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6)佛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戶籍住址:佛山市禪城區(qū)X路X號401房,現(xiàn)住佛山市X村碧桂花城紫華苑2街X座401房。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戶籍住址:佛山市禪城區(qū)X村X號702房,現(xiàn)住佛山市禪城區(qū)X路X號1區(qū)X座。
委托代理人趙華,廣東南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裕?。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戶籍住址:佛山市禪城區(qū)X路X號401房,現(xiàn)住佛山市X村碧桂花城紫華苑2街X座401房。
上訴人黃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2005)佛禪法民一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5年8月3日,被告張某甲向原告歐某某出具借據,載明:“今借歐某某人民幣壹拾萬元正,為期一個月(從2005年8月3日至2005年9月2止日)。借款人:張某甲?!?005年9月3日,原告委托南嶺律師事務所向被告張某甲發(fā)出催告歸還借款的律師函,該欠款被告張某甲至今未還而引至訴訟。還查明,被告張某甲與被告黃某某在被告張某甲向原告歐某某出具借據時是夫妻關系。
原審判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guī)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北景钢?,原告歐某某與被告張某甲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予以支持。此外,被告張某甲與被告黃某某是夫妻關系,被告黃某某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原告與張某甲明確約定該借款為張某甲的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即兩被告為夫妻財產約定制,且原告知道該約定。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實為共同清償責任,故被告黃某某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其意見不予采信。被告張某甲經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予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限被告張某甲、黃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共同清償人民幣10萬元及利息(從2005年9月3日起至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商業(yè)貸款利率計付)給原告歐某某。逾期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商業(yè)貸款利率雙倍計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510元,保全費1021元,合共4530元,由兩被告承擔。
上訴人黃某某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原審法院僅憑“借據”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是錯誤的。被上訴人歐某某與被上訴人張某甲存在串謀詐騙上訴人的嫌疑。二、即使被上訴人張某甲借款是事實,但其所借款項沒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也沒有征得上訴人的同意,因此,被上訴人張某甲的借款屬于個人借款,與上訴人無關。三、涉訟借據是虛假的,申請對“借據”上“張某甲”的名字進行鑒定。綜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歐某某的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歐某某負擔。
二審期間,上訴人黃某某提交:1、有“張某甲”簽名的提前結清申請審批表(中國建設銀行佛山市分行),證明此表上的簽名是“張某甲”的真實簽名,為筆跡鑒定提供比照樣本;2、中國建設銀行現(xiàn)金交款單,證明被上訴人張某甲早已提前歸還銀行貸款,不用再向外借款;3、被上訴人張某甲與中國建設銀行佛山市分行解除勞動合同書;4、社會保險手冊單。證據3、4均證明被上訴人張某甲在2003年3月17日已經與其所屬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是上訴人代被上訴人張某甲辦理的失業(yè)證。被上訴人歐某某認為其不清楚證據1上的簽名是否為被上訴人張某甲的真實簽名,證據2、3、4均與本案不具關聯(lián)性。本院認為,證據1上加蓋了中國建設銀行佛山市分行的公章,故對該份審批表的真實性,可以確認,但該份審批表上的簽名是否為“張某甲”本人的真實簽名無法確認,且與本案關聯(lián)性不強,故本院對其證明力不予采信;證據2、3、4與本案關聯(lián)性不強,本院對其證明力均不予采信。
二審期間,上訴人黃某某向本院申請筆跡鑒定。本院認為,首先,由于被上訴人張某甲失蹤,被上訴人張某甲本人不能在本院面前親手書寫筆跡和提供指印,作為最直接、最原始的鑒定樣本,而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供的鑒定樣本又互相持有異議,即本案缺乏確實、充分、有效的鑒定樣本;其次,被上訴人歐某某提交的證據與證人張某乙出庭作證的證言、銀行轉帳記錄(本院依法調取的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證明涉訟借據的真實性。綜上,對于上訴人黃某某的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被上訴人歐某某答辯稱:一、被上訴人歐某某與張某乙是二十多年的同事,但被上訴人歐某某與被上訴人張某甲不是很熟。2005年8月2日,張某乙向被上訴人歐某某說其堂哥被上訴人張某甲因做生意急需用錢,故向張某乙借款10萬元,張某乙轉而向被上訴人歐某某借款10萬元,當時明確說明只是借款一個月。出于對張某乙是多年同事的信任,被上訴人歐某某同意借款給被上訴人張某甲。2005年8月3日,在被上訴人歐某某的辦公室里,被上訴人歐某某拿1萬元的現(xiàn)金給了被上訴人張某甲,之后又在被上訴人歐某某辦公樓下的中國農業(yè)銀行佛山市華輕支行將9萬元轉賬給了被上訴人張某甲。二、本案債務事實清楚,系上訴人的夫妻共同債務。被上訴人歐某某與被上訴人張某甲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歐某某申請證人張某乙出庭作證,本院依法予以準許。證人張某乙陳述其和被上訴人張某甲是堂兄弟關系(張某乙的父親與被上訴人張某甲的父親是親兄弟),其和被上訴人歐某某又是多年同事。被上訴人張某甲在2005年8月2日下午4時左右,向其借款10萬元做牛仔褲生意,說明很快就能還款。因張某乙沒有那么多錢,張某乙轉而想到了可以讓被上訴人張某甲向被上訴人歐某某借款。于是,2005年8月3日,張某乙偕同被上訴人張某甲找被上訴人歐某某借款。被上訴人張某甲在被上訴人歐某某的辦公室里親手書寫了借據,并在借據上打了指模。被上訴人歐某某在辦公室里給了被上訴人張某甲1萬元的現(xiàn)金,然后又與被上訴人張某甲和張某乙兩人到其辦公樓下的中國農業(yè)銀行佛山市華輕支行將9萬元轉賬到被上訴人張某甲的銀行卡里。因為張某乙與被上訴人歐某某是多年同事,被上訴人歐某某相信張某乙,也通過張某乙了解到被上訴人張某甲有多套房屋,而且被上訴人張某甲表示會很快還款,所以,被上訴人歐某某沒有讓被上訴人張某甲提供擔保。在被上訴人張某甲失蹤不還款后,被上訴人歐某某立即起訴被上訴人張某甲和上訴人,張某乙考慮到整件事情都是自己弄出來,為處理好此事,其也愿將自己的房產提供給被上訴人歐某某作訴訟保全擔保。上訴人黃某某對張某乙和被上訴人張某甲是堂兄弟關系予以確認,但認為證人張某乙的陳述只是其個人片面之詞,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借款的真實性、合法性。被上訴人歐某某認為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與其提交的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證明整個借款經過。本院認為,證人張某乙和被上訴人張某甲是堂兄弟關系,其又和被上訴人歐某某是多年的同事關系,即證人張某乙和雙方當事人均有一定利害關系,就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而言,為避免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此時的證人證言應當具有一定的中立性,且證人張某乙的陳述又和被上訴人歐某某的陳述、銀行轉帳記錄(本院依法調取的證據)可以吻合,故本院對證人張某乙所作證言予以采信。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歐某某向本院提交中國農業(yè)銀行佛山市華輕支行的存取款憑條一份,證明在被上訴人張某甲向被上訴人歐某某立寫借據的當日即2005年8月3日通過中國農業(yè)銀行佛山市華輕支行向被上訴人張某甲轉款9萬元。上訴人對于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本院就該證據的真實性問題依法向中國農業(yè)銀行佛山市華輕支行進行了調查取證。中國農業(yè)銀行佛山市華輕支行向本院提供了在2005年8月3日被上訴人歐某某的銀行取款憑條和被上訴人張某甲的銀行卡存款憑條各一份。上訴人以自己不是銀行工作人員,不清楚此事為由對于本院調取的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被上訴人歐某某對于本院調取的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予確認。本院認為,本院是從中國農業(yè)銀行佛山市華輕支行的銀行賬本中,經認真審查,核對無誤后,調取了該兩份證據,該兩份證據又可以與被上訴人歐某某的陳述以及證人張某乙的證言相互印證,故本院對依法調取的兩份證據和被上訴人歐某某二審提交的中國農業(yè)銀行佛山市華輕支行的存取款憑條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均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歐某某提交其屬于佛山市禪城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務員身份的證明材料一份。上訴人黃某某對于被上訴人歐某某的上述身份予以確認。
被上訴人張某甲未作答辯和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原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歐某某主張享有債權的證據是有上訴人之夫即被上訴人張某甲簽名(按捺指模、留身份證號)的借據一份。對于該借據的形成經過,經審查,被上訴人歐某某的陳述與證人張某乙的陳述、銀行轉帳記錄(本院依法調取的證據)是相互吻合的,進而印證了涉訟借據的真實性。上訴人反駁認為涉訟借據是虛假的、借款是非法的、被上訴人歐某某與被上訴人張某甲系惡意串通損害上訴人利益的主張均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持,本院對其不予采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除外。由于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本案債務存在上述兩種法定除外的任一情形,因此,被上訴人張某甲以個人名義對被上訴人歐某某所負的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上訴人歐某某請求上訴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支持被上訴人歐某某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依法維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3510元,保全費1021元,合共4530元,由上訴人黃某某、被上訴人張某甲連帶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510元,由上訴人黃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杜秉沛
代理審判員吳健南
代理審判員劉雁兵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邱雪碧
==========================================================================================
為盡量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經當事人本人申請110.com將對文章內容進行技術處理,點擊查看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