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異地離婚案的法律依據(jù)和關鍵證據(jù)
發(fā)布日期:2012-11-26 作者:宋飛律師
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的法院管轄。有6種特殊情況適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yǎng)或者被監(jiān)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經過我的努力探索,我發(fā)現(xiàn)能否適用“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guī)定的大有人在。這類常見的異地離婚案的相關法律依據(j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9、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yī)院治療的除外。
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yè)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5、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7、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眾所周知,證明身處異地要提供戶口本和暫住證等作為證據(jù),起訴離婚,結婚證和身份證也要留在手上。而在這種異地離婚案中,如何證明原告現(xiàn)在身處“經常居住地”,即司法解釋中所說的“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以前我對這個問題也有疑惑,不過現(xiàn)在經向某單位曾經從事過掛靠戶口管理的資深人士的咨詢,終于算是恍然大悟了。暫住證是針對公民戶口未遷過來,但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不滿一年的地方,由公安局辦理。公民戶口未遷過來,但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無須辦理暫住證。需要離婚的,只須到所租住的社區(qū)(居委會或村委會)、掛靠單位開一個“現(xiàn)居地為其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類似證明,法院即可作為受案管轄的基本依據(jù)。
由于現(xiàn)在社區(qū)和掛靠單位流動人口比較多,不便于計劃生育管理,許多社區(qū)和掛靠單位擔心因給流動人口出具類似證明,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出現(xiàn)流動人口超生失控被“一票否決”,因此這類證明現(xiàn)在顯得并不那么好辦理,需要當事人和律師的耐心和智慧。
2010年6月5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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