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慶和交通肇事案無罪辯護詞
發(fā)布日期:2012-02-24 作者:110網律師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勝遠律師事務所接受交通肇事案上訴人(被告人)王慶和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二審程序的辯護人,經過閱卷、會見被告人,特別是通過參加一審庭審,對本案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辯護人認為重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慶和犯交通肇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辯護人將繼續(xù)為被告人王慶和作無罪辯護。
一、 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事實不清,證
據不足
通過一審法庭調查,辯護人認為本案的基本事實是,2004年12月14日下午天下雨,被告人開車到沙場拉沙時由于開鏟車裝沙的司機不在未拉成,被告人便開著空車去修車,先到王寶嶺處給輪胎充氣,又到萬慶和處焊車后擋板沒焊成,與王衍才一起離開萬慶和處時還不到下午5點。離開萬慶和處被告人就直接開車由東向西再轉向北去舊村委大院放車,從萬慶和處沿村內水泥路面由東向西行約800米,再往北拐沿途路行約800米就是村委大院,全程約1600米,被告人開車約需5-6分鐘。期間除在村中心大街路口停車讓王衍才下車回家外再未停留,這樣被告人到舊村委時是將近下午5點,停放車輛后再未開動。因此,當日下午6時許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被告人駕駛的車輛早已經過事故現(xiàn)場1個多小時,發(fā)生事故時被告人及其車輛確實不在事故現(xiàn)場。
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共適用了3組證據。綜合分析這3組證據,辯護人認為均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
一是一審判決適用的被告人辯解。被告人在一審庭審時的陳述與偵查機關先后11次對其所作的詢問或訊問筆錄相一致,被告人均實事求是的作了陳述,自始至終沒有違心的承認自己發(fā)生了交通事故。
二是一審判決適用的王衍謀等22人證人證言,無一人證明拐到路南拉沙的大車是被告人的,也無一人證明在事故現(xiàn)場看到了被告人。(1)王衍謀、時公香、王連美、李娟、王業(yè)瑞、王京山和萬會懂七人證明事故發(fā)生時間及先后看到在路南溝里有一輛拉沙的車,是什么型號的車以及司機是誰?這些證人均沒有說明。(2)萬將、張守國兩人證明被告人開過拉沙車,這是事實,但沒有證明開車發(fā)生事故。(3)王衍才、王長華、王文濤、王衍防、萬學蘭五人證明被告人在下午5點左右開車離開萬慶和門頭,離開前給王長華打過電話,案發(fā)當晚被告人在王衍防家吃的飯,飯后得知王慶元發(fā)生了交通事故。(4)王衍國是被害人的親侄子,公安人員進行反反復復的現(xiàn)場勘驗未發(fā)現(xiàn)漆片,而在事隔三天王衍國又是如何發(fā)現(xiàn)的漆片,在什么地方發(fā)現(xiàn)的漆片?辯護人持有異議。(5)張慧證言是事故發(fā)生后村民之間的議論,也沒有提到被告人駕車撞人的事。(6)李志社、孫文峰、徐健、吳寶軍、孫磊、王慶強等六人證言均是在案件發(fā)回重審后公訴人又提供的偵查機關原偵查材料,李志社也有一輛拉沙車,孫文峰是李志社的司機,該六人均與李志社有利害關系,這些證人均沒有提到被告人的事,不能排除孫文峰駕駛李志社車輛肇事的嫌疑,無法認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7)劉燦花曾先后向偵查機關做過四次陳述,偵查機關也對其采取了傳喚、拘留等方式,四次陳述前后自相矛盾,一審判決引用其最后一次陳述認定被告人是在事發(fā)當晚7時許停的車,事后被告人的對象、二哥找劉燦花作假證,這些均與事實不符,并且這最后一次的陳述是劉燦華因涉嫌偽證罪被刑拘后作出的,劉燦花偽證案還沒有移送審查起訴,其所涉嫌的偽證罪是否成立?還無法定論,僅憑劉燦花一人自相矛盾的證言無法認定被告人有罪。
三是一審判決適用的被告人通話清單等12份書證。辯護人對其通話清單、診斷證明、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戶籍證明均無異議,但這些證據均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作為第一手材料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中沒有漆片樹皮(木屑)的記載。辯護人對以下證據提出如下質疑,(1)尸檢筆錄證實王慶元系顱腦損傷死亡,假如是被告人開車所撞,被告人的車輛上能沒有王慶元的血跡或者其他遺物。(2)2004年12月20日17時的檢車記錄距案發(fā)(2004年12月14日)已6天,檢車地點是新泰市公安局交巡大隊停車場,該停車場距被告人停車的舊村委大院40多公里,事隔6天后經過40多公里的路途顛簸,車后橋和大架上還能掛住5×1cm和15×1cm的樹皮木屑?不符合邏輯。被告人的車輛是一輛接近報廢的車輛,又是在鄉(xiāng)村小路上運輸,擦碰漆片脫落在所難免,但現(xiàn)有證據無法證明是在本起事故中形成的。(3)2004年12月16日上午9時的提取筆錄中記載的“藍色漆片”是案發(fā)的第三天由被害人王慶元的子女們在現(xiàn)場找到后被提取的,王慶元子女們發(fā)現(xiàn)的漆片是從哪里來的?為什么在案發(fā)后偵查人員反復進行現(xiàn)場勘查時沒有發(fā)現(xiàn)?被告人與被害人同住一村,被害人家人十分清楚被告人車輛的停放地點,不能排除被害人家人從中作梗陷害被告人的可能,提取木屑和漆片的過程經不起推敲,同時被告人車后的油漆是黑色而不是藍色,“藍色漆片”從何而來?(4)偵查人員送檢的樹皮木屑和漆片因提取程序違法,與案件缺少關聯(lián),山東省公安廳兩份鑒定書缺乏客觀真實性、關聯(lián)性和科學性,辯護人認為同種同類同批同顏色車輛油漆中所含“無機元素和有機組分”應當是相同的,同種果樹所含纖維結構也應當是相同的,在沒有對漆片和樹皮木屑做吻合試驗前,根本無法認定送檢的漆片就是被告人車上的,送檢的樹皮木屑就是現(xiàn)場桃樹上的。(5)案發(fā)時被告人及被告人的車輛不在案發(fā)現(xiàn)場,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缺乏事實根據,無證據支持,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適用。
二、 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肇事后駕車逃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如上所述,事故發(fā)生時被告人及其車輛均不在現(xiàn)場,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肇事后逃逸不能成立。對此,辯護人不再贅述。
三、 一審判決認定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被害人受傷地點在村內道路的北側,而證人證言證明拉沙車在道路南側的溝內,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曾到過事故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被害人倒地的地方與掉進溝內的車輛相距10多米遠,被害人的傷是否是路南車輛造成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沒有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做出科學鑒定。
四、 一審判決程序違法
一是如上所述,偵查機關提取木屑、漆片的程序違法。
二是偵查機關對用作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沒有告知被告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關于履行告知義務的規(guī)定,剝奪了被告人提出異議的權利。
三是一審庭審時辯護人及被告人針對公訴人提供的證人劉燦花自相矛盾的證言,曾申情劉燦花出庭作證,以證明證言的真實性,不予準許,程序違法。
四是一審庭審時被告人曾陳述在偵查階段,偵查人員刑訊逼供致被告人休克長達3個多小時,辯護人提供了2005年1月22日新泰市人民醫(yī)院急救中心院前出診記錄和CT報告單以證明被告人在刑拘之后被打傷,由新泰市人民醫(yī)院“120”救護車接往醫(yī)院檢查治療的過程,一審判決對此不進行調查,也屬程序違法。
五、 一審判決結果錯誤
如上所述,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錯誤、適用證據不足且程序嚴重違法的前提下,以交通肇事罪判上訴人有期徒刑六年并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89217.12元,確屬錯判,應當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告人王慶和無罪,并駁回附帶民事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以上辯護意見敬請二審合議庭重視并采納。
辯護人:山東勝遠律師事務所
李樂成 律師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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