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賭承諾的贈與是否成立?
發(fā)布日期:2011-08-03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王某是一煙酒店老板,李某經(jīng)常賒欠煙酒,王某幾次催要未果。2010年6月10日,李某再次賒帳,王某嘲笑說:“窮酸樣,沒錢還喝酒抽煙呢!”李某大怒:“開了一家破店,就了不起了?”王某惱火道:“我是開店了又怎樣?你要是大聲叫我三聲爹,我新買的手機就歸你了。”李某聽后,當即向王某大叫三聲爹,遂要求王某將手機交付給他。王某回絕李某,雙方遂起爭議。
【分歧】 對本案中該贈與是否成立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應當將手機交付給李某。王某表示了贈與手機的意思,李某應約向王某叫爹,該贈與合同成立并生效,王某應當依照約定履行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可以拒絕將手機交付給李某。王某贈與手機的表示行為并非其內心真實意思,該贈與合同不成立。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同時,贈與可以附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該案中,王某做出了贈與一部手機給予李某的意思表示,但是附有條件,李某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立時,合同即生效,王某履行完義務這一條件成就時,該贈與合同生效。
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是附有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除外。該合同中,附有一定的義務,且受贈人已經(jīng)履行了該義務,那么就不能簡單地認為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贈與的權利。
如果從以上角度分析,在該贈與合同中,王某應當將手機交給李某。但是,合同法律行為需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從構成要件角度分析,該贈與合同卻不成立。
王某要李某叫三聲爹的真實意思是要借機羞辱李某,發(fā)泄對李某所賒欠煙酒錢不還的憤怒情緒,贈送手機并非其內心真實意思,該贈送行為的表示內容和內心意思不一致。而李某經(jīng)濟拮據(jù)又嗜煙酒如命,欠錢不還,遭到王某的羞辱后,為了令王某難堪,破罐子破摔,采取喪失自尊的行為虐待自己。李某此種回應本意是為了讓王某陷入兩難境地,而并非是接受贈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故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之間贈與合同不成立,王某可以拒絕李某要求其交付手機的請求。
另,無論是王某為了發(fā)泄怒火的羞辱行為,還是李某為了賭氣而采取的自虐行為,都違背了善良風俗,損害了社會公德,實為不可取。
(作者單位: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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