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案件看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的界定
2008年8月24日,倪某駕駛一輛重型普通半掛貨車到某物流中心洗車。該物流中心是集修車、洗車、貨物配載于一體的服務中心。倪某駕駛車輛在物流中心,在既沒有下車觀察車后狀況,也沒有獲得他人幫助引導的情況下倒車,將車后年僅5歲的王某撞倒,致王某當場死亡。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倪某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分歧]
對于本案倪某的行為定性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倪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是:該物流中心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第二種意見認為,倪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是:倪某是在物流中心撞到王某并致其死亡的,而該物流中心不屬于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圍,所以倪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只能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評析]
本案分歧焦點是該物流中心是否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只有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nèi)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依照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本案,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認為該物流中心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故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倪某的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是指在交通領域,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那么什么是交通領域,我國刑法沒有明確具體規(guī)定,只是用法律語言“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以作提示。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第八條,提出以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nèi)來區(qū)分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對什么是公共交通管理,沒有進一步的解釋。筆者試從以下幾個角度談一些粗淺的看法,以求證公共交通管理范圍之真諦。
首先,從公共交通管理的場所看,所謂“公共”,其基本特點是排除私有的屬性,具有開放性和人員的相對不確定性,如人們通常所說的公共場所等。顯然,人員固定、空間狹小的私有獨立院落不屬公共的范圍。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該法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但是法律條文不可能窮盡所有情形,現(xiàn)實生活中還有許多地方,如居民小區(qū)、商業(yè)街區(qū)、企事業(yè)單位大院、學校、公園等,雖然不屬于上述道路的范圍,但也具有完全公共或部分公共的屬性,在這些場所進行的交通活動,同樣具有公共交通管理的屬性。本案中的物流中心正是因為具有這樣的開放性和人員不確定性特征,所以該物流中心應當屬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
其次,從公共交通管理的主體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為政府職能部門,承擔著管理公共交通的職責,但警力畢竟是有限的,只能投放到公共交通管理的主要場所——道路上。很多社會基層組織、企事業(yè)單位的內(nèi)部治安保衛(wèi)部門都擔負了維護本轄區(qū)、本單位交通秩序,確保內(nèi)部交通安全的責任。雖然該物流中心現(xiàn)時還沒有統(tǒng)一的管理主體,但是其和“道路”、企事業(yè)單位內(nèi)道路的功能定位是一樣的,所以該物流中心也應有其管理主體,否則隨著物流、交通的發(fā)展,物流中心的安全將無法得到保障。顯然,將其排除在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的主體之外,勢必會造成消極的社會影響。
再次,從公共交通管理的目的看,加強公共交通管理是為了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所謂公共交通安全,通常是指不特定多數(shù)人和車輛的交通安全。本案例中的物流中心,雖然與外面的街道有一門之隔,但不可否認其屬于公共場所,因為該物流中心是集修車、洗車、貨物配載于一體的服務中心,其服務對象的不特定性決定了可以出入、往來的人員和車輛并不相對確定,這一點也完全符合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的特征。
第四,從公共交通管理的對象看,任何參與公共交通活動的人員和交通工具都屬公共交通管理的對象。汽車的高速運動特性會對周圍環(huán)境造成高度危險,國家對汽車及其駕駛?cè)藛T實行嚴格的管理,這種為避免造成公共危險而實施的嚴格管理,并不會因為汽車沒有在狹義的道路上行駛而失去其公共管理的屬性。本案中,倪某駕駛的車輛雖然沒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所列明的“道路”行駛,但這并不能否認駕駛?cè)藛T和交通工具同屬于公共交通管理對象的范疇,相關人員和車輛應當自動納入公共交通管理。
最后,從公共交通管理的依據(jù)看,所有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則,都是公共交通管理的依據(jù),交通違章行為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礎。在本案中,倪某駕駛車輛進行倒車時違反車輛通行的一般規(guī)定,倒車前既沒有下車觀察,確認安全,也沒有獲得他人的幫助,倪某的盲目倒車行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其違章行為也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
基于以上看法,筆者認為倪某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在具有開放性和人員相對不確定性的物流中心倒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檢察院 :翟春花 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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