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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亮訴華建軍等道路交通事故財產(chǎn)損害賠償案

發(fā)布日期:2009-08-25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一)首部

1、判決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成都高新區(qū)人民法院(2006)高新民初字第1264號判決書。

二審判決書: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成民終字第1613號判決書。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財產(chǎn)損害賠償。

3、訴訟雙方:

原告(被上訴人):李朝亮。

委托代理人:付景,四川合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林,四川合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訴人):華建軍。

被告(上訴人):黃曉俐。

第三人(上訴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世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

4、審級:二審。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成都高新區(qū)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張義;代理審判員:王俐、徐永紅。

二審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陳曉俐;代理審判員:鄧凌志、舒旭東。

6、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2007年3月8日。

二審審結時間:2007年9月5日。

(二)一審情況

1、一審訴辯主張

原告訴稱,2006年9月11日,原告駕駛川A68008奔馳汽車行駛至高新區(qū)永豐立交橋處,被告華建軍駕駛川H11516汽車違反立交橋上導向標志逆向行駛與原告汽車相撞,致使原告川A68008汽車嚴重毀損。事發(fā)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華建軍違反道法第38條規(guī)定,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2006年9月18日,原告與華建軍共同委托四川省物價局對原告車輛進行物損鑒定,四川省物價局出具省價認證車(2006)第213號《鑒定結論書》,認定原告川A68008汽車損失金額為50 205.00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作為公司董事長因工作繁忙需要隨時備車出行,被迫向成都佳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賃了一輛汽車代步,直至受損汽車修理好。事故發(fā)生后汽修廠雖將原告汽車進行了修復,但原告的汽車為高檔轎車且該車此前從未發(fā)生過任何交通事故,無論從正常行駛功能上,還是從經(jīng)濟價值上,均不可避免地使汽車遭受到不同程度的貶損,經(jīng)初步估計,該車貶損費約為20萬元。經(jīng)原告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川H11516汽車車主為黃曉莉,黃曉莉在2005年9月向第三人投保并購買第三者綜合損害責任險。故訴請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賠償原告汽車修理費50 205元、車輛租賃費9 500元、拖車費300元、鑒定費300元、調(diào)查取證費用744元、律師費10 000元;判令被告華建軍、黃曉莉賠償原告汽車因毀損所產(chǎn)生的汽車貶值費用20萬元及評估鑒定費8 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華建軍、黃曉莉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第三人保險公司陳述稱,從原告提供的車輛行駛證來看,該車2003年進行車輛登記時載明車主住址為“西城區(qū)”,成都市區(qū)劃調(diào)整早在1992年前就已經(jīng)完成,故該李朝亮不一定就是原告。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只應按保險合同及定損協(xié)議書承擔保險責任。發(fā)生事故后,保險公司與黃曉俐對本案的事故車輛進行檢驗,發(fā)現(xiàn)損失輕微,僅有5 000余元的損失。原告卻花了5萬元進行修復,原告的行為不公平,具有欺詐性。因此原告發(fā)生的修理費第三人不認可給付。綜上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一審事實和證據(jù)

成都高新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查明:2006年9月11日11時25分,黃坤明駕駛川A68008汽車正常行駛至事發(fā)地成都市永豐立交橋,遇華建軍駕駛川H11516汽車違反立交橋上導向箭頭標線指示而逆向行駛,雙方車迎面相碰,致雙方車輛損壞。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163953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華建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規(guī)定,負全部責任,由華建軍承擔雙方車輛修復費用。川A68008汽車受損到成都仁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產(chǎn)生維修費50 205元。另查明,川A68008汽車車主為原告李朝亮,黃坤明系其駕駛員。川H11516車主為被告黃曉莉,事故發(fā)生時由華建軍駕駛。黃曉莉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10萬元的第三者綜合損害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05年9月13日至2006年9月12日。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

1、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163953號事故認定書。用以說明2006年9月11日11時25分,黃坤明駕駛川A68008汽車正常行駛至事發(fā)地,遇華建軍駕駛川H11516汽車違反立交橋上導向箭頭標線指示而逆向行駛,雙方車迎面相碰,致雙方車輛損壞。華建軍違反《道法》第38條規(guī)定,負全部責任,由華建軍承擔雙方車輛修復費用。

2、成都仁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發(fā)票、帳單草稿。用以說明川A68008汽車因事故受損送修,產(chǎn)生維修費50 205元。

3、省價認證車(2006)第213號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損鑒定結論書及清單、鑒定發(fā)票。用以說明四川省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接受黃坤明、華建軍的委托,以2006年9月12日鑒定為基準日,對川A68008汽車進行鑒定,確認受損汽車損失金額50 205元,鑒定費300元。

4、《委托代理合同》、發(fā)票。用以說明李朝亮因交通事故賠償,委托四川合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并支付代理費10 000元。

5、2006年9月11日上海大眾汽車川蓉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發(fā)票。用以說明川A68008汽車因事故受損產(chǎn)生拖車費300元。

6、《汽車租賃合同》、發(fā)票。用以說明原告李朝亮因車輛發(fā)生事故受損送修,于2006年9月11日至2006年9月26日向成都佳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賃奧迪轎車一輛,產(chǎn)生汽車租賃費9 500元。

7、調(diào)查費發(fā)票一組。用以說明原告律師為調(diào)查黃曉俐的身份情況及財產(chǎn)情況產(chǎn)生調(diào)查費用744元。

8、2006年12月13日四川大鵬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發(fā)票。用以說明川A68008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在4S店維修完畢,其評估價值798 900元;該車出交通事故前,按照車輛功能性折舊貶值法,使用2年1個月,該車理論價值為99萬元。車輛鑒定評估費8 000元。

3、一審判案理由

成都高新區(qū)人民法院根據(jù)上述事實和證據(jù)認為:川A68008號汽車登記車主為李朝亮,李朝亮的詳細住址是否因成都市的區(qū)劃調(diào)整而更改,不影響李朝亮作為川A68008號汽車法定車主行使權利,故李朝亮為本案的適格原告。

因被告華建軍駕駛川H11516號汽車與黃坤明駕駛的川A68008號汽車發(fā)生碰撞并致雙方車輛受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應當由被告華建軍向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關于黃曉莉的責任。黃曉莉系華建軍所駕車的車主,與華建軍同屬機動車一方,應對該車輛的侵權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保險公司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保險公司可以直接支付給原告。故保險公司有義務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王平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汽車維修費、拖車費、交通費等等的請求,因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川A68008汽車因事故產(chǎn)生的維修費損失,原告提供了成都仁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發(fā)票、帳單草稿以及四川省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的《物損鑒定書》和維修清單,原告、第三人均認可成都仁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為維修奔馳轎車的4S店,成都仁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帳單草稿載明的維修事項、工時、人工費,與《物損鑒定書》所附清單內(nèi)容吻和,足以證明川A68008號汽車因此次事故所受到的損壞,仁孚汽車公司對車輛的維修是嚴格按照受損部位進行修理。故本院認定原告因事故實際產(chǎn)生的維修費損失為50 205元。

原告主張因事故產(chǎn)生汽車租賃費9 500元、拖車費300元、鑒定費300元、調(diào)查取證費用744元、律師費10 000元。本院認為,被告華建軍駕車違反道法致使原告所有的川A68008號汽車受損送修,原告客觀上可能產(chǎn)生交通費,但該筆費用不能等同于汽車租賃費,故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交通費500元。律師費、調(diào)查取證費用不是因交通事故必然產(chǎn)生的費用,本院不予支持。鑒定費、拖車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二被告賠償原告因汽車被毀損產(chǎn)生的汽車貶值費用20萬元及評估費8 000元。本院認為,原告車輛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損害,雖然已得到修理,但是很難完全恢復到原來車輛的性能、規(guī)格、安全性等要求,且在汽車交易市場上對于發(fā)生過交通事故的車輛,顯然估價比原先無事故的車輛要低。這一價值的差額應該屬于民法的損失范疇,受害人的權益應該得到救濟。 從民法理論上講,受害人要求賠償車輛減值損失的請求是合理、合法的。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中規(guī)定的侵權損害對象不僅包括權利,而且包括權利以外的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車輛減值損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損失的構成條件,能夠作為一種民法上損失進行認定,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損害賠償?shù)捻椖堪ǎ横t(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chǎn)直接損失。”車輛減值損失作為一種民法上的直接損失,應該屬于上述規(guī)定的財產(chǎn)直接損失范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該條雖只是對車輛的修復進行規(guī)定,但與車輛減值損失賠償并不沖突,也沒有否定車輛減值損失。因此,原告可以就自己的車輛減值損失進行主張賠償。原告提供的《評估報告》明確說明川A68008號汽車在2006年9月11日發(fā)生交通事故前的理論價值為99萬元,而實際評估的現(xiàn)有價值 798 900元,貶值191 100元,該191 100元應為原告的貶值損失。原告的該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51 305元,車輛貶值損失及評估費用199 100元。根據(jù)黃曉莉與第三人保險公司的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當對車輛受損的經(jīng)濟損失51 305元承擔理賠責任。

4、一審定案結論

成都高新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建軍、黃曉莉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賠償原告李朝亮車輛貶值損失及評估費用共計199 100元;

二、第三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賠償原告李朝亮汽車維修費、交通費、鑒定費、拖車費共計51 305元;

三、駁回原告李朝亮的其它訴訟請求。

(三)二審訴辯主張

上訴人(原審被告)華建軍上訴稱,原審法院支持李朝亮主張的車輛貶值費缺乏法律依據(jù),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曉俐上訴稱,本案肇事車輛已于2005年12月16日賣給了華建軍,只是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上訴人既不能支配該車輛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保險公司上訴稱,保險公司只應按照保險合同和定損協(xié)議對第三者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原審法院支持李朝亮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費缺乏法律依據(jù),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朝亮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二審事實和證據(jù)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

(五)二審判案理由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上述事實和證據(jù)認為:根據(j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163953事故認定書的認定,華建軍對此事故應負全部責任,故華建軍應當承擔因其過錯造成李朝亮車輛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黃曉俐系華建軍所駕車的車主,與華建軍同屬機動車一方,應對該車輛的侵權后果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例》第四條明確約定:“投保第三者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或財產(chǎn)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不予賠償:(六)任何情況下的貶值損失。”故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應對本案所涉車輛的貶值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李朝亮對本案交通肇事并無過錯,所駕駛的川A68008汽車系高檔商品,其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受到的損害雖然在一定范圍得到修理,但該修理并不能等同于車輛的完全復原。依據(jù)四川大鵬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川A68008汽車在事故后雖經(jīng)維修但并未恢復到原車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等要求,即已達不到原值的狀態(tài),其汽車的自身價值在事故后已發(fā)生了實際意義上的貶值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故原審法院依據(jù)《評估報告》認定191100元的貶值損失合情、合理,并無不當。

(六)二審定案結論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七)解說

隨著經(jīng)濟的迅速發(fā)展,車輛絕對數(shù)量將不斷增長,伴之交通事故多發(fā)的態(tài)勢,車主維權意識的增強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此類糾紛日益增多,請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在不久的將來甚至可能成為一種在交通事故索賠中具有普遍性的訴請。由于車輛貶值損失的糾紛案件在近兩年才出現(xiàn),我國法律暫無具體條文對此進行明確規(guī)定。本案判決支持了車主索賠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具有相當?shù)慕梃b和示范意義。

車輛貶值損失在我國可說是一個比較“新”的提法,對其尚無權威定義,實踐中一般指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壞后,經(jīng)修理雖可恢復使用功能,但實際價值有所降低,這一價值與正常使用情況下無事故車輛的價值之差即為車輛貶值損失。索賠車輛貶值損失應獲支持的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車輛貶值損失是一種因侵權造成、客觀存在的財產(chǎn)損失。關于損失的的本質(zhì),理論上有利益說、組織說和損害事實說等不同主張。 利益說為計算損害賠償提供了計算標準,即以總財產(chǎn)的變動為根據(jù),比較損害事實未發(fā)生和發(fā)生后的財產(chǎn)狀況確定差額。實質(zhì)上就是注重市場價格確定損失。這種學說被司法實踐廣泛采用,證明了其合理性。車輛貶值損失恰好符合利益說。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修復后,即便可以繼續(xù)使用,但其使用價值也必然受到影響。因為受客觀條件和維修工藝及水平的影響,事故車輛在修復后,整體技術指標已達不到事故前的狀態(tài),往往出現(xiàn)故障率升高、密封不好、噪音增大等問題,其舒適性、動力性、安全性以及耐用性等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汽車市場對于有事故之汽車,估價必較原無事故者為低,這是市場規(guī)則,也是一般人的通常心理。因此,車輛雖經(jīng)修復,但是賠償權利人所受之損害也并未完全獲得賠償,此差額就是車輛貶值損失,這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損失。

其次,車輛貶值損失是侵權造成的直接財產(chǎn)損失。其實,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并不是一個法理上的區(qū)分,而是一個學理上的概念。對財產(chǎn)損失來說,一般認為,直接損失是受害人現(xiàn)有財產(chǎn)的減少;而間接損失又稱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本應當?shù)玫降呢敭a(chǎn)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根據(jù)民法原理,在民事糾紛中,財產(chǎn)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一般都應獲得賠償。直接損失的賠償權利人需要證明其實際損失,并依之得到全部賠償;間接損失的賠償權利人則需要證明其可得利益的損失,并在合理預期的范圍內(nèi)獲得賠償。在本案中,車輛價值減損的直接原因是發(fā)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損所致;車輛貶值損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而不是交易貶值損失,因為這一損失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就客觀存在,是車輛應有實際價值的減少,是車主固有財產(chǎn)的減少,不因事故車輛是否出賣而改變。

第三、車輛貶值損失具備量化的條件。在訴訟制度或證據(jù)制度中,鑒定人是指接受當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派對于案件事實中的專門性問題做出科學合理判斷的專家。鑒定結論是指就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鑒定人運用專門學識、經(jīng)驗和技能進行分析所做出的結論。對于受損車輛損壞到何種程度才算貶值,具體貶值多少,應該如何衡量,目前沒有統(tǒng)一的國家標準。但因為受汽車貶值與否,貶值多少,是以特定的時間點為基準的。而在特定的時間點,特定品牌、特定型號的汽車以及特定的事故車總會存在相對特定的市場價格。實踐中,有專門從事舊機動車鑒定估價的專家和機構,能夠?qū)囕v貶值損失作出估價鑒定,該鑒定結論可作為證據(jù)采信。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承認的職業(yè)分類中有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職業(yè),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fā)職業(yè)證,中國汽車流通協(xié)會頒發(fā)并注冊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職業(yè)資格證書。工商管理部門也核準了從事舊機動車的評估鑒定的公司的合法性。因此,本案中法院在無法否定依據(jù)依法成立的評估鑒定公司所作的評估報告結論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的情況下,采信了該證據(jù)并據(jù)此確認車輛貶值損失。

此外,為了對車輛貶值損失做出科學、權威的鑒定評估,在日益增加的訴訟需求面前,有必要將該項鑒定納入司法鑒定范疇進行統(tǒng)一管理監(jiān)督,規(guī)范鑒定機構的資質(zhì)和鑒定程序及定損標準等。

第四、支持賠償有直接的法律依據(jù)。雖然我國現(xiàn)在沒有明確法律條文規(guī)定是否賠償車輛貶值損失,但是相關民事法律對侵權損害賠償作出了一般的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民法對于財產(chǎn)損害在確定賠償范圍時原則上實行完全賠償,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為準,這與侵權法補償受害人所受損失、恢復被侵害權利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也體現(xiàn)了民法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車輛貶值損失作為車主的實際損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應該對其予以賠償。從另一角度看,財產(chǎn)損害賠償最高原則為恢復原狀,對此的理解不僅應當包含財物外觀使用功能的修復,還應當包含其內(nèi)在價值和性能的復原。因此,應將修復費用及修復后的車輛貶值損失一起計入賠償損失范圍,這樣才能與“恢復原狀”的原則相吻合。

最后、支持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具有良好的社會引導價值。因為在相關法律對此規(guī)定不盡明晰的情況下,法官要考慮立法的精神和價值取向,對社會成員的財產(chǎn)保護來說,其中某項具體權益法無明文規(guī)定或明確列舉并不意味著其不受保護、對其相關損失不該賠或不能賠。從司法上對索賠車輛貶值損失的正當可得予以支持,是對侵權法意旨的一種弘揚,是法律對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權益實實在在的保護,有利于維護穩(wěn)定的社會經(jīng)濟秩序,增強人民在經(jīng)濟生活中的安全和信心。從社會效果上講,法院對車輛貶值損失索賠的支持可以促使司機在駕駛時增強責任心,更加遵守交通規(guī)則,注意行車安全,預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減少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

當然,正如硬幣的兩面一樣,法院判決支持車輛貶值損失的索賠請求,在我國保險行業(yè)目前還未將這一損失納入保險賠償范圍的情況下,只能由肇事者或車主來承擔這一費用,這將加重賠償義務人的責任,尤其在現(xiàn)階段社會民眾的普遍經(jīng)濟水平還不高的條件下,賠償義務人可能無力支付,從而導致權利人無法得到有效的經(jīng)濟補償,判決難免成為一紙空文。因此,在具體的車損個案中,還應考慮多種因素來決斷是否支持以及支持多少。其中應把握如下原則:車輛的新舊程度,新車損失大于舊車損失;受損部位的關鍵程度,主要部位損失大于次要部位損失;損害程度的輕重程度,重傷損失大于輕傷損失;補救成本付出的高低,高成本損失大于低成本損失等等。在審判車輛貶損費的案件時,只有把一般原則與具體案情相結合,才能在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上達到最佳的平衡點,最大限度的實現(xiàn)公平與正義。

 成都高新區(qū)人民法院  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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