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的認定與處罰
發(fā)布日期:2011-06-16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
關鍵詞:犯罪 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刑罰
集資詐騙罪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jié)金融詐騙罪中的第一個罪。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尚未出臺之前,刑法學界對這個罪名有四種不同的稱謂:一是非法集資罪,二是非法集資詐騙罪,三是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罪,四是集資詐騙罪。前兩個罪名著眼于集資行為的非法性,而后兩個罪名則強調詐騙是犯罪的手段。我們認為,以集資詐騙罪來概括刑法第192條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不僅符合立法本意,而且簡潔明了,既具備了罪名表述的高度概括性,又反映了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所以,用集資詐騙作為罪名更能體現(xiàn)立法意圖。
一、集資詐騙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根據(jù)這一概念,凡是集資詐騙罪,必須具備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整體。作為有機的統(tǒng)一整體,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由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四個要件組成的。這四個要件是構成集資詐騙罪必須具備的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正確理解和掌握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于準確地區(qū)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和集資詐騙罪與他罪的界限,以及正確地定罪和量刑,都有著決定性的作用。
(一)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
什么是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近幾年來,我國刑法理論界對它的理解和認識不盡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集資詐騙罪既侵犯了投資者的財產權,又同時破壞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第二種觀點認為,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秩序以及國家、法人和公民的財產權益;第三種觀點認為,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我們同意第三種觀點。這是因為集資詐騙行為是以“集資”的形式非法擠入金融市場,采取以高利率、高回報等方式,非法吸收社會上的資金,影響了金融資金的流向,破壞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集資詐騙行為是指借“集資”名義非法占有他人資金,嚴重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所以,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認為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盡管沒有錯誤,但未免過于寬泛,而沒有觸及集資詐騙罪的直接客體。
(二)集資詐騙罪的客觀方面
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從這里可以看出,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使用詐騙方法
即行為人在非法集資時,采取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的行為。如,行為人虛構投資項目,偽造證明文件,擅自成立未經批準的公司、企業(yè),采用比銀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來吸引、欺騙投資者。例如,原無錫市新興實業(yè)總公司的幾名主要犯罪分子,假借合作經營“一次性注射器”、“醫(yī)用乳膠手套”之名,以月利息5%至10%的高利率為誘餌,騙取了人民幣32億元的集資詐騙案,造成12億余元的經濟損失。這種詐騙方法,都是采用使人信以為真的手段,誘使他人自愿地將資金交給犯罪分子。
2、非法集資
即行為人未經批準或經批準但已撤銷,違反法律、法規(guī),采用欺騙方法向社會公眾或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募集資金的行為??梢?非法集資既指未經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也指雖經批準但已撤銷仍然繼續(xù)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象是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因此,非法集資的對象人數(shù)多、范圍廣、數(shù)額大。上文例舉的原無錫新興實業(yè)總公司集資詐騙案,共涉及13個省市273人。其中黨員187人,縣處級以上干部126人,地廳級以上包括省部級干部55人。其中有無錫市副市長丁洗興、北京市副市長王寶森。
3、集資詐騙的數(shù)額達到較大的程度如果數(shù)額不是較大的,不構成犯罪,只能以違法行為處理。
(三)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
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在大多數(shù)的情況下,自然人犯罪時,也都是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的。因此,在認定犯罪主體時,必須注意區(qū)分具體個人意志支配下的行為與單位整體意志下的行為,才能準確地區(qū)分個人集資詐騙罪和單位集資詐騙罪。
(四)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謂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斂來的資金據(jù)為己有的目的。如何認定行為人的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呢?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攜帶集資款逃跑的、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利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就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所以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構成本罪的必備要件。沒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盡管使用了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也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二、集資詐騙罪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集資詐騙時,必須準確區(qū)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和此罪與他罪的界限。這既是司法實踐中的中心環(huán)節(jié),也是刑法理論界必須深入探討研究的重大問題。
(一)集資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區(qū)分這兩者的界限時,必須區(qū)分以下界限:
1、非法集資與合法集資的界限
在發(fā)展市場經濟條件下,經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批準,群眾集資辦廠、集資開店、集資經商等行為是合法的。合法集資行為具有以下特征:集資人的集資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人都具有一個共同目的;集資人出于自愿;集資人不僅知道集資的用途、方式、期限、利率等,而且知道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集資行為完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只有具備上述特征的,才是合法集資。如果集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就構成集資詐騙罪。
2、集資詐騙罪與集資借貸糾紛的界限
集資借貸糾紛,是指集資者夸大集資回報條件,后因種種原因無力及時按照約定條件返還集資款及紅利而引起的糾紛。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行為人使用了一定成分的欺騙手段,但是,只要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1997年9月,李某想經商,但苦于無錢,便以其所在街道工廠貿易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的名義,向街道工廠的職工集資,聲稱貿易公司已聯(lián)系好一筆杉木生意,因資金周轉不過來,遂向職工集資。凡是參加集資的人,半年以后均可獲紅利25%。該廠職工共集資4.9萬元。1998年3月,工廠職工向李某索要紅利,李某聲稱因資金太少,所購杉木成本過多,還尚未完全收回收本。若要盡快收到效益,至少需要再投資2萬元。工廠職工聽信其言,遂又籌集資金2萬元交給李某。事實情況是,1997年10月,李某將所集資金確實用于經營杉木,但由于簽訂合同時被對方欺騙,杉木購入賣出后,反而虧損6000元。李某為了盡快獲得利潤,他又向職工集資和借款,經營建材。為了取得職工的信任,他于1998年4月發(fā)給參加集資的職工每人100元作為第一份紅利。但是,貿易公司的建材生意仍然不見起色,從1998年5月至1999年2月發(fā)案時,集資職工再也沒有得到過紅利。
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對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發(fā)生了分歧,出現(xiàn)了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李某在集資過程中,采取了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明明是第一次集資款已因其經營失敗而受損失,他卻采用欺騙手段又一次進行集資,致使參加集資的職工受到更大的損失。他的行為已具備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定集資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屬于一般的集資借貸糾紛。理由是:被告人李某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分析他在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從整個案情的事實來分析,被告人李某在主觀上是出于經商而在職工中集資,當他得到集資款后,也確實將集資款用于經商活動。經商失敗后,在第二次集資的過程中,雖然向職工隱瞞了經商失敗的事實真相,但在第二次向職工集資后,他又進行了經營建材活動,并在第二次集資中,又主動發(fā)給集資職工每人100元的紅利。從上述可以看出,被告人李某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在客觀上所使用的手段,盡管含有虛假成分,但不是詐騙手段。所以,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只是一起非法集資而引起的民事借貸糾紛,而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二)集資詐騙罪與他罪的界限
為了準確地同集資詐騙罪作斗爭,除了要正確地區(qū)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外,還必須要區(qū)分集資詐騙罪與他罪的界限。如果不準確地區(qū)分集資詐騙罪與他罪的界限,就會造成適用法律不當,不是重罪輕判,就是輕罪重判。
1、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也是一種詐騙行為,即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以犯罪構成來看,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屬于特殊與一般的關系,集資詐騙只是詐騙罪的特殊現(xiàn)象。這兩個罪的主要區(qū)分如下: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后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前罪侵犯的對象是社會不特定公眾或單位的資金,而后罪侵犯的對象則是某一特定人或單位的公私財物。
(3)客觀方面不同。前罪采用大張旗鼓、規(guī)模較大、公開的方式,有的甚至運用新聞媒體大造輿論,并以高回報、高利率為誘餌,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單位上當受騙;而后罪雖然也是公開進行詐騙活動,但行為人一般是在較小的范圍內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進行。
(4)詐騙數(shù)額不同。前罪的數(shù)額一般都比后罪的數(shù)額大,從而兩罪的起刑點有較大的差異,前罪的起刑點比后罪的起刑點高。
(5)犯罪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屬于復雜主體;而后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屬于單一主體。
從上述可以看出,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是比較容易區(qū)分的。但是,由于這兩個罪都采取欺騙的手段,稍一疏忽,就會把集資詐騙罪定為詐騙罪,或者把詐騙罪定為集資詐騙罪,在定性中產生意見分歧。
例如,某地一集體企業(yè),以開發(fā)新產品為由,在當?shù)氐膱罂系橇艘粍t廣告。廣告的內容是:“本企業(yè)現(xiàn)準備開發(fā)一種當今世界最為流行的健身器械,不到一年時間就可以收回5倍于成本的巨大利潤。現(xiàn)向社會各界引資,有投資意向者,千萬別錯過良機。你投資1萬元,12個月后將得到3萬元的回報”。結果該廠由此引來社會上8個單位、190人的投資款237萬元,投入健身器械的生產。一年后生產了2萬臺健身器,只出售84臺,獲利160萬元,而且有的集資款被單位領導揮霍,無法歸還投資者,更無法支付許諾的投資回報,引起投資者的強烈不滿,部分投資者多次到市政府門前鬧事,嚴重地破壞了社會安定。當?shù)貓?zhí)法機關對這家企業(yè)的集資進行查處,在定罪時產生了以下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某集體企業(yè)的行為人以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就是集資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某集體企業(yè)的行為人,編造虛假事實進行詐騙,應定詐騙罪。
我們認為,某集體企業(yè)的行為人采取以高回報率為誘餌的欺騙手段非法集資,而且有的集資款被企業(yè)領導揮霍,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造成部分投資者到市政府門前鬧事的惡果,符合集資詐騙罪的特征,應定集資詐騙罪,不能定詐騙罪。
2、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行為。這兩個罪的共同點:一是都是非法集資;二是在客觀方面都是破壞國家金融秩序,非法籌集社會閑散資金的行為;三是兩罪的犯罪主體,都可以是自然人或單位。兩罪的不同點: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后罪侵犯的客體,在一般情況下主要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當然,在有些情況下,由于行為人經營不善等原因造成了虧損,無法兌現(xiàn)其吸收公眾存款時的承諾,甚至給投資人、存款人造成經濟損失。但是,這種損失與直接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是不相同的。
(2)犯罪行為不同。前罪的行為人必須使用詐騙方法,這是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要件;而后罪的犯罪行為則不以使用詐騙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
(3)犯罪目的不同。前罪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后罪不僅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還具有返還的意圖。
例如,大連市某廠退休職工陳某因躲債來到瓦房店市復州城鎮(zhèn)古臺村其妹的家。二人為了在短時間內聚斂金錢,經過一番思量,在古臺村開始搞起非法集資的把戲。二人把自己的錢交給親屬,再讓這些親屬拿著錢存到陳家,并當著眾人的面付給20%的利息。在這一“高抬”的蒙騙下,古臺村的群眾爭先恐后地把錢存在陳的家中,一時間二人忙得不可開交,在復州地區(qū)開設了23個“集資點”。據(jù)統(tǒng)計,“二陳”從1997年11月開始“集資”到1999年8月停止“集資”,共詐騙金額8877萬元,被騙人數(shù)多達1.4萬人次。“二陳”根本沒有任何經營活動,詐騙來的錢除還本付息6467萬元外,余下的2410萬元全被他們揮霍一空。
在辦案過程中,對于該案的定性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二陳”為籌集資金,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采用提高利息的方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聚斂錢財。因此,對被告人“二陳”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二陳”既沒有任何生產性企業(yè),又沒有任何經營活動,他(她)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提高利率的手段擅自向社會公眾集資,肆意揮霍,涉及的數(shù)額大,影響面廣,對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極大損害,應定集資詐騙罪。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被告人“二陳”的行為屬于典型的個人以重利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活動。他(她)們以非法占有公眾存款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捏造虛假事實,許諾以豐厚的還本償息分紅相引誘,利用社會公眾急于致富的心理,吸引公眾進行投資,從而詐取他人的巨額財產。這一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著本質的區(qū)別,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在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因此,被告人“二陳”的行為應定集資詐騙罪,而不能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三、集資詐騙罪的處罰
根據(jù)1996年12月16日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即“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這一司法解釋仍可以作為處理集資詐騙案件時的參考。
1、根據(jù)我國刑法第192條規(guī)定,對集資詐騙罪的處罰,按犯罪數(shù)額大小和犯罪情節(jié)輕重,規(guī)定了三個量刑檔次:
(1)數(shù)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這里的“數(shù)額較大”標準,為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5萬以上。
(2)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這里的“數(shù)額巨大”標準,為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的;“嚴重情節(jié)”,是指由于集資詐騙給當?shù)氐慕洕l(fā)展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給當?shù)厣鐣€(wěn)定產生直接影響的行為。
(3)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里的“數(shù)額特別巨大”是指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集資數(shù)額在250萬元以上的;這里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指由于集資詐騙給一地、數(shù)地乃至全國的經濟建設、社會穩(wěn)定造成直接影響。
2、根據(jù)我國刑法第199條規(guī)定,集資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3、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00條規(guī)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歐陽濤 秦希燕
作者簡介:歐陽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秦希燕,湖南第二律師事務所主任。
文章來源:《江蘇公安??茖W校學報》2001年5月第15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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