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樹強奸案
【案由】強奸罪
【關鍵字】 強奸罪 暴力 脅迫
【案情摘要】
原公訴機關:江西省崇義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英樹
2008年11月底,被告人朱英樹的堂弟朱英金因在河北保定開辦的工廠資金緊缺造成停產,而向在該工廠做工的朱英樹提出合伙經營,因朱英樹沒有入伙資金,需要籌借,兩人經商量后邀請了該工廠女工被害人王某某(1992年10月生)假裝成被告人朱英樹的女朋友前往江西上猶家鄉(xiāng)借錢,并答應每日付給王某某工資100元。
12月1日,被害人王某某隨同被告人朱英樹及朱英金夫妻從河北到江西省上猶縣城。之后,朱英金夫妻離開他們回家了,被告人朱英樹帶著被害人王某某多日四處借錢,但未借成。期間,被告人朱英樹多次趁夜間與被害人王某某同宿一室時要求性行為,均被被害人王某某拒絕。
12月9日,被告人朱英樹又以借錢之名帶著被害人王某某乘車至江西省崇義縣金坑鄉(xiāng),然后步行到金坑鄉(xiāng)竹坑村山子下組百公坳路段時,因臨近天黑,被害人王某某發(fā)覺被告人朱英樹在欺騙她,被告人朱英樹就抱住被害人王某某滾入公路旁的草叢中,用身體壓住王某某,用手掐住王某某的脖子和捂住王某某的嘴,王某某鼻子也受傷流血。被告人朱英樹隨即逼迫王某某與王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而后,被告人朱英樹威脅王某某不要報警,否則將殺害她。數小時后,被告人朱英樹又強行與王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天亮后,被害人王某某趁機逃脫和報警,公安干警將被告人朱英樹抓獲歸案。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王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丙級。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朱英樹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朱英樹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被告人在上訴期間提出了自己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時沒有采取暴力、脅迫手段的意見,由于當時無其他證人在場,對于“暴力、脅迫手段”的存在與否的分析需要運用審理判斷中的證據鏈來剖析,故分析該案件時需要從如下兩個方面來梳理線索:
罪名認定:即強奸罪的含義及其構成要件的相關認定。
所謂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本罪由以下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組成:首先,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也稱貞操權;其次,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了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態(tài),或者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違背婦女本身意志實行奸淫的行為;再次,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亦即年滿十四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中婦女也可能構成本罪的主體;最后,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具有奸淫的目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朱英樹在多次向被害人王某某提出發(fā)生性關系遭拒后,假借借錢之名,行至偏僻路段,就通過掐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其后又以報警就殺害被害人為名來威脅被害人不要報警,其已經達到了以暴力和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的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也具備奸淫的目的,因此,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強奸罪成立。
證據認定:即證據鏈的含義及其在本案中的運用認定。
所謂證據鏈是指一系列客觀事實與物件所形成的證明鏈條,主要在公安機關刑偵和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運用。它要求公安刑偵人員在刑事破案過程中廣泛收集證據,當所收集的證人證言和痕跡物證有秩序的銜接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環(huán)節(jié),能夠完整地證明其犯罪過程,方可判定其有罪并對其采取必要的刑事控制措施。而法院在進行刑事審判時必須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有罪或無罪的認定。在本案中主要針對被告人上訴時所提出的未采用“暴力、脅迫手段”采用了證據鏈的印證方式。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而脅迫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意圖。
具體到本案中由被告人在公安偵查階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法醫(yī)學活體檢驗報告書構成了相互印證的證據鏈。被告人供述王某某不愿意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用手掐了王某某脖子,叫她不能報警后她才與他發(fā)生了性關系;被害人王某某陳述,朱英樹將她抱住滾入公路旁的草叢中,用身體壓住她,用手掐住她脖子和捂住她嘴,她的鼻子也被弄傷出血,朱英樹隨后逼迫她與他發(fā)生了性關系。朱英樹威脅她不要報警,否則將殺害她;法醫(yī)學活體檢驗報告書,證明王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丙級。這些證據結合起來,即可證明被告人的確使用了掐脖子和捂嘴的暴力方式、以殺害為名不準報警的脅迫方式,來逼迫被害人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因此,該證據鏈證明了被告人的辯解意見不成立。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女性作為強奸罪的受害者,很多時候自身也存在著疏忽,如本案的被害人僅僅因為金錢的誘惑就隨著被告人去往自己并不熟悉的地方,且在被告人多次要求性行為之后仍然沒有產生警覺的心理,最終給被告人創(chuàng)造了實施強奸行為的契機,不得不令人深省。
此外,女性還需要掌握一些必備的防身術和逃生技能,在遭遇突如其來的危險時,首先需要的是冷靜,而后是機智與謀略,尋找合適的時機逃脫危險之所在。
【相關法律法規(guī)集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89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李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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