南市交通局(2000)第12號文有異議,認為田家庵交通分局系被告的派出機構,被告理應對其扣車行為承擔責任。合議庭認為,淮南市交通局(2000)第12號文證明了田家庵交通分局局長等系由該局任命,但僅憑此文證明田家庵交通分局是本案適格被告依據(jù)不足,原告的異議理由成立,依法某予采信。4、原告對被告提舉的合肥市交通運輸稽查大隊作出的第(略)號證據(jù)登記保存清單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無法某明原告營運證、線某牌仍在合肥市交通運輸稽查大隊。合議庭認為,合肥市交通運輸稽查大隊2000年9月30日作出的該保存清單,能夠證明2000年9月30日皖A-28158號客車的營運證、線某牌被該大隊查扣,但不能證明2000年10月9日該車就一定沒有營運證、線某牌,因此,不能作為皖A-28158號客車無營運證、線某牌這一事實的直接證據(jù),原告的異議理由成立,依法某予采信。5、原告對證人尹可樹的當庭證詞有異議,認為證人證言與事實不符。合議庭認為,證人尹可樹的證言與當事人周某、楊某的陳述映證,原告沒有證據(jù)支持其異議理由。原告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某不予采信。6、原告對被告提舉的王少華的書面證詞有異議,對被告提舉的董希傳的書面證詞有異議,認為無證據(jù)證明被扣客車當晚已被放行。合議庭認為,兩人的書面證詞與尹可樹的當庭證言、與第三人周某、楊某的庭審陳述相映證,應屬真實。原告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某不予采信。7、原告對被告提舉的對胡繼光的詢問筆錄有異議,認為筆錄時間在扣車行為發(fā)生之后。合議庭認為,原告的異議理由與法某據(jù),依法某予采信。8、原告對被告提舉的尹良鐘的書面證詞有異議,認為客車當時有無證件應有扣車當時的問話筆錄。合議庭認為,被扣客車有無合法某全的證件應以客車當時使用人的認可為準,該車駕駛員在證據(jù)保全清單上簽字認可該車當時無費用、無線某牌、無證,與尹良鐘書面證詞證明的內容較為一致,因此,原告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某不予采信。9、原告對被告提舉的2000年11月20日岳楓寫給田家庵分局的便函有異議,認為證明內容與事實不符。合議庭認為,被扣車輛在檢查當日沒有合法某件已有多件證據(jù)證實,岳楓的便條內容與其他證據(jù)內容基本一致,原告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某不予采信。10、原告對被告提舉的田家庵交通分局于2000年11月20日給淮南市交通局的函有異議,認為無證據(jù)表明被扣車輛由尹可樹擔保放行及自行開回的事實。合議庭認為,原告的異議理由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依法某不予采信。11、原告對被告提舉的進行證據(jù)登記保存行為適用的法某依據(jù)有異議,認為被告在證據(jù)不會滅失的情況下強行扣車屬濫用職權,被告適用《安徽省公路養(yǎng)路費征收管理辦法》沒有法某依據(jù),該辦法某屬公路部門適用。合議庭認為原告的異議理由部分成立,依法某予以采信。12、被告淮南市交通局對原告合肥市旅行社提舉的皖A-28158號客車交通運輸規(guī)費繳訖證、養(yǎng)路費繳費收據(jù)、線某卡、合肥至淮南進站證、客車行駛證有異議。認為車輛被查扣時原告未提供上述手續(xù)、證件,有證據(jù)表明合肥市交通運輸稽查大隊查扣了該車的線某牌、進站證。合議庭認為,當時查扣皖A-28158號客車,駕駛員不能出示證件,有其親筆簽字,應屬真實。被告的異議理由成立,依法某予采信。13、被告對原告提舉的2000年11月20日岳楓寫給田家庵交通分局的便條有異議,認為證明內容和便條內容不符。合議庭認為,該便條雙方都作為證據(jù)使用,證明內容有多項應屬正常。該便條能夠證明皖A-28158號客車于2000年11月20日駛離田家庵交通分局,被告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某不予采信。14、被告對原告提舉的2000年11月14日《江淮晨報》上的文章作為證據(jù)有異議,認為與事實不符,報紙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合議庭認為,報紙刊登的文章未必一定符合全部事實真相。被告的異議理由成立,依法某予采信。15、被告對原告提舉的《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16條規(guī)定的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證據(jù)應嚴格依程序進行的適用要求有異議,認為應當具體案件具體適用有關條款。合議庭認為,被告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某不予采信。
本院根據(jù)采信的證據(jù),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00年10月9日15時許,淮南市交通局田家庵分局工作人員王少華、蘭如松在舉報人胡某的引領下,乘坐交通運政專用車輛到淮南市國慶路長途汽車站檢查被舉報車輛皖A-28158號依維柯客車的營運手續(xù),該車駕駛員胡書明不能出示,檢查人員等將車從汽車站開往田家庵交通分局。以被查扣車輛無費用、無線某牌、無證為由將客車作為證據(jù)保存,開出(略)號證據(jù)保存清單注明理由后胡書明簽收。其后,胡書明通知了該車所有人周某、楊某,楊某將此事告知表親淮南市泉山交管站站長尹可樹,要求尹幫忙放車。尹可樹得知車輛被保存是王少華、蘭如松辦理之后,打電話找到王少華說情,稱其老表的車手續(xù)齊全,先放車,再看手續(xù),王少華同意。尹可樹即帶著車主等人來到田家庵分局,當晚19時許,皖A-28158號客車被放行。次日,尹可樹持養(yǎng)路費收據(jù)及合肥市交通運輸稽查大隊扣留皖A-28158號客車營運證及線某牌的保全清單給王少華驗看。當天中午,車主等人和尹可樹在交通大廈3號房吃飯。飯后,與尹可樹等同桌吃飯的在長豐縣也從事交通管理的人和淮南市運管處某領導相遇,談及皖A-28158號客車被查、扣的事,雙方十分不愉快。當日下午3時許,皖A-28158號客車被車主帶人駛進田家庵分局停放,該分局領導即要求尹可樹找楊某立即將車開走,車主堅持要處理,拖至2000年11月20日,車主持淮南市交通局岳楓寫給田家庵分局的便條將車開走。
庭審辯論中,本案當事人圍繞本案爭議的進行證據(jù)登記保存行為是否符合法某程序以及車輛被扣當晚是否被放行進行了辯論。原告認為被告扣車時未制作詢問筆錄,未著裝,未出示證件,證據(jù)保存7天內未作出處理決定,違反了法某程序,被告不能提供當日晚車輛被放行的直接證據(jù)。被告認為,執(zhí)法某員著裝且出示了證件,證據(jù)保存清單上有原告駕駛員的簽字,相當于詢問筆錄的效力,車輛當日晚已被放行,7日內沒有必要再繼續(xù)程序。
本院認為,證據(jù)登記保存是行政機關進行調查取證的法某方式之一,應當嚴格依法某行,將車輛作為證據(jù)登記保存,因涉及車輛這一價值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產,對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產生嚴重影響,更應嚴格依照法某程序進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2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jù)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今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苯煌ú款C布的《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16條第6項規(guī)定:“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制作《證據(jù)登記保存清單》,并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北桓嫠鶎賳挝还ぷ魅藛T在對皖A-28158號客車進行證據(jù)登記保存時,未經負責人批準,由現(xiàn)場檢查人員決定將該車作為證據(jù)保存,違反了法某及部門規(guī)章的明確規(guī)定。皖A-28158號客車的實際所有人本案第三人周某、楊某在實際經營中,多次違章被查,該車的營運證、線某牌、車購費附加憑證都曾被合肥當?shù)亟还懿块T作為證據(jù)登記保存。2000年10月9日,因無費用、無線某牌、無證,車輛也作為證據(jù)被田家庵分局登記保存后,通過尹可樹的“關系”,車輛當晚已被放行。尹可樹次日即將皖A-28158號客車的繳納養(yǎng)路費手續(xù)以及營運證、線某牌被扣的證據(jù)保全清單交給檢查人員王少華驗看,至此,包括對車輛進行證據(jù)登記保存在內的調查程序已告結束。皖A-28158號客車雖被查驗時無費用、無線某牌、無證,但其后車主及擔保人尹可樹交驗了證件及證件被扣手續(xù)。原告及第三人周某、楊某陳述車輛被扣43天顯然與事實不符。綜上,原告合肥旅行社所訴被告淮南市交通局2000年10月9日下午3時許將其所屬皖A-28158號客車作為證據(jù)登記保存,違法某定程序的訴訟理由符合事實,與法某據(jù),本院予以采納;所訴被告淮南市交通局違法某押車輛時間長達43天的訴訟理由與事實相悖,本院不予采納;對原告合肥旅行社要求依法某認被告行為違法某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2款,參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16條第6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第3目,《最高人民法某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1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淮南市交通局田家庵分局2000年10月9日當日對皖A-28158客車進行證據(jù)登記保存的行政行為違法。
訴訟費1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某。
審判長鮑繼生
審判員周某蘭
代理審判員鄭小明
二○○一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劉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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